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鄭州一男子男子隱瞞境外行程回國後確診,去過這些地方,警方已立案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服從各級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主動如實報告疫情有關情況,自覺配合開展有關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但是,仍有極個別人員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不良影響。

2020年3月10日早上8時許,鄭州市公安局大學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內居民郭某鵬近期存在出入境情況,經向其核實,郭某鵬拒不承認。民警經調查核實了其出入境軌跡,立即將信息上報,並積極聯繫社區工作人員,將郭某鵬送至二七區集中隔離點進行觀察,期間郭某鵬出現發熱症狀被送至醫院,隨後確診。

【以案釋法】鄭州一男子男子隱瞞境外行程回國後確診,去過這些地方,警方已立案

郭某鵬違反《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二十一號通告》,故意隱瞞出境史,未嚴格落實“隔離觀察”措施,未嚴格落實“如實申報”措施,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辦公場所,對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傳播危險,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鄭州市公安局大學路分局已依法對其立案偵查,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網警提醒

當前正處於抗擊疫情關鍵階段,故意隱瞞,拒不隔離,甚至暴力抗拒勸解等,這些不配合的行為均涉嫌構成犯罪。

防控疫情,每個人都是“堡壘”。我們更要繃緊法律這根弦,築牢安全底線,從自己做起,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共同努力淨化戰“疫”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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