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一個朋友離婚了,女方打算給女兒改名字,必須徵得男方同意,才可以嗎?

七字揖文江


我認為 : 在孩子未成年前給孩子改名,應該是要爭得對方同意的。

否則,對方應該有權拒絕履行各項義務,並可以提起訴訟。


不需要理由3644374


是的,的確如此,我女兒上小學了,一直都是我帶,男方拒絕掏撫養費,判決書白紙黑字很清楚,不但如此,還揚言現在不來看孩子不給孩子一毛錢,啥都不給孩子買,等將來孩子長大了,知道了,就回去了,臉真大,無語至極,更鬱悶的是名字不給改,也不能改,除非孩子到十八歲,自己選擇,我們改姓,人家說了,明文規定,孩子爸爸沒死,即使不管不看不問,不給撫養費,也還是人家的孩子,想改姓,必須親自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去派出所才可以,啥破規定,坑死人了,既然離婚,肯定是感情破裂到老死不相往來了,如果真同意,要他們幹嘛?無語至極……


諸葛筱蝶


離婚了沒有必要非要魚死網破,孩子在中間也難受,大人的事情幹嘛非要改姓,改姓就能改變一切嗎?不要執著,不管如何改姓都不能改變血緣,把孩子養大就好,對方怎麼樣是別人的事,你作為母親守好你應該做的就好,我也單親母親,每年春節我去寺院過,我前夫回來跟兒子過。放假我坐飛機送孩子過去,我跟孩子說爸爸媽媽要有一個人值班工作一個人陪著你,平時我就說爸爸在工作養活你跟媽媽,放假他去我就說媽媽工作了爸爸陪著你,不管如何孩子快樂的長大就好!


諸客論


您好!我女兒是改隨我姓的,那時候的情況是撫養權歸我,男方不會出撫養費;歸他,也不要我出撫養費,但我一定要爭孩子撫養權的,最後也爭取到了,基於我答應他提出的經濟方面要求,他也同意孩子改隨我姓。

夫妻離婚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夫妻雙方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說下我給孩子改姓的經過吧:

當時帶了男方的戶口本和我媽家的戶口本,去了我媽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戶和改姓,離婚協議也清楚寫明確寫明瞭男方同意孩子改隨我姓。

到了派出所,需要孩子戶口遷出和遷入的戶口本,男、女方的身份證,另外還親筆又寫了同樣是男方同意孩子改隨母姓的一份申請材料(格式自擬),男方女方都簽了自己的名字,然後,孩子遷出的戶口簿可當天拿走,孩子遷入的戶口簿好像是要等幾天。

改名需要走的手續應該和改姓的差不多。

筆者覺得啊,除非孩子特小,不然改姓和名之前,還是要慎重,尤其是改姓,最好徵求下孩子的意見。我女兒上幼兒園的時候才兩週三個月,那時候離婚手續還沒辦,所以老師同學大家都叫她原來的姓,以至於三個月手續辦好改隨我姓後,老師或同學還會叫她原來的姓,她自己也跟我學了一次說:“媽媽,我原來叫***”,我很擔心對於自我概念形成時期,孩子會不會凌亂,所以各位家長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做決定。



最後,祝順利!


北漂大啊鳳





奧運寶貝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父母離婚後,除非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或者成年子女同意變更,其他情形均不可以改變原用姓氏。

即使撫養子女的一方也無權擅自更改。如果一方擅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復原來的姓氏。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午後陽光775


離婚給孩子改姓及名一定得是孩子尚未上幼兒園時比較合適。改姓名不需要得到男方同意,但如果男方出扶養費的,那這樣做男方有權停付,另外戶口本在誰手裡到是關鍵。


國良778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想替孩子改姓名的,需徵得另一方同意。孩子18週歲以後,可以自行決定改名,無需父母同意。


三石成言


一,名字代表其父母的期望。

二,更改名字,也改變不了其父母的事實,就是說,父親還是父親,母親還是母親。

三,尊重已有的既定事實,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

四,刻意隔離父母的情親,不妥。

五,離婚了,應該拋棄已有憤恨,平靜就好。


黑狗5821


誰給你改名,孩子生父知道起訴誰,誰的警察生涯就到頭了,你可以找關係試試,一旦孩子生父走法律程序,幫忙改姓名的人就要下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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