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立案你要知道的事

很多人會問:“我有冤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我應該怎麼辦?”這篇文章將為大家詳細解答刑事立案的有關規定

關於刑事立案你要知道的事

刑事案件犯罪線索來源有哪些?

1、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犯罪線索,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立案是在自訴人向法院起訴的時候。

2、報案:單位和個人對其發現的犯罪事實發生,但尚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為何人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告發的行為。報案主要是被害人和第三人,也就是任何人發現犯罪事實的發生的都可以去報案。

3、舉報:單位和個人對其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告發、揭露的行為。舉報主要是第三人,也就是不包括被害人的案外人

4、控告:被害人(包括自訴人和被害單位)就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和告發,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5、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動投案,對於構成自首的,在量刑的時候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事案件的立案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舉報、控告,都應當接受。

2、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3、接受報案、舉報、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向舉報人、控告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4、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如果不願意公安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的,應當為他們保守秘密。

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了犯罪事實,只要能夠初步確定是犯罪行為即可,不要立案的時候就查明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主要犯罪事實,也不要求確定構成什麼罪名。只要確定不是一般的違法或者民事侵權即可刑事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

1、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2、公安機關立案前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3、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後的處理方式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4、無論是立案還是不予立案,都必須是書面決定。

5、不立案的決定必須告知控告人。

人民檢察院立案

1、在立案前的初查過程中,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檢察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後的處理方式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3、無論是立案還是不予立案,都必須是書面決定。

4、不立案的決定必須告知控告人。

5、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採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監察委員會的調查

1、監察委員會是對履行公職的人員實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2、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也屬於監察對象。

3、監察機關管轄的六大類88個罪名。

4、六大類包括:貪汙賄賂犯罪、濫用職權犯罪、翫忽職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犯罪案件。

5、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犯罪由監察委員會管轄。

人民法院的立案

1、人民法院直接管轄的刑事案件分三類;

2、親告罪: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5個罪名,侵佔罪屬於絕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公訴兼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公訴轉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過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著立案的標準,自然也會存在不予立案的情況。

刑事案件中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之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實的,不予立案。

2、對於偵查過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有犯罪情節的,但其情節顯著輕微,夠不上刑事處罰的,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怎麼辦

一是複議複核

報案後,公安機關不同意立案,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做出決定時,書面通知報案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報案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受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做出決定。

二是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不予立案通知書)

在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卻不送達書面通知書時,控告人的著眼點不應該還停留在案件是否應該立案的問題上,而應該針對公安機關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的違法性提出異議,先爭取公安機關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為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做準備。

三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如下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不必等公安機關立案: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是如果公安機關既不立案又不送達立案通知書,屬於違法行為,救濟途徑有三

1、向該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控告;

2、向該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控告;

3、向檢察院就公安機關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進行舉報,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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