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疫情摸查中,对不报或瞒报自己病情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吗?

西和县鱼海龙


疫情过去,该担责的必须担责。虽说天灾不可阻,但人祸导致天灾的扩大必须严肃处理。


xiangmowu


在此次疫情排查中,对不报或瞒报自己病情的一部分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也会追究的。

一、在疫情期间,确实有这样的人存在,而且还不止一两个。

此类行为主要涉及两项罪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各举一例说明。

1、1月23日,常某及其妻儿从武汉驾车至长沙后搭乘飞机抵达北京,到其母亲与哥哥的共同居住处落脚。期间外出购物,并与他人交流,一直隐瞒自己的武汉经历未报。2月7日,其母亲发热、咳嗽,2月15日确诊,但其母亲依然帮儿子隐瞒武汉经历。母亲住院后常某担心自己一家被集中隔离,又躲出母亲家在他处租房居住。医院请来民警配合再三询问,其母亲才说出实情,2月16日,常某及其家人被集中隔离,后常某确诊。常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这个案例中,常某的行为便是典型的隐瞒自己的病情不报。并且,他在从武汉进入长沙后便开始隐瞒实情,乘坐飞机时同样进行了隐瞒。因此,他在长沙时接触过的人,以及与其乘坐同一班飞机的乘客和机组人员,是否受到他的影响都很难说。他在进入北京之后又继续隐瞒,导致其母亲确诊后还隐瞒、躲避排查,而且,期间他还出入公共场所,是比较严重的隐瞒行为。由于其他人是否受到他的影响暂时未知,所以他所涉及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待其治愈出院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他的母亲其实也同样涉嫌隐瞒、包庇,只是与常某相比,情节相对较轻。

2、1月26日,67岁男子曹某因心脏病妻子陪同去医院就诊,期间隐瞒了其儿子和孙子从武汉返家的事实,并且大量接触医生、护士和其他患者及陪护人员。2月3日到6日,曹某、及其妻子、儿子、孙子相继确诊,导致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60多人被紧急隔离。曹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这个案例中,曹某的行为同样是典型的隐瞒不报,并且频繁与他人接触。不管他所接触的人中是否有人受到他的影响,也不管被他影响的人有多少,被集体隔离已经是既成事实。也就是说,他隐瞒不报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他所涉及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待其治愈出院后,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这些人之所以会隐瞒不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缺乏对新冠肺炎的基本了解,也不够重视,同时,也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殊不知,这既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也是对他人不负责。

三、这些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隐瞒不报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2月7日,南都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或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重要阶段,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积极配合。严厉杜绝隐瞒不报等不当行为,也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自觉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共同努力,尽快将疫情赶跑。

大家对此类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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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在这次的疫情中,如果有的人自己感染了病毒去隐瞒不报,当然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我们重要的是要讨论一下这个法律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这绝对不应该是口头谴责几句就完事了。

第1种情况是隐瞒行程,感染他人的情况,这种人是属于民愤最大的,对于这种人已经有很多地方都进行了真正的追究,通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种人的行为可谓是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已经超越了普通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刑事责任是比较妥当的。目前还没有看到判决的结果,预计应该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情况是有的人虽然隐瞒行程,但是没有造成感染他人的严重后果。对于这样的人,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追究行政责任,看到的一些案例中,有的地方就是行政拘留10天,涉嫌的自然是妨害传染病防治。当然,如果这种情况中的当事人是有单位的,一般单位也会对他进行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会进行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3种情况就是密切接触者隐瞒自己的情况。这时候的密切接触者往往是因为不愿意去集中隔离或者有难言之隐,从而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相对应的一般是将这种人直接请去集中隔离,并且应当由他自行负担集中隔离的费用。总之不能够说说就算啦。


律师独角兽


在本次疫情防护期间,不报或者瞒报自己病情的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确诊患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2、春节前后从疫情严重区域返乡和与此类人员有无防护密切接触的个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或隐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等违规聚集;应当关闭歇业的公共场所不执行关闭歇业规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患有突发传染病(本通告指新冠肺炎,下同)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以及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准许、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

以上行为,情节不构成犯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第一、对于在疫情期间瞒报不报自己病情的,从危害性上来说不仅会造成防控力度的弱化,而且还容易引发进一步的规模性传染爆发的潜在风险,严重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安全;

第二、从经济学上来说,一旦发生瞒报不报被查实的,那么但凡与其接触的人员均需要依法隔离并且需要另行派遣医护人员对隔离人员进行观察,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第三、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不报瞒报的法律责任。

故而在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于不报瞒报导致大量人员被隔离,发生疫情潜在传播风险的责任人,当然应该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麋鹿说法


关于是否对瞒报者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个专业的问题,由专业人士进行普法教育,大家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就是了。

我想说的是公序良俗在我们这次抗疫中的约束力问题。我们这个民族崇尚与人为善,帮助他人又不给他人添麻烦。配合疫情管控,这是个利己利他的集体行为,约束自己是基本原则。冲卡闹卡这种非理性的行为扰乱大家的生活秩序,凭添烦扰,众人侧目,实属不该。

道德的自我完成是个人修为的基本要求,干嘛非得让人管着?不要求大家都是绅士、淑女,但至少是个守规矩的人,在公众生活中合群儿,这个要求高吗?


闲云野鹤39771834


涉嫌违反传染病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无论主管还是客观原因!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性质恶劣者,无期或死刑!


lywxc168


在此次疫情中,对瞒报及不报的行为,本人认为在疫情过后,进行统计,普通人员应该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应开除公职,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全国响应的是一级卫生公共事件,就相当于战时状态,及个别人瞒报或不报,相当于一颗炸弹病毒在外面飘荡,随时随地都回引起爆炸的,那些无故的人怎么办?国家化了这么大精力,有些人的素质极地低下,不把自己生命当回事,那至少不能去害别人吧。这些人就象穷凶极恶的罪犯,因此,我以为应该严惩!


郑伟国107931431


对当下国内抗疫阻击战(一级响应)的自然和社会背景下,对隐满个人接触史和活动轨迹等信息言行的反思。

首先,应以自然、个体、社会的三个背景环境为基础。

以其言和行实施的流态逻辑矢量化为依据。

从对社会层面,应以其言和行流态,对社会的当下现实和未来趋势,逻辑矢和量化的效率、效应、效果等的影响尺度,为差异性选择和判断的前提条件。

从法律层面:对其言和行,是否侵害他人权益或对社会产生恶劣结果等,逻辑矢量化对应约法而选择罪名和判断惩罚。

从个人层面:首先,对其人是否身体、精神及意识等是否正常,作出最基本的普遍社会意义的法律认定,其次,以其目的性、方式、方法、过程、综合结果及认识态度,还有后期补偿、复原、恢复等补救能力等,选择其言行的目的、综合结果为主判断,以及过程和补救为辅助判断。

结语:当下的新冠肺炎病毒,对人类应该归属生物危害的自然环境背景(人为另论),而其初步(0本原体、1号载体另论)传播主要表征是人传人,其主要表达是人与人交叉呼吸或接触或环境等。

另外,其社会环境背景(外国不论)是国家形态的类似战争的疫情防预一级响应阻击战。其多元多维临时或阶段性的,一切对个人的(组织、群体、机构等不论)区别界定和约束性联系的政令、法令、限令、禁令等,都是非常态化自然和社会的环境背景高于部分社会正常法规的,对个人的生命可持续特殊活动要求,及复合了个体为人类种群可延续而特殊活动的必要。

个体只能在满足个体生命可持续自然基础条件和生活社会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国家形态)。

如果,在当下国家防疫环境背景基础上,本人隐满了其历史活动轨迹和接触信息。

应差异性,依托具体三个环境背景及个体言行实施目的、方式、结果、认识态度等流态,以及致使病毒传播或侵权或影响社会等的错误模式,由具体授权组织或两人以上授权人,作出理性选择和判断,应禁止被授权人违法、越权、过度等错误言行。

从是否故意、是否有预谋、是否传播了病毒或传染他人、言行是否正常、综合结果是否严重、后期是否可补救,很重要的是认识态度等多元多维组合选择和综合判断。

特别注意:要及时纠正个别被授权个人或组织,借疫情而扩大到,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的错误越权行为,更应对个人隐私依法严格保密。

2020.03.05


新思维的界定


这次疫情,充分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许多不作为、没有应对措施和地方政府的许多问题。也反应了我们在对待生态和野生动物方面的不足。其实,我个人认为,自然灾害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祸,还有有些地方官员对待人民群众的生命的漠视。

中华民族真的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

介于以上观点,我建议:

一,对不报或瞒报病毒疫情的地方政府官员,要先撤职,然后交给公检法,以渎职罪、汉奸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企图灭绝中华民族罪提起公诉,毙了就行。

二,对于不报、瞒报病毒疫情的个人来说,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企图灭绝中华民族罪,提起公诉,不用治病,直接毙了。

三,对于在小区管理中无故闹事,不服从管理,不戴口罩的,对于明知有感染可能,但仍然喜欢聚众活动,聚众搞各种会议,大办各种红白喜事的,抓住一个,不用审判,直接处理。

四,对于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病毒,还到处乱窜,使更多人感染病毒的人,抓住以后,就地处决。

这么做,可以立刻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保护大多数人民的生命安全。否则,只能使更多的人无辜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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