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濱州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終審裁定!


維持原判!濱州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終審裁定!


3月3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劉展雲等人不服博興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出的上訴作出終審裁定,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濱州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終審裁定!


此前,博興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展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保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營罪,決定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曹海龍等36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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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展雲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海龍、曹斌、劉洋洋、劉保水、常繼剛、鞏輝、成虎祥、曹立澤、付華東、田康康、劉超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展雲等37人的行為還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保險詐騙罪、盜竊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罪。劉展雲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一審已對各原審被告人的量刑情節綜合予以認定並考量,對各原審被告人量刑適當。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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