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士认为,郭伟鹏能判多少年?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智窍


两种判法:

一、判刑一年,并承担所有和他一同坐飞机火车汽车人员以及因这些人员直接或间接原因需要隔离而产生的隔离费用和因隔离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所有感染者的治疗费用及身体损害赔偿,承担国家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损失;

二、判无期徒刑,二十年内不得改判有期。


城市农夫829


法学人士认为,郭伟鹏能判多少年?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目前郭伟鹏是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规定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对于涉及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行为,还有不少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从该意见来看,这有明确的类型适用。像郭伟鹏这种没有被官方定为确诊和疑似患者,能否适用上述规定则存在异议。但现实中存在大量隐瞒病情或拒绝接受检查治疗的情况,而这些人员却是有可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个人认为若是来自疫情严重的国家或地区,其自身遭受感染的风险已经较高,并且没有如实填写旅居历史,而在有咳嗽或发烧等症状下,应当意识到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性。若这个时候还没有及时就诊,没有自我隔离,而是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这个行为具有放任病毒传播的故意或是对此传播存在行为过失,可以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


叶律师


说实话,最近几天郑州人快疯了,好不容易郑州全面解封,社会发展已经趋于正常,但在某一天,却又突然被封禁,郑州人民重回“坐月子”过程,关于郑州被重新管控这件事,还要从一场球赛说起。



郭伟鹏是郑州人,同时也被我们郑州人亲切地称为“毒王”,毒王凭一己之力颠覆了郑州人民的生活,可以说他是此次事件的“真凶”,同时它也在郑州家喻户晓,说实话,此次发生这种事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国家对境外人员管控不严,还有就是郭伟鹏自身的侥幸心理。

法学人士认为,郭伟鹏能判多少年?应该受到什么制裁?目前郭伟鹏的事还没有真正调查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郭伟鹏一定会付法律责任,因为他没有到社区报到并参加隔离,这就是郭伟鹏的责任所在,如果要说真正判多少年,目前还没有一个准则。

如果说是郭伟鹏故意隐瞒病情,并且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四处乱窜,那么这个责任就很大,同时它很有可能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毕竟危害了公共安全罪,这个责任非常大。
如果说郭伟鹏对自身情况并不了解,并且也不知道回国要去社区报道,这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虽然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判刑时间会低于5年,所以说,目前的调查结果决定了郭伟鹏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不管结果如何,毒王都要承担责任。


达人陈可可


大实话:这种情况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3年起步。

对于郭伟鹏事件,我想大家应该都非常地熟悉了,而从法律层面来说,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那至少就是三年起步,如果情况严重,甚至是可以死刑。

然后,我们再来结合相关法律来具体说一下,法律条文概述如下:

一般来说,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就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产生威胁或者损害,此类事件的后果往往不可预知,有不确定性。一旦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认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就应该依法严惩。

而就郭伟鹏的情况来说,简直就是完美契合,首先就现在的疫情来说,我们都知道冠状病毒是对所有人都有威胁的,郭伟鹏作为成年人也有责任和义务知道这些。而其非但在意大利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去了意大利,并且在回国后还不积极上报自己的境外旅游路线,更甚至是在觉察自己有发热症状之后,还私自购买退烧药降体温,以躲避检查。并在此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已经很明显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然后就财产损失来说,现在郑州市因为这件事又开始进行全市范围内的消毒,很多企业也因此再次停工,很多人也因此再次开始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这就是真金白银的经济损失,说现实一点,我今天停工在家,就是因为郭伟鹏引起的。而像我一样的人郑州至少也得上百人吧。这显然是也对我大多数人的财产产生了损害。

所以,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非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故意的。判三年都是轻的,如果因为有人因他感染死亡,那就是直接判他见祖先,这也不为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起码三年以上,笔者认为给他判处死刑都不为过,因为他的行为已经给公共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在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刚刚开始,如果说和他密切接触过的这些人一旦被确诊,确诊以后但凡有人因为新冠肺炎不幸去世,那么他要面临的就不是区区三年有期徒刑那么简单。

他就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于面临死刑,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标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这项罪在《刑法》中是明确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判处十年以上,甚至于于无期或者死刑,这个前提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明显他的行为不是情节较轻,而是属于后者,情节非常恶劣。

因为他的无知任性,并且隐瞒出国史,等被发现后他已经患上了新冠肺炎,而且在这段时间他隐瞒接触了很多人,并且他的个人行为给河南郑州的复工复产和开学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再次郑州戒严,这都是他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

所以说他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并且让公共财产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故而他就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甚至于无期或者死刑,这就是他应该成承担的法律责任,自作自受,害人害己。


珞珈社


郑州这一个球迷为了看一场球,坐着飞机跑了三个国家,途中经过了意大利地区,因为意大利的疫情非常的严重停赛。这个球迷又去了法国,最终回到了我国北京地区,然后又坐高铁回到了郑州,又做了公交等等。此人在回到郑州以后隐瞒了其经过意大利,特别现在意大利是一个疫情的重灾区,全球最严重的一个国家。

本来郑州应该疫情防控的措施非常到位,并且多天没有出现冠状病毒疫情,这一下子出来一个“王炸”,使得郑州地区的疫情一下紧张起来。通过对这个球迷的接触人群的调查,现在已经追踪到3万多人与此有过一臂之交,并对这3万多人进行全部的隔离。按照每人一天100元来计算,这样一天就需要300多万元的费用,至少14天的隔离期就是4200万元的费用。再加上调查人员的费用,如果说在出现了冠状病毒疫情感染者,那治疗的费用就更高了。

对于这个郑州的球迷的所作所为,已经是故意的散布冠状病毒疫情,这是严重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必须采取强硬的措施。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罪的起步条件就是最低三年,但牵扯到影响面非常的广,这社会影响非常的坏,至少判他个10年不为过。因为作为一个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对国家的这一点法律知识是非常了解的,而且现在全国人人参与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可以说做到了家喻户晓。毕竟已经经过了50多天的时间,对冠状病毒疫情也没有宣布解除,这的确是明知故犯的行为。

本来郑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复工,学校也在准备的补血当中,可是因为这个球迷的恶性行为,以至于好多企业因此而被迫停业,主要是设计的面太广了。尤其在坐公交的时候接触的人群太多,而且还很容易的在郑州的大街上行走,并且又到了花卉市场去溜达了一圈。这也说明了一点,郑州对于外来人员的管控措施有所 欠 缺。

我们这边只要是出过省的人员,不管是哪里的人,回来必须在家自行隔离14天的时间也不管有什么健康证明等等。如果说自己意志力不强,不愿自己进行隔离的话,就强制集中进行隔离,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对于每一个外来人员都会进行登记造册,有农村或者社区有关人员每天跟踪隔离,并且每天上报隔离期间的体温检测结果。这样做才是最安全最有效的措施,至少避免了上郑州这个球迷的疯狂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的不良影响。


宗元三农堂


根据最终造成的结果来看,如果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判罚,三年起步是有的,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罚,十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

倘若仅从法律角度来看,郭某鹏最终可能是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判罚,此前已经有类似的案例,河南省的冯某云故意隐瞒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导致多名医护人员被传染,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如果以此为参照,那么郭某鹏造成的后果显然更严重,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过,站在个人的角度来看,对于郭某鹏这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处罚。原因如下:

1,郭某鹏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有最起码的判断能力,在疫情期间出国,而且去的是疫情正在蔓延的意大利,其中蕴含的风险当然也要预估到。可他回来后既没有如实申报行程,也没有自我隔离14天,甚至面对警方询问也是采取否认态度。这一系列行为都是他自己选择的,是有其主观意志的。

2,郭某鹏回家后有类似发烧等症状,他应该知道自己都去了哪里,这时候本可以亡羊补牢,要么自我隔离,要么如实申报,可是他却选择了自己去买药,照常去上班。这种行为无疑给家人、邻居和同事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危害。而且他还乘坐了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同乘的人也成了受害者。郭某鹏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员。

3,由于他的自私行为,导致郑州的“病例清零”成了泡影,也让许多本来已经复工的企业再次停工,而本来已经有了眉目的开学时间无疑也会因此推迟,还有一些已经解禁的小区再次被封禁。无论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还是对社会的影响来看,郭某鹏都应该受到严惩。

个人认为,对于郭某鹏这种行为,只有严惩不贷才能警示后来者。


夜雨如书


每日讲法为您解答,每日讲法是一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郭伟鹏能判多少年?应该受到什么制裁?根据最新消息,郭伟鹏返回郑州后被查出隐瞒境外行程,并且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罚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3-7年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郭伟鹏案件的事实主要表现为: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都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


主要事实

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郭伟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事实为,3月1日,郭伟鹏在北京首都机场乘航班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3月2号从阿布扎比乘航班飞往意大利米兰,3月6号从米兰乘航班飞往阿布扎比,后转乘航班抵达北京。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乘大巴至北京西站。从北京西站坐火车到达郑州站,后步行回家。3月8日至3月11日,在郑州多次乘换地铁。

法律分析

个人认为,郭伟鹏在全球疫情都比较严重,并且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了管控的要求的情形下,仍然去疫情的高发地意大利,并且回国以后没有主动隔离。

郭伟鹏本人应当认定为是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放任一般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的结果发生虽然没有积极的追求,但也没有有效的阻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郭伟鹏的个人行为,对疫情可能产生的影响难以估量,目前很多地方也因为郭伟鹏又加紧了防控的措施。其行为对国家的财产以及人身的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

新冠疫情自发生以来,对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虽然自爆发以来已经过了很久,但仍然不能掉以轻心。个人认为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希望大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防御疫情。

以上内容为每日讲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关注我、每天学习更多法律知识。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每日讲法


针对疫情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高检高院曾经下发过一份专门的指导意见,对类似不配合检测、不及时上报疫情、未按要求隔离、恶意阻挠等行为都有过明确的条款依据,主要参考刑法的第114和115条之规则。

两条规则的主要内容为: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我们来看郭某的行为,他属不属于危险方式?他有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这是两条颇为关键的量刑依据。

新冠病毒是超级传染病,有极强的毒性和传染性,是可以致人死亡的疫病,而郭某明知自己去过疫情最严重的意大利,有感染的风险,期间却不遵守隔离要求,擅自到处活动,这是主观上的恶意。而且他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刻意隐瞒情节,在警方质询时,编造谎话,扰乱视听,对正常的疫情判断和防控形成了干扰。

在损失方面,因为一个人而影响了一座城,因为郭某的任性,有40名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需要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这意味着14个人无法工作,影响收入,还有那么多的企业和私营业主,他们复工复产因此受影响,与私而言给个人造成了损失。与公来讲,为了郭某,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公私损失不可谓不严重。由此来看,郭某的行为是极其恶劣,重判是不为过的。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任性,更不能侥幸,你的一次任性,很可能会带来人生毁灭般的打击,所以一定要管住自己,按照要求老老实实呆着,等疫情完全解除之后再得瑟。


元芳有看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郭的犯罪程度来分析,特殊时期,况且他的行为极其恶劣,应加重处罚,应该在十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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