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什麼是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構成本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客觀上須有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即通過播放、出租、出借、運、郵寄、攜帶、贈送、展示、講解等方式,使淫穢書刊、影片、音像製品、圖片等在社會散佈、流傳。傳播的對象是沒有限制的、不特定的;傳播既可以是在公共場所公開進行,也以是在非公共場所進行。但在親友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私下借閱或者傳看淫穢物品的,一般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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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為故意犯罪,但須排除以牟利為目的而傳播淫穢物品的。如果是以牟利為目的而傳播穢物品的,應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3.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必要要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向他人傳播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的出版物達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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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版單位與傳播淫穢物品者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稱、書號、刊號、版號的,對該出版單位應以本罪的共犯論處。5.自然人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自然人的規定處罰。

向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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