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的法律衡量尺度

作者:林珊瑚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小三”的法律衡量尺度


这是林律师早期办理的一个案子,今天终于拿到了执行款。

看标题貌似一个婚姻家庭的案子,事实是“是”又“不是”。

这是一个原配起诉“小三”和其丈夫,撤销丈夫对“小三”赠与合同的案子。当然,案子是赢了的,却也不是全胜。

据说背后的真相是:丈夫说“小三”是他的真爱,闹着要离婚,后来发现其实是为其钱财,转而配合妻子,妻子以丈夫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日常支出为由共同起诉丈夫和“小三”,期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微信流水记录,支付宝回单,银行流水,除却“1314”“520”这些特殊含义内容的赠与,法院酌情支持了3/4的金额。

我记得当时与法官交流时,法官这么说:一个男人出轨,难道都是女人的错吗?再说得粗鄙一点,发生关系是一个人的问题?想要全部由一个人承担这个错误那是违背立法原则的。

我曾这样擅自揣测过,如果这个案子在一个女性法官的手上审理,是否会像林律师查出的判例那样,支持全部金额呢?

这个想法无关对错,民事案件很多情况都是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决,而对于这种背叛忠诚的案件是否女性更能感知女性的痛苦呢?

后来,我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想法。

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丈夫的原配本身就是存在恶意,那么先纵容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后又与丈夫合谋将“小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恋爱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导致“小三”涉诉,也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成为黑名单人员。那么,便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小三”成了“被小三”。

这个想法固然邪恶,但世间无奇不有,概率性小却依然存在概率性,这么一来,本案法官支持3/4的金额,也的确处理的恰到好处。

对于”小三“,我是打了引号的,人们通常认为”小三“是婚姻的破坏者,是第三者,这其实是一个本位概念,这个本位在于,“夫妻”或者“婚姻”是一个“正位”。但实际,这是在“守忠者”心里的正位,背叛者和所谓的第三者都是婚姻的破坏者,不应以“小三”之名全婚姻之正,诛一人之心。但是女人这种生物,真的很奇怪,就像这位妻子跟我说:我知道我老公也有过错,但是我爱他,我舍不得他,我们有儿有女,我就想这个小三没有好的结局,深刻的记住插足他人家庭的下场。

大抵婚姻都是结两姓之好,爱恨大多都难两全。妻子说将要卖掉杭城的房子,关掉自家经营的火锅店,说丈夫可能经受了真爱的打击吧,这么久了还萎靡不正,但这个劫都要自己渡,也许我们需要的是时间。后院起火前朝招殃,家和万事兴便是这个道理吧。

法律很多事情无法去衡量,比如人情冷暖,所谓的爱恨情仇,这些都是唯心主义的较量,而法律关系很简单,一码事归一码事,这便是很多人想不通的事实。“小三”不应该被贬义成婚姻破坏者的代名词,它更应该成为道德标杆的警醒钟,法律永远是最后的底线。虽然林律师是依傍法律立身于世间,依然希望,法律是百姓最后的武器,能不用时,就找其他解决方式吧。

以德束己,以己渡己,以善缘良,以法为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