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经常网聊,丈夫戴面具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如何评价该案?

编者语:男女双方结婚,组成一个和谐的家庭,两者之间发生性关系实属正常。但是,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丈夫竟然在妻子不知道自己身份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案例】王某男和周某女结婚已经7年,可能是因为七年之痒,周某平时对王某不理不睬,却喜欢和陌生人在微信上聊天。王某说了周某很多次,但是周某依然我行我素。王某作为丈夫一时气不过,于是萌生了邪念想用“强奸”的方式给妻子一个下马威的想法。于是一天晚上下班之后,王某带着面具冲进自己家里,在妻子无法辨认其身份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王某还叫嚣自己是恶霸,让妻子小心配合,否则要了她的命(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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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强奸罪的几个要点:

第一、 违背妇女意志;

第二、 采用强迫暴力手段;

第三、 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中,在王某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很显然周某并不知道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是丈夫王某,因此自己是被迫的,周某是不愿意与面具男发生性关系的。在周某不愿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王某的强行行为是暴力手段,而且还有叫嚣等威胁手段

王某的行为这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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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发生后,周某对王某进行了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其丈夫的任何责任。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王某显然是构成强奸罪无疑,但是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综合进行分析。

首先,王某是周某的老公,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经是我们婚姻中的重要契约关系。虽然有的理论界肯定存在婚内强奸,但是这种定性不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

其次,周某伪装成陌生人“强奸”妻子的时候,他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强奸罪是故意犯罪,没有犯罪故意,很难说构成犯罪,他制造恶作剧的目的并不是奸淫,而是为了让妻子知道和网友聊天的危险,虽然他的方法是不正确的,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

从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上考虑,如果一个行为没有社会危险性,那么这个行为就不能按犯罪处理。夫妻关系是及其私密的关系,如果放在显微镜下,不但人不自在,而且会伤害夫妻感情。另外本案的妻子已经原谅了丈夫,而本案并没有对其他的任何人造成伤害,可以没有社会危害性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上是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有的人主张构成犯罪,有的人主张不构成犯罪。

笔者的意见:构成强奸罪,但是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可以判处缓刑。

从罪刑法定上考虑,既然本案完全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那么显然是构成犯罪的,但是至于怎么处罚,那又是另一码事,量刑和定罪要分开。我们的法律规定了缓刑等措施,在这里使用再合适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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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我们认为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可以阻却强奸罪,因为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肯定婚内强奸,这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感知和影响。对于本案,是夫妻的沟通问题引发,妻子与陌生男子网聊,这可能给夫妻关系带来了很多隐患,另外丈夫在生活中也要学会和妻子沟通。和谐美好的夫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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