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公共衛生防治篇

98、疫情防控期間,單位或個人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安全處置是有效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的重要環節,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收集、運轉、貯存、處理、處置,不能隨意丟棄或直接就地填埋。如有違反,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七條 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准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的;

(三)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汙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四)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汙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六)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七)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八)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十一)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未採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十二)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稱情節較嚴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類傳染病、艾滋病、肺炭疽傳播危險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三)造成傳染病菌(毒)種擴散的;

(四)造成病人殘疾、死亡的;

(五)拒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屢經教育仍繼續違法的。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洩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99、疫情防控期間,在火車、高鐵、車、船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現有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公共交通運輸企業應如何處理,未能採取防控措施的,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但未採取防控措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具體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 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汙物;

(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並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汙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

車船的前方停靠點、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始發客運站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採取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00、出入境人員逃避檢疫,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出入境人員,以及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入境人員,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如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一) 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 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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