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日期和簽訂日期不一致,這個合同有效嗎?為何?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以下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首先,根據你的描述,借款的發放日期是在4號,而借款合同在6號才簽訂,這是屬於補籤合同的情況。根據我們處理類似銀行借款案件以及民間借貸案件的經驗,這種情況在實務中也不少見。特別是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貸雙方往往都是熟人和朋友,所以在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之前,出借人就根據雙方達成的口頭約定將借款支付給了借款人,然後事後雙方再補籤一個書面借款合同,並且將合同簽訂日期簽署為實際簽訂當日的日期。


其次,從我們代理類似案件的經驗看,法院對於這種補籤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認可的,只要該等補籤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那麼法院不會因為借款實際發放日和借款合同簽訂日不一致而認定借款合同無效。這其中理由也很簡單,因為補籤的借款合同只是對雙方此前達成的口頭約定的書面認可而已,並沒有改變借貸雙方的借貸合意,也屬於借貸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得到借貸雙方的認可,法院沒有任何理由否定補籤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存在任何疑問,請在評論區留言,我們將及時給予答覆。也歡迎關注我,分享更多的法律知識。


葛仲彰律師


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當然是有效的,借款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借貸之合意。補籤的也能證明雙方事前交付的款項是借款。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蘇州宣超群律師


這個一般人還真不清楚,你還是問問律師比較靠譜,推薦你一個小程序,叫懂了嗎法律在線諮詢小程序,上面可以免費諮詢律師,微信搜懂了嗎法律在線諮詢小程序就能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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