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承包与父母是一户,现在已分户但土地确权到父母名下,能继承吗?有何注意?

用户4504681048048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二轮承包时与父母在一个户口,分户后二轮承包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土地,你仍旧可以继续承包。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土地是生存的根本,围绕着土地承包确权方面,尤其承包地的继承与否,关心的也多,问的也不少。现综合分析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发包?

自从承包地分配到户,我国经历了1982年(各地均有不同)前后农用地第一轮土地承包,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此承包地基本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分配到户,也逐渐固定下了每个农村家庭的承包地多少。

到如今这两年的承包地确权,也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实施,确权的土地面积除非土地征收、部分村集体土地收回等原因,土地面积只能多,不能少。

村集体发包土地要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须记载各个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土地位置和土地面积。然后,经过审批由农业部门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二轮承包时与父母一个户口,分户后可否继承确权到父母名下的土地。

对于继承来讲,存粹是民事法律所调整,承包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继承问题。农民朋友所言继承,实质是可否获得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承包地的经营权。

原二轮承包时土地确权在父母名下,而当时子女与其父母为一户,承包合同中家庭人口显示的必定为你户籍上登记的人口数。

即使不在一个户籍上,如果当时承包合同或者承包证书记载人口数还包含户籍以外的人也无妨,一样表示共有多少家庭人口承包的土地,与户籍记载人口没有必然联系。

所以,二轮承包时与父母一个户口,分户后实质子女与父母还是一个家庭,二轮承包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土地,实际也是登记在包括子女在内的全家人的土地,父母在还是不在,子女都有承包的权利!没什么好商量的!

三、什么情况下承包地可以收回?

不占用太多篇幅,只说与题目接近情况,承包地可以被收回的情形之一——“绝户”,那就是“绝户”。这个“户”不完全等同于户口上的“户”,这个绝户是承包合同中记载的家庭人口全部不幸死亡,才称为绝户,与户籍上登记的人口不完全等同。

换句话说,只要承包合同上记栽的家庭人数还有一人活着,这一人还能继续承包原家庭分配的承包地。

综上,二轮承包时与父母一个户口,对于确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承包地,分户后子女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醉美梨乡


二轮承包地时你己在父母为户主的情况下共同承包了村里的土地,说明你己是承包土地的共有人。这次土地确权,土地的承包人依据依然是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共有人,无论土地确权到谁的户名下,只要共有人还有你,那你就有继承的权利。

当然,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即使政策规定是这样,有些时候各村还有那各村的村规民约呢,各村还要召开村民代表来议事,很多事情不是想像的那样。就像出嫁的女儿要和儿子平等的事,确实有很多时侯难以平等对待。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权利要清楚,必要时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已应有的权利。

可能我说的有点脱离你的具体实际,可在这次土地的确权工作中,我们确实是这么做的。


李增喜3


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


热门哥


这种情况不必担心什么,到目前为止国家未出台在未重新分配土地之前,收回承包土地的政策。

即便父母去世,也是去人不去地,添人不添地政策,可由你继续经营承包土地,承包人性名不能改,直到下次重新分地。


用户辽河人家


〖具体问题〗二轮承包与父母是一户,现在分户但土地确权到父母名下,能继承吗?有何建议?

〖具体分析〗情况A二轮承包与父母是一户,现在分户但土地确在了父母名下,且未作共有人登记,此种情形下有风险,由于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父母百年之后,不能继承。

情况B二轮承包与父母是一户,现在分户但土地确在父母名下,自己作为共有人登记,此种情形下,自己和父母是一个承包方,父母百年之后,承包方仍在可以继续经营。

情况C二轮承包与父母是一户,现在分户但土地确在父母名下,事实上已与父母对承包地进行了分割,可根据分户析地协议申请变更登记,两个承包方两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父母百年之后,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自己不能继承。

〖远三建议〗虽然户籍已分户,但仍可作为一个承包方申请确权登记颁证,父或母作承包方代表,自已作为共有人登记即可。


远景楼三农


首先请你放心:即使你父母去世后,按照现有土地承包政策,你和你的家庭其他成员完全可继续耕种确权他名下的所有承包土地。下面我为你具体回答为什么: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新一轮土地承包期全国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你和父亲为共同家庭户承包的土地未出承包期;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虽然承包土地后你和父亲户口分户,但你作为当初的承包人之一是确定无疑的,即使父亲不在,你和当初承包时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二轮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继续经营。(只有出现承包土地的家庭整体消亡才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四、土地确权是父亲一人姓名,如果其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这属于登记错误,可以到登记机关申请给予调整或变更,或者在父母均离开后直接确权在你的名下。

五、如果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你可以“继承”耕种,也可以确权你名下,但要注明你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泰山木32140178


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你与父母同为一户,并以同身份享有土地承包权,且写进土地承包合同书,得到了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土地确权前与父母分户,确权证书上略去了你的名份,不知是村委会单方的决定,还是你自愿退出的,如果是前者那就是个错误的决定,我们知道二轮土地承包期尚未到期,而且二轮土地承包中上面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增人不增地,减少不减地,显然在土地确权证书上不应略去你的名,可以享受父母后的土地继承权;再说土地确权的依据也有明确规定:以二轮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主要依据,国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初衷是解决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档案不全等问题,也是为今后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和规模化经营打下基础。由此可见,你村此举有违土地确权的初衷,理应修正,保证你二轮土地时享有的土地继承权。





百川王占功


根据新一轮土地确权,后代没有落户到其他省会城市的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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