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所提的巡檢人員資質問題到底能不能站住腳?

孫仁文


我說幾個基本事實:

1: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而孫楊是2014年5月被查,這個藥在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

2:孫楊被查出陽性 是在2014年5月17日。國內公開報道並上報國際泳聯和國際興奮劑檢測中心是在2014年11月24日。 隨後2014年12月18日,國際泳聯和興奮劑中心表示不上訴。此時已經過了孫楊的處罰期,因為處罰期是3個月。

3: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且沒有保存B瓶樣本,這樣就沒辦法日後再次檢測。基本上就是證據沒有了。

4: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便於複查和認定。而中國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所以到半年後,國際泳聯已經沒辦法複查了,也沒辦法上訴了,因為沒有證據了。 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目前取消了 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5:孫楊參加了該年的亞運會!



我就是來堵喬吹嘴的


實際上孫楊和他的團隊一直在迴避幾個問題,1.如果孫楊不確認巡檢人員的身份可能讓這幾個人進門嗎?試問如果有幾個陌生人要來你家,你如果不確認其身份會讓他們進門嗎?答案肯定不讓進門的。2.如果不確認巡檢人員的身份還讓抽血腦子有毛病嗎?試問如果身份不明你會讓他們給你抽血嗎?答案肯定是不讓。3.孫楊方質疑其中一個巡檢人員是附近一個建築工地上的建築工人,你們覺得世界反興奮劑中心會讓一個建築工人來參與這麼嚴肅的事情嗎?4.孫楊是在抽血後給自己的團隊打電話彙報以後才開始以各種藉口質疑巡檢人員的身份直至最後砸了瓶子。這幾個問題明確了那麼事情就很簡單了吧!


海闊天空142716578


前言:整個興奮劑規則是建立在“嚴格責任”的基礎上,也就是說不問什麼原因出現陽性,不問什麼原因拒檢,一旦確認服用興奮劑或者拒檢,是不需要考慮是否存在過失的。

檢察官(DCO)授權完整的情況,輔助人員瑕疵能否開展檢查程序?

本案中,孫楊主要是否認兩位助理有相應資質,一是尿檢官(Doping Control Asssistant)是個建築工人,二是血檢官(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異地執業,沒有浙江的採血資格。

孫楊觀點是:尿檢官DCA和是血檢官BCA沒有出具相應的授權文件,沒有獲得正式授權的尿檢官DCA無法收集尿樣,血檢官BCA沒有浙江的採血資質,所以血樣不能帶走。

WADA認為:樣本採集人員是對檢察官及助理的總稱,也對採集人員進行了授權。《反興奮劑條例》對血檢官的要求就是有資格採血並獲得授權,對尿檢官的要求是陪同和觀察運動員直至興奮劑檢查結束。

差異在於,WADA認為授權是對整體的,反興奮劑條例只對BCA有采血資格要求,DCA負責陪同,沒有其他要求。孫楊認為授權必須是每個人都有,否則有權拒絕。

有兩個疑問?

1、在《反興奮劑條例》沒有規定資質的情況下,能否基於運動員對規則的自我理解進行抗檢?那麼興奮劑檢查的基礎還能否存在?

2、如果瑕疵成立,仲裁庭的疑問是瑕疵是否會導致檢查結果不可靠,還是損害運動員的權利?尤其是以前孫楊在接受過幾十次一摸一樣的檢測,所有的IDTM檢查都是如此並不是針對孫楊的情況下,暴力抗檢的合理性在哪?


蘇州宣超群律師


我發表自己的一點看法:給孫楊做飛檢的主檢官楊冰柔在前往檢測路上,是否有給兩個助手交代檢測取樣過程中的操作規範和注意事項。畢竟這兩位是臨時拉來的,一個女護士和一個自述為被邀請臨時開車送主檢官到目的地,為可以見到名人而興奮的男性。 即便尿檢官只是起到監督尿液是否為被檢者現場排放取樣的這樣簡單作業,作為一個專業檢測興奮劑的機構,面對的是一系列的知名運動員,體育明星,號稱注重隱私人權,對這一系列的基本操作流程應當還是有一些規範和注意項的,不能隨便發揮。主檢官前面被孫楊投訴過,如果未交代或者未完全交代操作規範和注意事項,那我認為存在故意利用臨時助手的不當行為來誘導刺激孫楊的很大可能性,使其質疑並最終作出不予帶走樣品的決定,且在拒絕孫楊調派有資質證明的相關人員完成此次飛檢的要求後,用言語引導孫楊自行打開樣品箱,最終以暴力抗檢的名頭上述idtm。


海興華哥


完全站不住腳!

1.資質的認定和規則的解釋權歸對方,且對方認定資質和流程合規。這種授權規則不是針對孫楊一個人,而是所有運動員,同時孫楊此前已經接受過60次同樣的授權檢查;

2.孫楊是第二次犯規所以頂格處罰;(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這個藥在人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以便複查和認定。而孫楊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取消了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3.國際泳聯和反興奮劑組織允許服用用於治療的藥物,但有每日申報制度,事先申報即可。並且在檢查取樣前,會有詳盡程序詢問是否生病,服用了什麼藥物。

4.此次處罰的不是是否服用興奮劑,而是處罰干擾檢查程序。(就像交警帶兩輔警查酒駕,司機以輔警沒有執法權為由砸碎血樣,最後警察沒有處罰司機酒駕,而是處罰司機干擾執法檢查)

5.毀滅證據行為只有幾種可能:①自己愚蠢無知,陷自己於萬劫不復之地;②沒有自控力,衝動偏執;③此地無銀三百兩,斷尾求生;要證明自己清白,必須保留血樣,希望所有運動員引以為鑑;

6.我個人非常反感道德綁架國家,道德綁架所有遵守和敬畏規則的運動員!希望其他運動員樹立風尚才是真正的為國爭光!


懷舊的臥禪


看了許多專業人士解釋孫楊被冤判事件,包括中央電視臺孫建宏“詞語懇切”的視頻,更堅定了支持孫楊的立場。一個身在瑞士的體育司法機構,竟然以“孫楊不肯配合無專業資質的興奮劑檢測官員”為理由,判處孫楊8年禁賽,這樣的判罰是徹頭徹尾的違法。孫楊第一不服,第二要上訴,這是完全正義的行為!中國要依法治國,就必須打破崇拜西方司法體系的迷信。從孫楊事件可看出,一個“歷史悠久”的專業體育司法機構,作出一個司空見慣的不公判決,就能束縛住一些國內知名人士的手腳,企圖規勸孫楊論叢屈服。他們把孫楊的不服看成是雞蛋碰石頭,甚至是有錯在先,可見中國要打破西方司法解釋的壟斷任重而道遠。希望國內的大咖、公知們早日醒悟,看清西方司法壟斷的醜惡嘴臉,一齊為孫揚發聲,力爭討回公道。


支持愛中國的人


質疑程序不正當的人給你們打個通俗易懂的比方。同樣在我們國家,幾個輔警查酒駕,按規定應當有正式民警帶隊,偏偏沒有,輔警恰巧聞見你的酒味,帶你去醫院抽血化驗,那麼問題來了,第一,你強烈以輔警沒有執法權為由要求不去,能不能做到?第二,被帶到醫院抽了血,你以同樣理由對執法者身份提出質疑,並打碎了血樣瓶,抗拒檢查,最後以妨害公務罪被處理,第三,你全程配合輔警完成所有“執法”程序,經司法鑑定你屬於酒駕,警方對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你以同樣理由提出執法程序不正當,不出所料的結果是該行政處罰無效。那麼,你選哪個?孫楊也該選選


瘦馬96471150


首先申明本人對這個不瞭解、不懂,看了好些網友的回答和評論,覺得有欠商榷,甚至感覺有的太過偏頗,忍不住也加入了進來。我姑妄說之,大家姑妄聽之。

因為不懂,所以我的回答建立在生活常識的基礎上,不一定適合,請大家諒解。在此僅僅就檢測人員的資質談談,個人覺得除同行的除駕駛員守在車上外(如果有的話),所有直面孫揚的人員都應該且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有網友拿警察查酒架打比方,說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上路檢查等等,這個的確合法合規。但,大家看清楚,這個是知識點,要考!說的是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兩個輔警,不是順便路上拉一個兩個什麼人,輔警也是有資質的好不!輔警也是一級政府或者公安局考核聘用的人員,有合同,合同也明確規定了他們的履職範圍!好不!!

也有網友拿吸毒尿液化驗說事,同理也同志哥!順便一個護工就可以?開國際玩笑!我雖然不懂,但首先要授權吧,其次兩個人以上吧,第三參與的必須是有合法身份的人吧,不管他們是正式民警、輔警、醫生或護士,不可能臨時拉個搬磚的就行!

不一定適合,只是不吐不快!


針葉林948


孫楊當時和浙江反檢中心副主任和中國游泳隊領隊都彙報了情況都認可這次檢查是不符合程序的是無效的,主檢查官也簽字認可了,孫楊方提出的可以等有資質的過來繼續也被主檢查官拒絕了,而砸血瓶就是一個圈套,因為當時既然檢查無效那麼就不能帶著血樣,可是孫楊也不能留著啊,是主檢查官說我要帶著瓶子孫楊方才處理的,不說這些前提評價孫楊的都是耍流氓.


別讓姜總不開心


孫揚事件的背後反思。孫揚在跳水技能上是優秀的,但在做事為人、遵守規則上是不合格、殘缺的。才導致出現這樣的笑話、鬧劇與結果!為什麼會這樣?是成人成才觀出了問題!孫揚是成人成才出了問題的反面樣本,是成功學盛行下的樣本。這,才是社會大眾應反思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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