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 騙 類 犯 罪 辯 護 要 點


詐 騙 類 犯 罪 辯 護 要 點


詐騙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構成詐騙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具備詐騙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詐騙罪辯護的核心在於詐騙行為及"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而主觀方面的內容往往不是通過行為人口述的"有"或者"沒有"來確定。任何脫離案件事實與證據來談罪過,並進行定罪量刑都是錯誤的。對於詐騙罪的辯護,應從客觀判斷優於主觀判斷,並嚴格依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能單純地根據損失結果就進行客觀歸責,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尤其是對於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還的,不能當然地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因此,就詐騙罪犯罪構成而言,客觀上,行為人未實施詐騙行為,則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其次,即使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依法也不構成詐騙罪。

此外,司法實務中也不乏存在將經濟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混同,通過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情形。對於詐騙罪的指控,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辯護,如何把握當事人"無罪"、"罪輕"的核心辯點至關重要。

為此,筆者歸納總結出詐騙類犯罪的主要辯點,以期望對詐騙累犯罪辯護作出有效指引。

第一節 詐騙類犯罪綜述

詐 騙 類 犯 罪 辯 護 要 點

一、詐騙類犯罪分類索引

根據犯罪行為侵犯客體的不同,詐騙類犯罪可以分為詐騙罪、金融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

其中,金融型詐騙罪主要包括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擾亂市場型詐騙罪主要指合同詐騙罪。

二、詐騙類犯罪《刑法》規定對照表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詐騙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出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集資詐騙數額較大的,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1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結構的貸款,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適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詐騙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2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犯票據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2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94條第2款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犯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2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95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以信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犯信用證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2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犯信用卡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20萬元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根據《刑法》第224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節 辯點整理

詐 騙 類 犯 罪 辯 護 要 點

一、詐騙主體

(一)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

在詐騙類犯罪中,只有保險詐騙罪是特殊主體,其它詐騙類犯罪均未一般主體,不要求具有特殊的身份,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局科員構成犯罪。

對於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我國刑法規定了兩類:一類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另一類是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和財產評估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保險詐騙罪的實行犯,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和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可以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構成共犯。

1.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在詐騙類犯罪中,有的犯罪規定了單位犯罪,有的犯罪沒有規定單位犯罪。一般情況下,相比於自然人犯罪,對單位犯罪的立案門檻更高,且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量刑更輕。例如,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訴,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必須達到50萬元以上才可以立案追訴。因此,辯護人在代理詐騙類案件時,如果以犯罪主體作為辯護人的切入點,可以考慮案件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2.是否存在單位犯罪

在詐騙類犯罪中,並不是所有的犯罪主體都可以由單位構成。有些犯罪規定了單位犯罪,如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而諸如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劵詐騙罪沒有規定單位犯罪。

3.如何認定單位犯罪

(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

(3)盜竊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 如何為單位辯護

按照上述原則,如果辯護律師認為案件屬於單位犯罪的,應當提出適用按照刑法有關單位犯罪規定的辯護意見,例如適用單位犯罪的立案標準,適用單位犯罪的量刑幅度。對單位實施了沒有規定單位犯罪的危害社會行為的,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單位的辯護律師應當進行無罪辯護。

對於貸款詐騙罪,《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從貸款詐騙罪改為合同詐騙對的改變定性的辯護。

二、主觀方面

詐騙類犯罪主觀上普遍要求行為人具有詐騙的故意,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原則上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使悲哀單位或者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沒有詐騙故意或者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則不能按照詐騙類犯罪處理。

可見,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是辯護律師從主觀方面切入案件的辯點。由於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的主觀性,司法實踐中有時很難把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的司法解釋編隊如何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作出了明確規定,辯護履行應當予以把握。

(一)金融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雖然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犯罪的條文中,只對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行為明確規定了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沒有明確規定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但並不是說這些金融詐騙犯罪就不要求有非法佔有目的。只有由於金融類詐騙罪比普通詐騙罪的情況複雜,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非法集資、違法貸款和惡意透支信用卡腥味重,行為人採取虛假手段集資、貸款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並不一定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刑法更強調他們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金融詐騙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據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資金返還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資金返還的;

7.其它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還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金融詐騙罪中的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都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手段取得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即使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或者信用證詐騙罪,如果符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照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論處。由於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最高都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最高只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上具有很大差異,所以辯護律師從主觀方面切入進行改變定性的辯護是非常必要的。

(二).集資詐騙中非法佔有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有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詐騙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對普通型和擾亂市場型的詐騙犯罪雖然沒有出臺明確的司法解釋認定非法佔有目的,但都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主要從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是否使被害單位或被害人陷於重大錯誤認識,以及對詐騙來的財物如何處置等方面進行認定。

三、詐騙行為

詐騙類犯罪在主客觀方面都具有一個共性,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方面都是實施了詐騙行為。

(一)特殊型詐騙

1.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行為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這裡的"詐騙方法",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在實際案件中,詐騙方法多種多樣,可以以引資合作經營為名,可以以共同投資為名,還可以以高利率為誘餌吸引公眾存款。這裡的"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通過某種渠道或某種手段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使用"詐騙方法"和"非法集資"是集資詐騙罪客觀方面的兩個要素,缺一不可。如果只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並沒有使用詐騙的方法,也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的,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明顯輕於集資詐騙罪。因此,辯護律師在代理這類案件時要注意考察犯罪行為和犯罪目的,如果指控的罪名錯誤,應當提出改變定性的辯護意見。

2.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的行為方式表現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3.票據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4條第1款的規定,票據詐騙的行為方式表現為: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的,則不構成此項犯罪。票據詐騙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為。這裡所說的"作廢"的票據,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還包括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作廢的票據。同上述第一種情形一樣,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為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已經作廢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冒用"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指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票據,如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據,而使用進行詐騙活動;二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三是指用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拾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票據詐騙罪。這裡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鑑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與其預留印鑑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鑑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鑑不符;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4.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表現方式為: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保險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保險詐騙行為的表現方式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6.合同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行為的表現方式為: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二)普通型詐騙

相對於特殊性詐騙,《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屬於普通型詐騙,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方式符合特殊型詐騙的,則應當按照想對應的犯罪定罪處罰。如果不符合特殊型詐騙的行為方式,但實施了詐騙行為的,則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詐騙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司財物。這裡的虛構事實,是指捏造並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這裡的隱瞞真相。是指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使被害人對客觀事實產生錯誤認識。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就一定是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盜竊行為有時也會採取一些欺騙、矇騙的方法,這種情況就要特別注意兩者的界限:詐騙行為是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並自願作出處分財產的決定而交出財物;而盜竊行為則是秘密或者公開從被害人那裡盜取財物,行為人採取的欺騙手段只是為了轉移被害人的注意力,被害人雖然也可能受到欺騙,但並非自願作出處分財產的決定。由此可以引申一個問題,詐騙罪的被害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有陷於錯誤的肯能,無民事行為能力應不存在處分財產的可能性,而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如果行為人採用欺騙的手段幼兒、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則不是詐騙,而是盜竊。

四、詐騙數額

(一)詐騙數額的標準

對於詐騙類犯罪,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縱觀刑法中關於詐騙類犯罪的條紋,都根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掌握每個犯罪數額中"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尤為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相關司法解釋,對詐騙類犯罪案件的數額標準彙總如下:

詐 騙 類 犯 罪 辯 護 要 點

詐騙類犯罪案件的數額標準

(二)詐騙數額的認定

金融詐騙的數額

(1)一般原則: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2)應予扣除部分: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3)不予扣除的部分:行為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2.集資詐騙的數額

(1)一般原則: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2)應予扣除的部分: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3)不予扣除的部分:行為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3. 信用卡詐騙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 普通詐騙的數額

(1)一般原則: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2)特殊情況:被害人的損失數額高於行為人所得數額,該差額可歸因於詐騙行為的,詐騙數額應當以損失數額認定。

五、特殊情節

前面提過詐騙的數額雖然是定罪和量刑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辯護人在掌握詐騙數額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因為情節也可以直接影響到定罪和量刑。例如,有的詐騙數額已經達到了追訴標準,但因為具有某種減輕處罰情節,而不予追訴;有的詐騙數額尚未達到數額巨大,但因為具有某種加重處罰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我國司法解釋還有就具有某種情節明確規定了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或者從嚴處罰的規定。

因此,辯護律師在代理詐騙類犯罪案件時,重視詐騙數額的同時,還要注意情節辯護,儘量找到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甚至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節。這些情節主要包括:第一,詐騙的對象是否存在特殊人群,如近親屬、殘疾人、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第二,詐騙的財物是否存在特殊款物,如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醫療款物等;第三,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第四,是否退贓退賠;第五,是否參與分贓集分佔多少;第六,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第七,是否認罪悔罪;第八,是否具有其他法定從寬或者從嚴的情節。

下面將刑法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節及處理方式彙總如下:

(一)不按犯罪處理或者從寬處理

1.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2.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二)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

4.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六、量刑指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就詐騙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就詐騙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如下: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三節 結語

詐 騙 類 犯 罪 辯 護 要 點

詐騙犯罪的形式新穎,手段各異,因此司法實踐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諸多問題。辯護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詳細審查在案證據,透過現象看本質,緊扣詐騙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以及主客觀要件,遵循立法精神,優化法律的解釋和運用,尊重社會經驗法則,恪守刑法的謙抑性與罪刑法定原則,最大限度的實現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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