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戰風波律師視角(二):網絡言論的邊界在哪裡?


肖戰風波律師視角(二):網絡言論的邊界在哪裡?


昨天,從“肖戰風波”我們想起兩個關於金庸與同人小說版權糾紛的兩個故事,這兩個故事本身與這場風波其實沒有什麼直接的聯繫。但是,這次風波的導火索是因為一篇“同人小說”引發,關於“同人小說”的法律問題重新進入我們的視野,為了讓讀者更好的理解什麼是同人小說,以及與同人小說有關的法律問題,我們重提了這兩個故事。

我們也關注到,這場風波中的所謂“同人小說”與傳統意義上的同人小說又是有區別的,因為這是與現實生活中的真人“同人”,而傳統意義的同人小說主要是指與原有他人作品中的人物“同人”,這裡面涉及到的現實中同名的人物民事權利的法律問題,是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的。

昨天我們說對於這場風波,有兩個方面進入我們的視野,除上面同人小說外,另一方面就是關於網絡言論邊界的問題,從公開報道的資料顯示,這次經由網絡上的舉報 、互評 等,並在網絡上引起了口水戰,甚至互撕,這引起了我們的思考:到底互聯網言論的邊界在哪裡?

這些年來,我國在互聯網方面的立法和管制不斷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為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此外,在刑事、民法以及其它行政法規中增設或者修改加強了相關條款,還頒佈了大量的規範互聯網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最高司法機關也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陸續出臺了一些司法解釋。

本文收集整理了我國法律中,對於在互聯網言論比較常見的一些條款,其中包括剛剛於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還有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的關於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的部分條款,供廣大網民朋友們參考,對照自己的言行,避免一不小心觸碰了法律的底線。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是億萬網民共同的精神家園,讓我們每個人都嚴格規範自己的言行,文明上網,共同營造一方網絡淨土。

肖戰風波律師視角(二):網絡言論的邊界在哪裡?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構建天朗氣清的網絡空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9年12月15日發佈《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禁止觸碰的10 條紅線: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是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佈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防範和抵制8 類不良信息:

1.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信息內容。

2.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信息內容。

3.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信息內容。

4.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信息內容。

5.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信息內容。

6.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信息內容。

7.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信息內容。

8.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內容。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共同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不得實施以下禁止性規定:

1.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

2.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3.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4.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5.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法釋〔2013〕21號)


【侮辱罪、誹謗罪】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 敲詐勒索罪】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 非法經營罪】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肖戰風波律師視角(二):網絡言論的邊界在哪裡?

【延伸:“肖戰風波”始末】

據公開報道資料顯示,2020年2月24日,中國大陸男星肖戰的一些粉絲髮現,AO3作品庫平臺收錄關於肖戰的同人作品《下墜》,作品中的人物肖戰的設定是有性別認知障礙的髮廊妹,其中一些情節設定更是引來了肖戰粉絲們的強烈不滿,認為這部作品影響了肖戰的形象,遂向政府部門舉報相關平臺(AO3、bilibili、百度網盤、LOFTER等),以及直接向中國網監部門舉報,後來通過粉絲的大量投訴和舉報,導致知名同人網站AO3(Archive of our own)作品庫被封,無法從中國訪問,這也使得幾個圈子的路人開始圍攻和抵制肖戰所涉及的影視作品,代言等等,被稱為肖戰227事件。

2月27日,眾多同人作者因為懼怕受舉報牽連而臨時改名,同時,AO3百度貼吧被封禁,幾個圈子的路人開始對肖戰在各大平臺的話題榜進行攻擊,而這一行動被同人社群稱為“227大團結”。

2月29日晚,中國大陸用戶無法訪問AO3,意味著AO3正式被屏蔽,怒火進一步蔓延,同人社群的反擊開始延伸至肖戰的影視作品,大批網民到中國大陸著名社交網站豆瓣對肖戰的影視作品如《陳情令》、《慶餘年》進行“刷低分”。商務代言方面,多粗知名品牌受到了牽連,在這些產品的新浪微博評論中也出現大量抵制肖戰的留言。

這場風波在網絡上不斷髮發酵,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檢察日報》連刊數文談肖戰風波。(本文在“嘉宸出庭律師”公眾號同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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