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于2012年9月10日在伊朗德黑兰签署,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有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故而签订本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移管

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内执行移交方对该人所判处的刑罚。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即两国的司法部,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移管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

1.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国民;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接收方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3.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存在进一步上诉的可能;

4.在接到移管请求时,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

5.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鉴于该人的年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经被判刑人的合法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6.双方均同意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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