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正常上班,公司只發勞動合同工資的60%,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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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常上班,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必須問清楚原因,再到有關部門申訴。他這違反了勞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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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如果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單位發放實際的工資。

涉及調薪的問題,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會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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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只發百分之六十的勞動工資呢?先要問清楚公司是因為疫情問題資金週轉困難,剩餘下的百分之四十下個月發,或者以後一起補發呢?如果是這個問題大家可以都還可以理解。如果你正常工作沒有曠工、遲到、早退、或者你工作失職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公司沒有其他原因只發勞動合同的百分之六十的話肯定是不和合理的。因為你正常上班了,企業就必須及時足額髮放個人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全額髮工資的話可以到當地勞動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你也可以以公司沒有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為由向公司申請辭職並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是個人觀點希望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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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只發基本工資的,也是屬於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以未按時足額髮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複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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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規定,公司效益不好隨便降工人工資的行為,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所以公司不能隨便降勞動者工資,這樣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 如果公司目前確實有困難,可以跟員工說清楚並拿出具體補救方案,開誠佈公,穩定軍心,讓員工與公司共同克服暫時困難,共渡難關,這樣也有利於公司長遠的發展。好的方法是可以先發60%,剩餘的後邊可以補發,比如年終補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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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只發放60%的工資是違法的,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你們的工資,如果星期六星期天上班的,必須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你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向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拖欠的工資,和未足額支付的加班費的。


老家街子


個人覺得如果是正常上班就應該正常發放工資,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此次疫情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經營問題導致的停工停產,自然不需要按照停工停產發放工資,但值此艱難時刻公司有困難,暫時先發給大家工資60%和大家說明情況等情況好轉,給大家補齊,大家應該是能夠同意的,公司與員工能夠共擔風險,共度難關,則更顯可貴。


甘肅農人老張


不合理!都正常上班了還只發六成,不上班的那就不發工資了?按照國家規定,這樣做此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去勞動局可以去有關部門申訴!



愛有天意793


如果是正常上班的話肯定不和理,如意是停工情況下,還說得過去



用戶6672796044


個人認為不合理,畢竟公司在賺錢的時候並沒有多給員工一分。

相對來說,平時很多企業老闆都在找不同的理由藉口來剋扣員工工資待遇,而在這個非常時期,員工並沒有少做一份事,反而更努力的在拼命工作,他們靠的是一分微博的收入補貼家用,並沒有其它來錢渠道,若這個時候剋扣工資,來緩解公司的壓力,相信聰明的老闆都會認為這不是明智之舉。畢竟公司的發展和壯大,靠的是人心,倘若人心散盡那麼離倒閉關門也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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