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幹部半年內兩次因為這事被通報,還包括3位縣委常委!

【編輯/張喜斌 統籌/劉姝蓉】

日前,中央紀委通報曝光了六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典型問題。其中,江蘇省連雲港市相關部門和灌南縣委、縣政府對連雲港化工產業園區內企業違法排汙查處不力,灌南縣委書記,副書記、縣長,縣委常委等7人被處分。

大白新聞注意到,其實早在去年11月,江蘇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時就曾通報了“連雲港化工園區環境”等問題。當時,就有17人因此被處分。大白新聞通過對比兩次被處分的人員發現,此次被處分的7人均是在半年內第二次被通報。

有3位縣委常委均被處分

7名幹部半年內兩次因為這事被通報,還包括3位縣委常委!

(資料圖)

5月23日,中央紀委通報曝光了六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典型問題。

通報稱,江蘇省連雲港市相關部門和灌南縣委、縣政府對連雲港化工產業園區內企業違法排汙查處不力,灌南縣委書記李振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委副書記、縣長商振江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縣委常委廖朝兵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主任潘井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並被免職;灌南縣政府黨組成員、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吳愛軍,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立譜分別受到行政記過處分;連雲港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市環境監察局局長陸傑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大白新聞注意到,因為“對連雲港化工產業園區內企業違法排汙查處不力”,灌南縣委書記李振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委副書記、縣長商振江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縣委常委廖朝兵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也就是說,3位縣委常委均被處分。

其實,早在去年11月,江蘇省就曾通報過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的情況。當時的通報中就曾對“連雲港市及灌雲縣、灌南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把關不嚴,監管工作不力”問責。其中,17人被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通報被處分的這7人,均是在半年內第二次被通報。也就是說,這7人早在去年11月就曾被處分。

17人曾因環境問題被查處

7名幹部半年內兩次因為這事被通報,還包括3位縣委常委!

(資料圖)

2017年11月16日,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發佈了《江蘇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通報稱,連雲港化工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後,衛生防護距離內敏感目標搬遷不到位,園區企業違法排汙現象突出,園區內及周邊地表水超標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連雲港市及灌雲縣、灌南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把關不嚴,監管工作不力。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連雲港市副市長徐家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灌雲縣縣委書記左軍、灌南縣縣委書記李振峰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灌雲縣縣長朱興波、灌南縣縣長商振江行政記大過處分。

給予灌雲縣縣委常委、灌雲縣臨港產業區黨工委書記張啟銀,灌南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廖朝兵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灌雲縣環保局原副局長陳守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灌雲縣環保局臨港產業區分局原局長吳述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給予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主任潘井開黨內警告處分並免職,給予灌南縣政府黨組成員、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吳愛軍,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立譜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連雲港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市環境監察局局長陸傑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

連雲港市原市委書記李強,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本次問責不再執行;連雲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唐國海,因涉嫌其他嚴重違紀問題被“雙規”,待相關問題查清後,本次問責合併進行。

評論:履職不力就該被問責

7名幹部半年內兩次因為這事被通報,還包括3位縣委常委!

(資料圖)

2017年2月,中國紀檢監察報曾發文《履職不力就該被問責》。文章稱,環保無小事。空氣、水、土壤……與民生息息相關,維繫人生命健康,關乎民族持續發展。毋庸諱言,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諸多環境問題逐一凸顯。

“PM2.5”“霧霾”“廢水超排”……成為人們關注的高頻詞。環境汙染危害國計民生。為了天藍水清,出臺了“史上最嚴環保法”,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施“環保約談一把手”舉措,中央派出環境保護督察組。

環保問題,國民關注,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優越的物質生活不可少,宜居的生態環境也不可缺。所以,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綱領靈魂的“五大發展理念”,“綠色”居其中。

近年來,因環保工作履職不力,被追責問責的不在少數。這充分說明環保工作馬虎不得,工作失職不作為必然被問責。正如一位專家所說,領導班子被免,證明這個班子是失職的,發現問題不解決就是瀆職,失職、瀆職,就應追責問責。

當然,不管怎麼說,問責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為了懲戒,最終還是要解決問題,鏡鑑他人和來者。問責對當事人來講,教訓刻骨銘心,當好好反思汲取,跌倒了,爬起來,仍是好同志;對所有領導幹部來講,具有警示意義。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誰再不認真履職盡責,問責的板子就會落在誰身上。【資料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江蘇省人民政府官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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