【最高院•裁判文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

【最高院•裁判文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裁判要旨】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原則上自符合合同有效、建設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發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範圍等法定條件時起設立,而非依生效確權裁判確認後設立。2.在承包人就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實現,亦未放棄的情況下,發包人將該建設工程轉讓的行為,不足以否定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該優先受償權仍應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申128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盤錦鑫誠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遼東灣新區一號路北盤錦遼濱鑫誠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

:孫長江,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永權,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巖,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連築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南松路1號。

法定代表人:宋凱,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嚴俊峰,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盤錦賽格超級信息網格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遼濱沿海經濟區鑫匯隆工業園A1號。

法定代表人:王虹劍,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車奎,遼寧文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遼寧賽格超級信息網格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遼濱沿海經濟區鑫匯隆工業園A1號。

法定代表人:王宏坤,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車奎,遼寧文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盤錦鑫誠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盤錦鑫誠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大連築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築成公司)、盤錦賽格超級信息網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賽格超級信息網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賽格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終7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盤錦鑫誠公司申請再審請求:改判停止對盤錦鑫誠公司名下的案涉房產的執行,並解除查封。事實及理由:1.原審法院認定盤錦鑫誠公司“明知”大連築成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缺乏證據支持。盤錦鑫誠公司與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華頂和眾傳媒有限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的時間是2012年5月5日,資產交割時間是2012年5月。在《資產轉讓協議》簽訂時,大連築成公司與盤錦賽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二審判決均未作出。盤錦鑫誠公司不是該案件的當事人,無從得知大連築成公司是否享有優先權。2.盤錦鑫誠公司對案涉房產的佔有和取得所有權證的時間早於一審法院的查封裁定。盤錦鑫誠公司在接收案涉房產後將案涉房產交由江蘇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續建,至2015年7月21日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2015年7月23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證。案涉房產中除綜合商場二層於2011年12月15日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外,其餘案涉房產均是在2016年6月27日被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的。因此案涉房產早已不屬於盤錦賽格公司財產,而是屬於盤錦鑫誠公司的財產。3.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盤錦鑫誠公司自2012年5月起擁有對案涉房產的所有權,原審法院應當按照盤錦鑫誠公司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判定盤錦鑫誠公司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雖然大連築成公司對案涉房產中的綜合商場二層採取了查封保全措施,但也僅限於該綜合商場二層不能對抗大連築成公司。二審判決將案涉三處房產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盤錦鑫誠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判駁回盤錦鑫誠公司關於排除案涉房產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一、大連築成公司在其承包施工工程範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大連築成公司與原發包人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賽格公司就集團辦公樓、綜合商場、培訓中心等工程項目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大連築成公司訴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賽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優先受償權之訴)作出的(2013)遼民一終字第265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以及本院詢問時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2010年10月18日,涉案集團辦公樓工程經驗收評定為合格,並於同年11月9日交付。綜合商場、培訓中心截止2010年11月停工已施工至主體封頂。因原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大連築成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追索工程欠款並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就上述三棟房產主張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大連築成公司已將涉案綜合商場、培訓中心兩棟建築施工至工程主體完工,承包人對工程未竣工沒有過錯,

法律並不排除承包人就上述在建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據此,承包人大連築成公司對已驗收合格的集團辦公樓和已完成主體結構建設的綜合商場、培訓中心工程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民事實體權利,是通過與發包人就承包人承建範圍內的工程協議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方式實現的,並不限於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依一方申請對訴爭標的採取查封保全措施的範圍,盤錦鑫誠公司關於大連築成公司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僅限於被查封保全的綜合商場二層,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原則上自符合合同有效、建設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發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範圍等法定條件時起設立,而非依生效確權裁判確認後設立。最高人民法院[2007]執他字第11號覆函指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立之後,無需另外明示,且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盤錦鑫誠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大連築成公司在優先受償權之訴的訴訟過程中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盤錦鑫誠公司在受讓涉案在建工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大連築成公司對訴爭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

盤錦鑫誠公司受讓涉案工程時,集團辦公樓工程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綜合商場、培訓中心已施工至主體封頂,其應當知道上述工程建設項目存在工程欠款,施工合同終止時承包人對已完工程即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權利,自符合法定條件時起設立,並不以合同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是否知道為權利設立、行使及權利存續的前提條件。

具體講,大連築成公司提起優先受償權之訴之後,即申請對涉案部分建設工程查封保全。根據盤錦鑫誠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遼14執異字30號執行裁定及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盤中民一初字第28號、(2014)盤中執字第00007號執行裁定、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遼14執48號執行裁定,2011年12月15日,在大連築成公司與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賽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涉房產中的綜合商場二層進行了查封,並於2013年、2014年進行了續封,2016年對涉案三棟建設工程進行了查封。上述執行裁定載明,“在審理大連築成公司訴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賽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大連築成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查封期間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出其他財產處分,不得對被查封房屋設定權利負擔。”上述查封裁定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分別依法送達了被執行人及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房產局、城建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查封法院已向當事人及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生效執行裁定及登記機關的查封登記,當然具有公示效力。至此,盤錦鑫誠公司應當知曉優先受償權之訴的存在。盤錦鑫誠公司在接受本院詢問時,能夠清楚無誤地說明配合協助執行的登記機關名稱以及查封範圍的變化情況。故第三人盤錦鑫誠公司受讓包括被查封房產在內的在建工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在建工程上所附著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此外,調查受讓涉案房產是否存在權利負擔亦為盤錦鑫誠公司的合同義務。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第六條第6.2.1項及6.2.4項約定,“盤錦鑫誠公司確認,已對本協議所述之轉讓標的及協議附件所列資產等一切相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瞭解,同意按照受讓標的的現狀和現有資料予以受讓。……盤錦鑫誠公司確認:受讓本協議項下的資產後,今後發生的任何與資產有關的權利義務,與盤錦賽格公司無關。”

盤錦鑫誠公司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受讓案涉房產,在《資產轉讓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盤錦鑫誠公司對案涉房產的相關事項負有審慎調查的義務,亦是資產轉讓後權利義務承擔主體。本院詢問時,盤錦鑫誠公司陳述,“在案涉房產評估過程中,盤錦賽格公司沒有向其隱瞞欠付工程款的事實,雙方在談價格的時候,將工程欠款的情況包含在價格之中。”

綜合上述情況,原審法院認定盤錦鑫誠公司對大連築成公司就案涉在建房產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屬明知,並無不當。

三、大連築成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予保護

盤錦鑫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案涉房產續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案涉房產產權證等材料,主張案涉工程是由其重新續建的,完成竣工驗收後於2015年辦理了涉案房產的所有權證,其後以案涉房產所有權人名義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主張可以排除強制執行。本院認為,2013年11月,優先受償權之訴作出二審判決,並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判決確認大連築成公司對訴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工程欠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上述判項並不涉及訴爭工程的所有權歸屬,即

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客體是訴爭工程所產生的相關權益。盤錦賽格公司一審陳述,對於標的物的查封情況盤錦鑫誠公司是知道的,轉讓的事實大連築成公司也是清楚的,盤錦賽格公司沒有任何欺瞞。盤錦賽格公司作為原發包人和轉讓在建工程的一方,瞭解案件事實,其陳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在案涉建設工程權屬變動前後,原發包人未向大連築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大連築成公司積極追索工程欠款並主張優先受償權,原發包人轉讓案涉工程後亦未將所得價款提前向大連築成公司清償或者進行提存,即,涉案主債權並未消滅,優先受償權沒有實現,大連築成公司亦未放棄優先受償權,且優先受償權已經過查封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故盤錦鑫誠公司受讓案涉房產,大連築成公司的優先受償權仍應予保護。盤錦鑫誠公司聲稱向原發包人支付了對價,進而否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於法無據。

本院詢問時,盤錦鑫誠公司陳述,案涉房產的所有權證系由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綜合商場二層在查封狀態下能夠辦理房屋產權證,是因有關部門工作對接協調問題導致。即,

涉案部分房產在查封狀態下辦理房屋產權證,其權利存在重大瑕疵。二審判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負擔或者其它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的規定,認定綜合商場第二層的轉讓行為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大連築成公司並無不當。

綜上,盤錦鑫誠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不足以推翻原判決。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雖然已對大連築成公司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進行了確認,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對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審查,本案勢必涉及對盤錦鑫誠公司享有的民事權益與大連築成公司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進行比對和說明,在不違背優先權之訴生效判決主文的情況下,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綜上,盤錦鑫誠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盤錦鑫誠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萬 挺

審 判 員  駱 電

審 判 員  張代恩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張 聞

書 記 員 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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