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分手後,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歸還之前在她身上花的錢嗎?

WangYao祖國君


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你在她身上花的錢,在你們分手之後,根據彩禮的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法律有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返還,對方不給的,向法院起訴。

你的關鍵是,要有證據

這方面的證據,不好整的 。

你說你們一起吃飯、旅行、玩遊戲花的錢,這很難分清的。不好處理。如果是直接給的現金、微信轉賬、父母打發的錢,或者買的金銀首飾衣服物品等,可以金錢衡量的。有證據的話,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注意要把證據理清楚。

如何整理證據

購買物品,有發票。

現金的,有證人或其他相關證據。

以上這些,供你參考。


羅律囉嗦


這道題不由得讓我想起了大學民法課上一起案例……

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和女方在相親之後開始交往

交往期間,男方多次給女方支*寶轉賬送禮,包括上萬的包包等等

然而談了一段時間兩個人談崩了

男方向女方索要交往期間花費的費用

女方不想返還

男方於是找了律師去告女方

案子還真立上了

最靈性的點莫過於

男方每一筆給女方的匯款下都有一行備註:此錢以結婚為前提轉贈,若不結婚則需退還

如此一來 男方先手佔優

因為這構成了合約……

當年聽這個案子小小的我還是驚到了

——這世上哪有什麼愛情,全都是合同買賣

咳咳 扯遠了 總之呢

愛過就不會往回要

不愛可以算明白賬

你有你的合同

他有他的感傷

反之亦然


天天小滋味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表達相互之間的愛慕之情,不可避免的會相互贈送禮物或者部分錢財。既然是一種饋贈行為,只要不是對方採取脅迫方式索要的,饋贈給對方的禮物和金錢是不能要回的。因為饋贈物品和金錢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因為戀愛分手了,就給對方索要自己的贈送的物品和金錢。一個人這麼做是不道德也是違法的。很多的男女朋友,在節假日、特別是情人節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的形式,給自己的情人發紅包,什麼“520”元我愛你紅包,什麼“1314”元一生一世紅包等,這些紅包就是一種饋贈行為,是不能要回的。



李家精選好貨


那是不是談每個女朋友都要記好多賬本?然後分手一個就照單退款,分手一個就照單退款,臭弟弟這買賣穩賺不賠啊!!這位兄臺以後只能網戀了吧?身邊但凡認識的都該知道這是什麼人了吧?

還有啊,兄臺千萬別找那種“帶資進組”的女朋友,萬一分手了人家要回去…………


人俗一


向這種情況,經過了兩個人相處之後,覺著兩個人姓格不和,處不下去啦,可以分手啦,在這個節段,男方提出來,讓女方退還兩個人再一起玩的,吃的花的錢,如數退還,我覺著這樣事,是不對的,兩個人出去玩去,並不是女方一個人花的,還有男方花的,沒法去論去,只有雙方,好說好散的。各奔前程呢。


長青樹835


不可以,即使短暫的擁有你要付出才行!!!不是嗎???



記憶的時光荏苒瓊


看情況,如果是零頭小碎就算了,什麼吃飯,看電影,送禮物,是你們兩在一起的情感消費,要也不合適。如果是彩禮或者借款什麼大的款項還是得收回。


生氣時


那你從此以後就不要談戀愛了,吃喝玩樂的錢都要追回?怎追?遊樂園要退票你又沒票?女方也要?你能說得清嗎?


編外參謀K十三


首先要分清一個前提條件

#你的戀愛是感情還是交易#

是感情,就不會有如此想法,提出更把感情和雙方降了價(真正的感情裡是怕給得不夠多,即使種種原因分開,也還是希望對方能過得好)

是交易,抱歉,你們根本沒資格談“分手”兩個字,當然,一般屎總是會吸引來蒼蠅,直接兩個人狗咬狗一嘴毛,沒有多餘的字去給什麼建議。因為這個想法和做法噁心。


ZLCP


不需要吧,留做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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