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漢族老百姓能申請入八旗嗎?怎樣做?

古典主義爺們


努爾哈赤時期,大量土地被佔領,大批漢人被劫掠,編入滿洲八旗為奴為僕。同時,為了增加兵員,滿洲八旗也從為奴的漢人中抽調一部分強壯的青壯年擴編。

清軍入關以後為了減緩民族矛盾大量投降清廷的漢族地主官員以及有才能的漢人被編入滿洲八旗,所以,漢族老百姓是不能主動申請加入八旗的,而是清廷統治階級為了鞏固維護自己的統治和緩和民族矛盾主動的給予一些有才能或者一定地位的漢人進入八旗的資格,但是根本接觸不到核心管理層,基本都是邊緣人物。


縱情山海間


看情況,若是清代早期的話,漢族人加入八旗的可能性比較大。主要有兩種

乾隆之前,漢人加入八旗的機會

一、漢八旗主將招募軍隊時加入

這個時期,由於戰爭因素,死亡率較高,因此漢八旗的旗主在一定特定時間裡,可以“招募”些人補充到部隊裡。

只是到了康熙覆滅三藩之亂後,漢八旗也出現了裁員,所以若是清順治至康熙十年,要確保不再戰爭中死亡,隨後還要有一定戰功,而不被裁減。

二、清入關後,滿八旗圈地,成為包衣奴

就像是曹雪芹家族一樣,早年是上三旗的包衣奴,因此獲得晉升的機遇。

但是清入關後,成為包衣奴才的可能,只有一個,那就是八旗軍隊圈地時,將該漢人的土地及家族全部圈了進去,最後成為該旗主的包衣奴才。

“雍正中,定上三旗每旗佐領四十,下五旗每旗佐領三十,其不足者,撥內務府包衣隸焉,其制始定。——清昭槤《嘯亭雜錄·漢軍初制》記載

“親王以下,貝子以上,其戶下五旗包衣之人,見王,如家奴見家長之禮;包衣之女,許親王等揀選為媵妾。”

上三旗的包衣奴,是清代皇室為了避免明代宦官為禍的一種手段。因此清代皇宮內的事務主要是交給內務府處理,而內務府就是派遣上三旗的包衣奴替代太監做一部分的事情。

但是包衣奴並非是清代每代皇帝都會面向社會的。在康熙執政後,就明令禁止八旗軍圈地,因此康熙中後期,包衣奴基本是世襲的了。

乾隆及之後,漢人加入八旗的可能性

此時漢人基本很少能加入八旗軍中,因為八旗其實是一個公有化、軍事化、世襲化的組織。

八旗是有定額的,一個蘿蔔一個坑,當出現缺額時,八旗的旗主會優先在其旗內進行補額。如:

若是出現缺額時,該位置的原旗人家裡還有餘丁者,優先補上;

若是該位置的原旗人家內已無餘丁,由其他旗人餘丁補上;

若是旗內的餘丁不足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主要出現戰爭時期),則包衣奴抬旗,優先補足。若是旗內的包衣奴也不夠的情況下,從其他旗的包衣奴中借調抬旗(這種情況基本沒有過,但是有過一些嫁入皇宮的宮女,是從其他旗的包衣奴,轉到上三旗,並抬旗的例子)。

這裡有個題外話,在晚晴之前,清代是沒有滿漢之分的,只有旗人和民人之分(也有分,但那是滿族與蒙古族、滿族與藏族之分)。

因此清代中期,民人若是想加入八旗的話,是極其困難的。若是真想鑽空子的話,也只有一種可能:

那就是嫁入旗人做正室,並用大量錢財以及權威壓制,將本家轉為旗人。

這主要是因為八旗是公有財產,同時旗人的女人也擁有繼承權。本身入關後的旗丁並沒有太多私有財產,其土地、房屋基本都是清廷給予的。若是旗人戰死,女人改嫁,是能帶走公有財產的。

為了避免混亂,清廷頒佈了“旗、民不通婚”法令,這個不通婚,是指旗人的正室必須是旗人,而非完全不通婚(妾不算在內)。同時旗內寡婦改嫁,最好是在本旗內進行再婚,好讓旗主能更好分配共有財產。

所以若是旗人想嫁給民人,必須全家要放棄旗人身份出籍;而旗人娶民人為正室時,民人必須要全家入籍成為旗人。(後來旗主抓住了這個機遇,不管是出旗還是入籍,都需要權、財才行,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另外,還有一個機會,可能讓家族內的後人,獲得抬旗的機會——那就是賣身為奴,成為戶下人。

所謂的戶下人,其實就是家奴,康熙禁圈地後,貴族們為了補充家奴,將包衣奴制度進行的一種變相的變種機制。

題外話:清早中期時,也將戶下人當做包衣奴進行每三年編審人丁一次。

開始時,戶下人主要是從旗籍內向無獨立門戶的餘丁中尋找。後來貴族們為了滿足私慾,先是從外面購買了些美貌女子、男子回來,作為家奴。這部分購買回來的家奴,也是根據包衣奴制度,獲得每三年編審人丁的機會的。

若是“運氣”好,碰到抬旗的機遇時,同樣也可以抬旗。

總而言之:清代,漢人若想加入八旗,尤其是中後期的話,那無非只有兩種,除了生一個貌美如花的女兒之外,自己也要有一定的權利。若都沒有的話,那隻能做奴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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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之為用


通常不行。但也有例外。

首先,我們應該分清楚何為旗人?

簡單說,八旗不是民族劃分,而是類似於戶口本的屬性,畢竟滿族、蒙古族、漢族、朝鮮、達斡爾、俄羅斯都有入八旗記錄。而我們認為的純滿族的野人女真,也有沒有進入八旗的,所以,八旗是集合體。

其次,是八旗的規定。

通常,八旗是以1644年入關為界限,此前成為八旗身份者地位穩定,分滿洲、蒙古、漢軍八旗。比如,康熙生母佟佳氏本為正藍旗漢軍,康熙8年抬佟養正這一支入鑲黃旗漢軍,康熙27年再抬鑲黃滿軍。

第三,漢族能入旗嘛?

答案:能。

第四,如何入旗?

除皇帝特旨允許之外,漢族入八旗有兩個主要的途徑:

🍒八旗人丁不足,遞補入丁

八旗身份之外還有所謂包衣,戶下人,這些都是強迫遼東漢民、俘虜等充當的,實際就是八旗家庭的奴隸、佃戶等。

在某旗人丁不足的情況下,旗主等會優先補充本人家庭的子弟,不足就補其他滿洲八旗家庭,之後就是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再之後就是漢族包衣,戶下人。

🍒聯姻

滿清為保持血統,號稱旗民不婚。但又實際默認漢軍八旗與漢族聯姻。所以漢族想入旗就可與漢軍八旗聯姻。漢族媳婦自然是沒問題,漢族女婿成為八旗成員,然後其家也可入旗。當然,這個操作需要錢財,當管的佐領、參領、都統、旗主都得同意 。

此外,上三旗包衣與戶下能夠被選宮女,或者下五旗被家主撿選為妾。

最著名的是曹寅女兒曹佳氏,作為正白旗皇帝包衣,竟被康熙指給鐵帽子平郡王納爾蘇做嫡福晉,這是漢族包衣身份最高者。


四川達州


來源一:明朝的降將降軍

旗人中漢人的第一個來源,就是明朝的降將降軍。

雖然後金初期在遼東連戰連捷,但是隨著領土的擴大,後金人手不足的弱點日漸暴露。而在寧遠之戰後,後金首領努爾哈赤更是在袁崇煥的紅夷大炮下斃命。後金由此意識到了明軍火器部隊的重要性。因此自皇太極開始,清朝就一直沒有停止對明朝將領的拉攏。

1631年,原毛文龍將領孔有德發動吳橋兵變,之後率領明朝最精銳的火器部隊投奔了皇太極。得到了這樣一支勁旅,皇太極大喜過望,之後八旗漢軍成立,皇太極立即將孔有德部編入了正紅旗,其部下也都成了正兒八經的旗人,成為了特權階層。

之後清朝入關,雖然清軍很快擊敗了李自成,奪取了北京,但是大部分的明朝舊土依然不肯歸順清朝,要想平定天下,清朝還是的依賴前明的將領和軍隊。為了拉攏這些人,清朝被迫將其中的大多數編入旗人,以增加統治階層的數量,穩固自己的統治。這一政策一直持續到了康熙年間,當時為了封鎖臺灣的鄭氏,清朝往往對前來投降的鄭氏將領大加犒賞。比如康熙八年,前來投降的臺灣鄭氏官員鄭績昌、於大海輩,就立即被兵部歸入了正白旗,成為了旗人。

之後鄭氏的水師提督施琅前來投降,也立即被劃歸鑲黃旗,授予了旗人身份。通過這種授予特權地位的犒賞,清廷得以迅速收買了前明的將領、軍隊,在他們的幫助下,清朝輕而易舉的征服明朝,建立了大清王朝。

如果沒有這些前明將領的幫助,清朝時絕不可能僅僅依靠幾十萬滿人而統治上億的漢人的。

來源二:初期被後金征服的漢族百姓

旗人中漢族的第二個來源,則是初期被後金征服的漢族百姓。

從萬曆四年開始,明朝就一直在遼東執行移民屯邊的政策,不斷的安排內地的人口向遼東遷移,以鞏固邊疆的領土。努爾哈赤造反後,明朝苦於邊境人煙稀少,無法有力抵抗後金,因此更加大了移民的力度。就像當時的總督熊廷弼所說:“遼左今日之患,莫大於無人。夫邊非無人也,土沃而民聚,向稱富庶矣。遼土善育人,而歲計所產,不抵所掠,遼一於是無人矣。”熊廷弼認為,遼東如今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人,他認為遼東土地肥沃,如果善加經營一定會產出豐厚,到時,只依靠遼東一地的力量就足以支撐糧餉,抗擊努爾哈赤。

熊廷弼的策略雖然正確,但是由於明軍的無能和內部的掣肘,明朝迅速丟掉了關外的大片土地,而剛遷移來的人口轉眼間就變成了努爾哈赤的屬民。這些被俘獲的漢族百姓隨即成為了後金的重要勞動力,他們為後金生產糧食,讓後金的戰爭能力越來越強。

根據史料記載,清朝在1635年-1643年光是被俘獲的百姓就多達92萬。清朝規定,凡是被征服的漢族百姓,抗者殺,俘者為奴,歸降者編戶為民。除了少量寧死不從被殺掉的外,大部分漢族百姓,要麼成為了清朝治下的屬民,要麼成為了滿人士兵的包衣奴才,還有小部分強壯的被編入了軍隊。上面被俘獲的百姓,應該屬於包衣奴才。雖然在初期,這些漢族奴才地位很低,只能給滿人打雜,但是在入關後,清朝統治者深感人力不足,因此,這些包衣奴才也就地位上升,成為了旗人中的一員。

來源三:入關後自願投充為奴的漢人

前面提到,很多被俘獲的漢人往往會被編入旗籍,作為滿人的包衣奴才侍奉滿洲士兵。包衣奴才,在入關前多是被滿清俘獲的漢人,但是到了入關後,其來源則多是主動投靠的漢人。

當時,明朝北方多年遭災,饑民遍地,哀鴻遍野。而清朝入關後,由於奉行剃髮易服等民族歧視政策,滿漢矛盾空前尖銳,各地反抗波瀾起伏,為了平息叛亂,收買人心。清朝頒佈了允許漢人投旗的政策,這個政策規定,凡是主動投誠的漢人都可以獲得旗籍,成為伺候滿洲士兵的包衣奴才。

雖然只是伺候人的包衣奴才,但由於北方饑民遍地,長年食不果腹,所以一聽到有此政策,大批的漢族饑民便如潮水般湧入,爭相入籍,成為八旗統御下的奴才。但是由於投靠的人太多,很快就已經供過於求,清朝隨即命令各旗停止接納漢族饑民。《清世祖章皇帝實錄》記載:“漢人投充旗下,原令窮民藉以資生,又恐多投,以致冒檻,是以定有額數;乃睿王所收人數已足,又指伊子多爾博名下亦應投充,遂濫收至八百名之多。”這段記載中記到,光是睿王手底下已經多收了800名包衣奴才,人數已經過度膨脹。

除了以上三種來源,漢人成為旗人還有通婚這一途徑,但是清朝統治者自入關以來,一直壓制滿漢通婚,除了極少數的漢族良家婦女能嫁給滿人成為旗人,大部分漢人是絕無此種機會的。直到1901年,清朝才完全放開滿漢通婚,滿漢兩族才徹底完全的交融。

總的來說,旗人中漢族的來源,還是主要靠投降的明朝將領、軍隊和俘獲或主動投靠的漢族包衣奴才。這些人進入八旗後,通過自己的經營逐漸鯉魚躍龍門,逐漸成為清朝新興的顯貴,成為特權階層的中堅力量。

很多人將清朝代替明朝的原因僅僅歸結於李自成的內亂,但實際上,就算明朝已亡,但只要剩下的漢族人中有十分之一的人出來抵抗,滿清都無法統一中原。清朝之所以能依靠不足數的滿族人統治偌大的明朝,依靠的絕不僅僅是滿族單方面對十萬漢族的壓迫。清朝統治者之所以成功,全在於其懂得如何收買賄賂漢族中的精英分子,通過賜予他們旗人的身份,讓他們成為特權階層。這些獲得了特權的漢族人,很快自覺成為了鞏固大清江山的中堅力量,正是由於他們的忠心不二,清朝才能如此輕易的統治這個有著上億人口的文明古國。


可愛的小豫


只有立下了皇帝所認可的功勞,方能通過“抬旗”的方式進入八旗系統。

清朝有漢軍八旗,編制和滿蒙八旗相同


剛開始,八旗只有滿人,但隨著清朝的統治區域越來越大,其他民族也紛紛加入了這個特權階層,能被允許進入八旗,意味著得到了滿清皇室的信任,也就是成了皇帝當仁不讓的親信。

總的來說,旗人中漢族的來源,還是主要靠投降的明朝將領、軍隊和俘獲或主動投靠的漢族包衣奴才。這些人進入八旗後,通過自己的經營逐漸鯉魚躍龍門,逐漸成為清朝新興的顯貴,成為特權階層的中堅力量。


因此,旗人,與其說是一種民族壓迫,不如說是一種階級統治。


待到春來貳月捌


漢軍八旗主要有“尚、耿、石、李、佟、祖、蔡、王”八個姓氏。

漢軍八旗的主要來源是明末主動歸附或在之後的戰爭中被後金及其後身清朝俘獲於遼東的人丁,以漢人為主,也有少部分漢化女真人和曾入明為官的蒙古人等等,起初均編隸於滿洲八旗之下。由於清太祖努爾哈赤時期對漢人的種種苛政,起初的地位並不高。清太宗皇太極繼位後,便力圖改變這種狀況,漢軍的始建就是體現之一。

漢軍八旗因戰功封有很多知名世家,如李永芳、范文程、佟養性、石廷柱、尚可喜、耿仲明、沈志祥、張大猷、鮑承先、祖大壽、馬光遠、蔡士英、孫得功、王世選、左夢庚、施琅等家族。有“尚、耿、石、李、佟、祖、蔡、王”八家為“漢軍八大姓”一說。雖然漢軍在外八旗中通常被認為地位次於滿洲、蒙古八旗,是整體地位最低的,尤其是清朝中期漢軍專缺裁撤後,漢軍出仕只能遞補漢缺,但漢軍世家的待遇還是很高,世家子弟在某些情況下可因功勳家族出身而享受破格補滿缺入仕的優待。

所以說,一般的普通漢人是很難正常入八期的,除非一些特殊手段。


TT之乎者也


先說一下清朝的八旗制度:滿洲(女真)社會實行八旗制度,丁壯戰時皆兵,平時皆民,使其軍隊具有極強的戰鬥力。

努爾哈赤的八旗制度其實就是分封制。

皇太極征戰多年,身兼兩黃旗的主子。直到1644年後,多爾袞帶著八旗入關爭天下,巨大的成就和名望,讓他的正白旗實力大漲,成為八旗中的扛把子。後來多爾袞去世,順治皇帝奪走正白旗的統治權,和兩黃旗一起歸屬於皇帝直領,稱為“上三旗。”

我們熟悉的八旗,正式定型。

通過皇太極的一系列操作,廢除選舉大汗的邪路,採用稱帝世襲的正路,拿到八旗集團的一票否決權。順治又親自統領上三旗,掌握37.5%的股權。

這種民主和集權、嚴肅和活潑融為一體的集團,在明末清初的亂世中,具有極其強大的戰鬥力。

八旗最初源於滿洲(女真)人的狩獵組織,是清代旗人的社會生活軍事組織形式,也是清代的根本制度。

抬旗

抬旗,指清朝旗人為了提高出身而抬升旗籍的制度。

八旗制度初建時設四旗:黃旗、白旗、紅旗、藍旗。1614年因“歸服益廣”將四旗改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合稱八旗。[1]清朝建立後,正黃旗、正白旗、鑲黃旗為上三旗,直屬皇帝,其餘五旗為下五旗。康熙朝後,皇后(包括被追封皇后)和貴妃及其母家在下五旗者,皆編入上三旗以提高身份,即抬旗。

較有名的例子是清末咸豐帝的遺孀慈禧,她的家族本是下五旗之一的鑲藍旗,之後隨著她的掌權而被抬入上三旗之一的鑲黃旗。[2]

中文名

抬旗

時代

清代

抬升旗籍

抬旗

康熙帝之第四子胤禛即位後,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至雍正元年二月冊封貴妃之前,將原隸下五旗之鑲白旗的側福晉年氏一支,以及分佈於正白旗、鑲白旗及正黃旗包衣下的其他年氏家族成員全體抬入上三旗鑲黃旗。雍正三年年羹堯獲罪,除其於雍正二年青海戰場立功其子年興獲封的世管佐領被撤銷,年氏全族仍隸鑲黃旗。(署理廣東巡撫·布政使年希堯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奏摺)

雍正五年(1727年),正藍旗軍人河南巡撫加兵部尚書田文鏡,以政績突出,“命抬入正黃旗”(《清史稿》卷294,《田文鏡傳》)。所謂“抬”,即由低向高提升之意。抬旗乃是褒獎酬勞之舉,是旗員改變身份地位的一種重要途經,是一種顯赫的榮耀,獲此殊榮多由皇帝特旨或部議。

出旗

願意做普通百姓之旗人,可以脫離八旗組織,不再承擔八旗的義務,但也不再享受八旗的福利,即出旗為民。乾隆七年(1742年)發佈《籌漢軍歸籍移居諭》,諭曰:

“八旗軍自從龍定鼎以來,國家休養生息,戶口日繁。其出仕當差者,原有俸祿錢糧,足資養贍。第閒散人多,生計未免艱窘。又因限於成例,外任人員既不能置產另居,而閒散之人,外省即有親友可依,及手藝工作可以別去營生者,皆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軫念。朕思漢軍其初非滿洲,有從龍入關者,有定鼎後投誠入旗者,亦有緣罪入旗與夫三藩戶下歸入者,內務府王公包衣撥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過繼之異姓,並隨母因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其中惟從龍人員子孫,皆系舊有功勳,歷世既久,自毋庸另議更張。其餘各項人等,或有廬墓產業在本籍者,或有族黨姻屬在他省者,朕意欲稍為變通,以廣其謀生之路。如有願改歸原籍者,準其與該處民人一例編入保甲。有不願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遠近,準其前往入籍居住。

此內如有世職,仍許其帶往,一體承襲。其有原籍並無倚賴,外省亦難寄居,不願出旗仍舊當差者聽之。所有願改歸民籍與願移居外省者,無論京外官兵閒散,俱限一年內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當,原為漢軍人等生齒日多,籌久遠安全計,出自特恩,後不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體恤之意,並非逐伊等使之出旗為民,亦非為國家糧餉有所不給。可令八旗漢軍都統等詳細曉諭,仍詢問伊等有無情願之處,具摺奏聞。”(《清高宗實錄》卷164,乾隆七年四月壬寅)

此向漢軍發出的上諭雖然說得很委婉,但下令允許漢軍人退出八旗,迴歸漢籍則是千真萬確的。其理由是因為漢軍生齒日繁,生計未免艱窘,又因限於成例不能置產另居,而別去營生。為解決因此造成的只能“袖手坐食,困守一隅”的問題,而採取的措施。即“稍為變通,以廣其謀生之路”,鑑於“漢軍其初非滿洲”,因而準其“改歸民籍”,“與民人一例編入保甲”,而脫離八旗迴歸漢籍,實為卸磨殺驢,“亦非為國家糧餉有所不給”,而是隨意找的藉口。但滿洲八旗除外。同時限定此項工作要在一年內結束,並指出此乃“出自特恩,後不為例”。似乎這又是臨時舉措。儘管這時主要針對的是八旗漢軍。然而事態的發展足以說明這並非權宜之計。

因為令漢軍改歸民籍的決策一經實施便再未停止,而皇帝暨朝廷一再以“諭”、“旨”,或“議準”、“奏準”等形式繼續明確提出一系列出旗為民的政策、原則以及具體要求。繼續推動這項漢軍改歸民籍決策的實現,且步步加緊,範圍亦逐漸擴大。一年到期後,八旗漢軍都統等上奏稱:京師八旗漢軍中情願出旗為民者共1939647人,其中有官員身份者達14178名,包括現職官員2213名。其餘為“現食錢糧”的馬步兵、拜唐阿,並告休、參革官員,以及閒散(《清高宗實錄》卷189,乾隆八年四月戊申)。這個狀況乾隆帝很是滿意,於是他頒佈上諭稱,准許八旗漢軍改歸民籍,乃“原指未經出仕及微末之員而言。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國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自不應呈請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於是明確規定:“嗣後文職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職自守備等官以上,不必改歸民籍”()。對出旗一事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對出旗者要從嚴掌握。似乎收縮了政策。然而這是明緊實松,因為此諭一出,就等於宣佈出旗之事限一年內完成,且下不為例之決定作廢。因為在這裡未言及的其它人員,根據自願原則當然可以繼續出旗。這也等於宣佈出旗為民之事照舊進行。乾隆十二年(1747年),上諭說:“朕觀漢軍人等,或祖父曾經外任置立房產,或有親族在外依倚資生,及以手藝潛往直隸及各省居住者,頗自不少。而按之功令,究屬違例。伊等潛居於外,於心亦不自安。朕思與其違例潛居,孰若聽從其便。亦可各自謀生。”於是又決定,“嗣後八旗漢軍人等願在外省居住者”,“不拘遠近任其隨便散處”(《清高宗實錄》卷294,乾隆十二年七月乙未)。顯然這是根據實際情況又一次放寬出旗為民的限制。

十九年(1754年)三月,乾隆帝頒諭稱:“八旗奴僕受國家之恩,百有餘年,邇來生齒甚繁,不得不為酌量辦理。是以經朕降旨,將京城八旗漢軍人等,聽其散處,願為民者準其為民。現今遵照辦理,至各省駐防漢軍人等,並未辦及。亦應照此辦理,令其各得生計。”至此,又將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範圍由京師擴展到各地駐防,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決策已全面鋪開。此上諭緊接著又稱:“所遺之缺,將京城滿洲派往。而京城滿洲亦得稍為疏通矣”(《清高宗實錄》卷459,乾隆十九年三月丁丑)。同年七月,遂議準福州駐防漢軍兵一律出旗。其願為民者,聽其散處為民,“令指定所往省份州縣,呈明出旗人籍,子弟與民籍一體應試”。其“仍願食糧者,分派綠營改補”。而漢軍原住房屋,無論官房、自蓋,均留給滿兵駐紮。乾隆帝又針對軍機大臣等“所有京口、杭州、廣州各駐防漢軍似應照此辦理”,並“請令各該總督將軍按各處情形,詳悉妥議”之奏請,乃頒旨稱:“不用將來再看,若要辦,從京口起”(《清高宗實錄》卷469,乾隆十九年七月甲午)。這是令駐防漢軍立即出旗,不得遲延。不久,乾隆帝又說,令漢軍出旗“正為伊等生計起見”。其出旗後所空之缺額,“即以滿洲充補,亦於滿洲生計有益,所謂一舉而兩得也”(《清高宗實錄》卷500,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癸酉)。顯見這更透露出令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舉措,大有丟卒保車,即捨棄漢軍保存滿洲之真實用意。一聲令下,從十九年起,各地駐防漢軍出旗為民之舉便陸續展開。至四十四年,各地駐防之八旗漢軍已幾乎全部被命令出旗為民(見《清朝文獻通考》卷184至卷188;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28。又見《杭州八旗駐防營志》卷15,《經制志政》、《京口八旗志》捲上,《營制志》)。而乾隆二十三年,議準:“八旗漢軍年老疾殘不能當差,以及差使平常不堪教養者,俱令為民;其閒散人等無以養贍依靠親屬者,亦令出旗為民;至於領種官地之人,久在各州縣種地,業屬各州縣管束,應即令其就近為民”(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統》)。這是對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硬性規定,凡符合此條件者,一律出旗,在這裡已完全取消了自願原則,沒有商量餘地。一切年老疾殘、庸劣無能及謀生乏術者,皆勒令出旗,由此看來令漢軍出旗為民一事大有“甩包袱”的味道。與數十年前上諭中所謂為漢軍人等著想,籌長久安全之計的“特恩”,已大相徑庭。實際上,清廷同時還有規定,對所謂“旗人漸染惡習,竟有不顧顏面,甘為敗類者”,認為乃是一些“寡廉鮮恥,估終之徒,留之有損無益”,且“有玷旗籍”,因此凡屬此類“不但漢軍當斥令為民,依律遣發,即滿洲亦當削其名籍,投畀遠方”(《清高宗實錄》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可見出旗為民,又是對八旗中“敗類”的一種懲罰手段。所以在政治上,從總體來說出旗為民並無光彩可言。

乾隆二十七年,議準:“八旗漢軍從龍人員,如直省有可依靠之處,任其隨便散處,願為民者聽”(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統》)。從而突破了漢軍出旗為民政策實行二十年來,從龍人員子孫除外的防線。從龍人員子孫備受青睞,永在八旗的優越地位動搖了。從龍人員即清入關前編入八旗的人員,本是八旗構成的基礎,允許他們的子孫出旗為民,無異於動搖基礎,這不論對漢軍乃至八旗總體來說都是一種重大的變化。此年,又議準:“漢軍內六品以下現任官員,並一應候補、候選、告退、革退文武官員,及兵丁閒散人等,有情願改入民籍者”,呈明報部後可收入民籍(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統》)。這裡雖然有是否“情願”的一項條件,只不過是官樣文章。“一刀切”或“一風吹”的現象勢所必然。這對八旗存在之基礎不能不構成嚴重的威脅。所以,此政令推行了二十八年後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在奏準中又收回成命:“漢軍六品以下職官准其為民之例,即行停止。”但同時再次申明,“如有兵丁及閒散人等,情願改入民籍者,仍照舊例準其為民”(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統》)。亦即八旗漢軍出旗為民的進程繼續運行。

就在清廷允許八旗漢軍出旗為民之令頒佈不久,允許包衣的出旗為民令,便隨之出現了。這就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頒佈的“定八旗另記檔案人為民例”,及允許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為民諭(《清高宗實錄》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所謂八旗另記檔案之人,又稱“開戶家奴”,簡稱“開戶”,這些人本為八旗異姓貴族、官員以及富顯者之奴僕,後以效力年久,允許其脫離本主另立戶口,而取得正身旗人之地位者。但他們仍歸原主名下,即仍然留在原主佐領下,是被控制在八旗中具有特殊身份地位的奴僕,這是又一種包衣。而宗室王公等包衣其大部分皆為漢姓人。清廷之所以令這些開戶家奴及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為民,皆因“八旗戶口日繁”,“致生計日益艱窘”,“旗人眾多,伊等不能遽得錢糧,生計未免艱窘”;而由“王公等養贍,亦恐拮据”。故令其出旗為民,以“聽從其便,俾各得為謀”,使之“均得一體謀生”(《清高宗實錄》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如此表白分明是向世人昭示:此舉乃為諸包衣著想。但不久卻出現了有些已出旗為民的包衣,因不適應而又返回故主,重入旗籍的現象,對此乾隆帝認定這是“侵佔旗缺”之犯罪行為,而頒諭禁止並加驅逐。下令凡於限期內自首者,“不必治罪,仍令為民”。如隱瞞不報被查出者,“即從重治罪”(《清高宗實錄》卷668,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乙酉)。隨即又嚴申此令,規定凡於限內“匿而不首之人”,查出者“悉發往伊犁”。並嚴令各旗都統“宜不時悉心嚴查”,以杜絕此事之發生。此後若有復行入旗者,“一經查出,除將本人從重治罪外,定將該旗都統等一併從重治罪,決不姑貸”(《清高宗實錄》卷664,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對這些人簡直是棄之如敝屣,留之同贅疣,惟恐清除不淨,充分暴露了允許包衣出旗為民的真實用意:為八旗“甩包袱”。當然這還未涉及內府包衣,即上三旗包衣。然而這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上三旗包衣漢姓人即內府世僕,旗籍為八旗滿洲,而乾隆帝弘曆曾頒諭明確地說:“至包衣漢軍則皆系內務府世僕,向無出旗為民之例,與八旗漢軍又自有別”(《清高宗實錄》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在這裡所稱的“包衣漢軍”,並非八旗漢軍,指的乃是包衣佐領,即旗鼓佐領,隸屬於八旗滿洲的內務府包衣漢姓人,即上三旗包衣漢姓人,他們是直接為皇帝服役者,當然不能脫旗而去。但內府漢姓包衣佐領不是內府漢姓世僕之全部,內府世僕除包衣佐領外,還有如前所述的內務府管領下人、內務府會計司管轄下的莊頭旗人,即散處於各莊頭服役的屯居旗戶丁口,或稱屯居旗人。實際上它們在這股出旗為民潮中也受到了猛烈的衝擊,而被捲入了這個進程,雖然其時間有所滯後,但最終還是未能倖免,儘管程度有所不同。當然這仍然是清朝最高統治者決策所致

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帝針對直隸總督蔣攸銛奏請革除屯居旗人總催、領催名目一折,諭內閣曰:“向來屯居漢軍旗人事件,俱歸所隸州縣管理,應與民人一律編查,自不得任其區分抗阻。著照所請將總催、領催名目概行革除。並著內務府及八旗滿洲、漢軍都統,將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項莊頭屯居旗產丁口,分晰各州縣城鄉住址,造冊移交該督,轉發各該管官存貯,以備查核,毋得視為具文”(《清宣宗實錄》卷66,道光四年三月乙亥。又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015,《八旗都統》)。這裡的“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項屯居旗戶丁口”,既包括上三旗即內務府屬也包括下五旗各王公所屬下的莊頭旗人,均為包衣漢姓人。將其與屯居漢軍旗人,即與屯居八旗漢軍人等同對待,一律劃歸所在州縣管理,與民人一律編查,亦即出旗為民。至此,內府包衣向無出旗為民之例終被打破。這樣八旗出旗為民,就不只包括漢軍改歸民籍,也包括包衣漢姓人中之大部分改歸民籍的內容。不論出於何種原因,構成八旗的基本成份紛紛離去,對八旗總體來說不能不是一種削弱


隧道挖泥巴


八旗制度是清朝的一種社會管理制度,清軍入關後分為滿八旗、漢八旗和蒙八旗。

漢人是不能編入滿八旗的,除非被賜未旗人方可。

這需要得到清朝統治者的高度認可才行。



老袁講歷史


御賜除外

其他的,不能。

別說普通老百姓不能,即使在朝當職的漢人也不可能(這一點請參照清朝歷史上的漢人高官,不在另述)。

滿清八旗是清朝特有的集軍事、生產和行政管理於一體的社會組織,一個以滿洲為核心、蒙古、漢軍為主體的多族群聯合的社會集團。

對維持政局的穩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出征平叛,無役不與,被清朝統治者視為“國家根本所繫”

對於這樣制度下以滿人為統治的國家,你漢人始終是外人,骨子裡不信任你,能得到清朝政府的信任就很不錯了,加入八旗不可能。


萬古簡史


嚴格地說不行。但不是絕對,畢竟八旗制度中有漢八旗。確切地說,入滿八旗比較難。在清朝的歷史中,只有皇帝可以下旨指定一些家族抬旗進入滿八旗。比較有名的抬旗是,康熙兩度下旨抬旗,將生母家族從漢旗正藍抬進漢旗鑲黃,然後再進滿旗鑲黃。滿蒙漢八旗以滿旗最為尊榮,康熙此舉一是情感,二是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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