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明星限薪政策的靶向逻辑,是有的放矢,还是简单粗暴?

浅议明星限薪政策的靶向逻辑,是有的放矢,还是简单粗暴?


浅议明星限薪政策的靶向逻辑,是有的放矢,还是简单粗暴?


今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一条事关"演员片酬比例"的内容,真的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业内外轩然大波,舆论如潮。

一项政策的出台,除了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求证之外,势必还要合乎市场的运行规律,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武断,施之高效。否则,不遵循市场规律和逻辑,片面取证、靶向单一,也会使之"结果"影响行业发展。就此,笔者在几个方面提出些许质疑和建议,以供参与并商榷。


浅议明星限薪政策的靶向逻辑,是有的放矢,还是简单粗暴?


靶向单一,片面施政,目标和方法管理是否存在简单粗暴和低级错误?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2014年下半年就有媒体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将于12月出台"明星限薪令",对演员片酬进行限制,此政策在总局已进入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在2017年9月和2018年11月,又针对舆论热议的演员高薪酬,分别出台了限薪令;2019年再次重申限薪令,时至6年后,2020年2月《通知》才终于水落石出。

演员天价报酬现象一直以来就是舆论的热点话题,诸如范冰冰、孙丽、邓超等所谓一线明星,报酬之高,惹人关注,也令人唏嘘。不过,天价报酬现象仍为影视行业的个别现象,总体还是头部的流量明星,对于老戏骨和翻红的明星的薪资,更或者影视新秀,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由此可见,演员的高片酬根本就不是人人都能拿得起的。

"周瑜打黄盖,打的愿打,挨的原挨",泛娱乐文化趋势之下,导致市场出现的"诟病"在所难免,也即不正常中的正常现象。演员的天价薪酬,实则仅为个别现象,远未殃及整体。如果以"限薪令"涉及整体,那势必造成适得其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讲,造成"天价薪酬"现象的真正原因,在于社会整体的泛娱乐文化状态,以及政策监管和娱乐内容导向的把控不力所促成的结果。影视企业和演员,本身是一种双重被动的关系。

如果片面施之以"限薪令",在根本上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之外,还会造成影视行业内部的矛盾。"薪酬标准"的规定比例也不过是另一种泡沫关系,制作成本依然巨大。用"限薪令"提高制作投入和得升质量水平一说,也不过是牵强附会中的意识流派。真正的作品,并不在于制作投入和演员薪酬,而是人与作品内含的交融交汇,而是精髓的具体体现。简言之,标本兼治,才是全方位提升影视业水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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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领域强调百花齐放,市场化机制才是促进该行业推陈出新的源动力。

《通知》强调"加大制作投入和提升影视剧质量水平,最终引领正确的价值观"的提案内容是完全没有异议的。本身因泛娱乐化造成的"注水剧"、"神剧",以及千篇一律的"狗血剧"等劣质作品泛滥成灾,对民众的视觉和心理,甚至认知层面都造成了莫大的影响。毋庸置疑,生活也好,文艺也罢,本以倡导"真善美"、摈弃"假丑恶"为根本,绝不能让这些杂质劣质的内容再次浸染心灵。

既然要求文艺领域百花齐放,那就务必放开权限给予艺术领域创意创新的空间和动力。艺术的"尺度"势必管控到位,但一味讲究了政策领域的"硬度",则会阻碍了艺术领域的张力和活力。也即,"尺度"要加强严格,"硬度"要适中适度。推陈出新,机制为先。市场化机制才是文艺领域的主动力,也是文艺领域推陈出新的源动力。

而《通知》规定的在电视剧、网络剧完成片审查阶段,诸如制作机构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演员片酬等情况等等,无疑叠加了影视行业审查的程序。非但没有简化,反而使其更为复杂。《通知》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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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用《通知》的要求,假设一部投资5000万元的电视剧作品,仅宣发占总投资成本的比例就在30%-40%,甚至更高。将全部演员和主要演员的成本全部进行政策化压缩,那么问题来了:谁来演?谁来看?观众又用什么方式加以辨别"注水剧"等劣质作品?监管部门又用什么标准来评判优劣?在以往亦或现在正在播出的劣质电视剧网络剧作品当中,其审查标准和能力又表现在了哪里?劣质作品何以出现又何以评判?最终还不是交由观众。总之,尺度和硬度掌控不好,再叠加压制,就谈不上促进文化领域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捣乱。

影视公司并非不理智,演员片酬也不是盲目给予。影视公司对其项目的投资成本预算都是经过合理的规划和计划,势必遵循节约成本和"物有所值"的前提下,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作业。

矛盾本身就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在国内影视业发展初期,更多的是业务部门对内容导向的把控,更多的是提供市场化运行机制的空间,更多的是交由大众这个终端消费来进行评判,而绝非以"听而信之、信而施之"的偏颇管理方式进行左右和权衡。否则,文化艺术领域将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之境。


浅议明星限薪政策的靶向逻辑,是有的放矢,还是简单粗暴?


对文艺市场重在内容、导向的限制级管理和相关税收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10月3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管理的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这份《通知》的含金量很高,其压力给予其业务主管部门,其重点在于内容和导向的限制,根本在于打压和纠正因文艺领域的泛娱乐化炒作,以及内容低质、导向紊乱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不良风气。对于演员片酬,只是提议严格控制,并未做出限制的标准,依旧尊重于市场。

税收管理方面。在税收管理方面,国家早就有明确的政策和管理条约,在此不做赘述。


在此,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加强"权利自信",先认真弄明白自己应该管什么?不要闹笑话!


注明:

2、图片均大多来自于今日头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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