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10期

一周检讯|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10期

一 周 检 讯

△最高检发布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刑事犯罪。

△市检察院会同市中级法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和审判人员相互学习交流机制。

△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对两名台资企业负责人以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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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最高检发布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等5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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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最高检防疫期间办案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刑事犯罪,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涉疫情刑事犯罪

案件31件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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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会同市中级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相互学习交流的实施办法》,在全市两级法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和两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人员相互学习交流机制,每年组织1至2批次,每批次学习交流时间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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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台资企业负责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中,启动涉民营企业会商协作三项机制,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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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114条。

该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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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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