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用足用好政策支持。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州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昌吉州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政策措施,共计释放23亿元政策红利,支持帮助州域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政策适用范围: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定并在自治州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在州、县市(园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在营业且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降低用电用气和房屋租金成本。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昌吉州非高耗能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昌吉州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降0.2163元/方(原价:玛纳斯县2.1元/方、呼图壁县2.15元/方、昌吉市2.2元/方、阜康市2.19元/方、东三县2.9元/方),直供化肥用户执行0.9785元/方(原价1.03元/方)。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州、县市(园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2月1日起至4月30日全额免收租金,执行方式先交后全额返还。

个体工商户承租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以外市场主体的租金补贴政策由县市(园区)自行制定,鼓励提倡出租方给予减免,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并提供精准名单。

第三条 减轻社保缴纳负担。2020年2月至6月,对州内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全额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第四条 减征医疗保险费。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单建统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减半征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或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延期并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第五条 减免税收缴纳。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六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不能正常还款的企业职工,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第七条 强化金融信贷纾困。2020年12月31日前州内各银行信贷增速达到16.4%,同比增长3个百分点,净增22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18.4%,净增额达到98.45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增加7.3亿元,总额达到60.6亿元。

2020年6月30日前,采取法人金融机构先贷后借,同额增加再贷款专用额度;强化金融机构纾困政策落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1个百分点。

第八条 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支撑作用。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2020年6月30日前,由州国投公司筹集资金4亿元,经州财政贴息后,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委托金融机构向州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长期限一年,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2020年6月30日前,由州国投公司、农投公司向州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总计6亿元额度信用担保支持,担保费由年2%降为年1%。

第九条 审慎市场监督管理。全州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12月31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吊销。疫情期间,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免除企业服务收费,先缴后全额返还,行政许可事项可延后至疫情结束后即来即办。

第十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新吸纳新疆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吸纳就业奖补。对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新吸纳州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的,按照最高3000/人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奖补。

第十一条 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2020年5月31日之前,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0年6月30日之前,减半缴存工程类项目企业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0年12月31日前,对2018年至2019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且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的企业、或按规定程序出具银行保函的企业,可免缴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州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我州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2年全额财政贴息。

第十三条 做好劳动者就业保障。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新疆籍劳动者,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3年期全额补贴。

疫情期间,对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强化涉企法律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的,公证费用按下浮30%比例收取。

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实行预约服务,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复工复产企业出现矛盾纠纷的,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优先免费调解。

第十五条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疫情期间对2019年社会组织年检期限延缓至2020年8月31日。

以上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执行期暂定为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全面解除响应两个月后止。相关政策措施由州直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中央、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昌吉州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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