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蛙、养殖龟能不能买卖?东莞市禁售动物范围有这些调整

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目前,我市禁售动物范围与《决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指示精神,促进我市依法管控野生动物交易经营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家禽家畜的食用需求,3月13日,经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村农业局、市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禁售动物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调整我市禁售动物范围。调整后,我市允许交易、食用的动物范围包括鸡、鸭、鹅、猪、牛、羊、驴、兔、鹿、肉鸽、鹌鹑等家禽家畜及制品,以及依法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

《通告》中的“交易”是特指以食用为目的的销售行为,其他目的交易行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不纳入《通告》规范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通知》规定,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类,以及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交易、食用。家禽家畜所产的产品及蜂蜜、燕窝等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动物相关衍生物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不列入禁食范围。

全媒体记者 庄嘉颖 曹丽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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