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公共安全管理篇

81、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可依法採取哪些措施?

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經國務院批准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等防控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依法採取對有關人員、場所進行隔離、封閉,限制人員聚集,停工、停業、封閉、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等系列疫情防控措施。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82、在新冠肺炎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是否有權採取隔離等緊急措施?

答:新冠肺炎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依法進行預防、控制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有權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採取封閉管理、隔離等緊急措施,必要時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揮有關部門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二)調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救治工作;

(三)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集中力量進行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四)根據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五)根據需要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或者疫區實行緊急措施或者封鎖;

(六)根據需要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石家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欽用水源。

縣級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報告時,應當在24小時內做出決定。下一級政府在上一級政府做出決定前,必要時,可以臨時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和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但不得超過24小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受到病原體嚴重汙染的場所設置隔離控制區域,並在周圍設立明顯標誌。隔離控制期限由批准設置隔離控制區域的政府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做出決定的政府宣佈。

83、疫情防控期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有哪些工作職責?

答:其工作職責包括:主動發佈本轄區內與疫情有關的政府信息;發佈決定、命令,要求轄區內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指導轄區內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建立、健全專職或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確定本轄區的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成立由轄區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合落實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徵用決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公安機關在本轄區執法;結合轄區內實際情況對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對知悉轄區以外居民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信息,及時通知“新型冠狀病毒”、疑似“新型冠狀病毒”人員的戶籍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自媒體流傳與本轄區疫情有關的信息進行甄別,依法處理。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本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對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依法做好本地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的專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的指導下制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4、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檢查職責?

答: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傳染病防止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燬;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8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是否有權徵用防疫物資?

答: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須給予合理報酬或補償。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運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86、新冠肺炎暴發時,政府相關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及時公佈疫情,瞞報、謊報、緩報的,如何處理?

答: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如果不履行上述職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87、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洩露配合登記、調查後的個人信息,以及因治療獲取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具有違法行為的人可依法罰款、拘留。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洩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洩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88、發現新冠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汙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制定疫控方案、措施並指導實施。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汙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89、各級政府做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

答:視情況而定,政府部門針對單位或個人下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了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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