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世保:延長刑滿人員監禁期限的正當性理由

摘要:延長刑滿人員的監禁期限,必須在緊急突發事件發生時,具備極其苛刻的條件下,才可以適用:刑滿出獄的犯罪人,將面臨緊急突發事件帶來的、比繼續執行刑罰更為嚴厲的傷害,此時延長刑滿人員的監禁期限,才具備正當性理由;如果犯罪人一旦刑滿出獄將給公共利益帶來傷害,此時監獄應該與監獄所在地的當地政府協調,一般情形下監獄所在地的當地政府,應當接收刑滿釋放人員的人員。


2020年第五期《求是》雜誌刊發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江必新的文章《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疫情防控工作》(以下簡稱江文),該文主張:“為有效應對緊急突發事件,法律可以授予政府緊急行政權,包括:發佈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徵用房屋和交通工具,強制疏散、強制隔離,實行宵禁和新聞管制,實行互聯網和通信管制,禁止或者限制集會、遊行、示威、舉行會議等群體性活動,推遲舉行選舉,中止特定社會團體的活動,限制個別經濟活動,延長被拘留和服刑人員的監禁期限等。”其中延長服刑人員的監禁期限(筆者認為準確的表達應為:延長刑滿人員的監禁期限),最為引起人們的異議。筆者的觀點是延長刑滿人員的監禁期限,必須在緊急突發事件發生時,且具備極其苛刻的條件下,才可以適用。

鄭世保:延長刑滿人員監禁期限的正當性理由

江文照片


一、監禁期限是對服刑人員犯罪行為的依法處罰

對犯罪人監禁是國家審判機關對犯罪人適用的、以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為內容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是對犯罪人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是犯罪人對其犯罪行為必須付出的代價。既然服刑人員的監禁期限已滿,那就意味著服刑人員的犯罪行為已經滿足生效裁判書的要求,犯罪人以為其犯罪行為付出了足夠的代價,因此一般情形下,對刑滿人員監禁期限的延長缺乏法理上的正當依據(周澤律師稱之為過錯性理由)


二、緊急突發事件不是延長刑滿人員監禁期限的當然條件

刑罰是對公民非法行為最嚴厲的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意味著行為人已對其犯罪行為承擔了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因此不能由於緊急突發事件,再延長犯罪人員的監禁期限,使犯罪人無辜承擔延長的刑事監禁。

除非是一種情況,那就是刑滿出獄的犯罪人,將面臨緊急突發事件帶來的、比繼續執行刑罰更為嚴厲的傷害,此時延長刑滿人員的監禁期限,才具備正當性理由。


鄭世保:延長刑滿人員監禁期限的正當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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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長刑滿人員監禁期限的正當性條件

監獄的主要職責就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以及履行與執行刑罰有關的職責。服刑人員監禁期限屆滿,其身份已經由服刑罪犯轉化為普通公民。此時監獄應該為其辦理與恢復公民身份有關的程序,對其解除人身監禁。刑滿的犯罪人,如果出獄將面臨緊急突發事件帶來的、比繼續執行刑罰更為嚴厲的傷害,是否監獄就有權延長其監禁期限呢?我個人認為,此時延長其監禁期限的理由還不充足,還必須取得犯罪人的認可,其同意繼續呆在監獄的,才可以延長其監禁期限。但是其身份已不再是犯罪人,而是刑滿人員、是普通公民,因此監獄應該在現有的條件下,儘可能的為其提供普通公民的待遇。

如果犯罪人一旦刑滿出獄將給公共利益帶來傷害,如其本人攜帶傳染性極強的病毒(或者根據疫情的發展,人群不宜流動的),筆者認為,此時

監獄應該與監獄所在地的當地政府協調一般情形下監獄所在地的當地政府,應當接收刑滿釋放人員的人員。當地政府根據緊急突發事件發生時,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等來處理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問題。


鄭世保:延長刑滿人員監禁期限的正當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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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江必新原文: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疫情防控工作


鄭世保

鄭州輕工業大學教授 法學博士

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兼職律師

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信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鄭州輕工業大學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決研究中心主任

河南省法治智庫專家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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