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股權分割方式

杭州律師,李律師今天談談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公司股權分割比較複雜,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的一次性處理,有的因為涉及案外股東的利益,有的涉及到清算,人民法院也會判決另案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述規定確定了婚前財產本身不因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個人財產,但以其為基礎在婚內產生的投資經營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分財產。
所以,對於婚前夫妻一方名下有股權的,婚後的增值、分紅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股權分割大多以下三種分割方式:
(一) 直接轉讓
若分割股權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股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該種方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二)作價補償
作價補償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淨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
(三)拍賣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
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但對於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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