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17時25分左右
位於濱海新區大港經濟開發區
安和路的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久凌天津公司)
大港倉庫發生火災
過火面積23487.53平方米
直接經濟損失約 8944.95 萬元人民幣
事件回顧
2018年10月28日晚17時45分
天津大港中塘鎮安河路中外運長航
5號倉庫發生火災
庫中存放的潤滑油桶被引燃
一時間濃煙滾滾火焰沖天
經過消防員徹夜撲救
29日3時50分,火災已被撲滅
無人員傷亡
近日
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官網發佈了
《濱海新區中塘鎮中外運久凌儲運倉庫
“10·28”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
經調查認定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10·28” 重大火災事故
是一起責任事故
分管消防安全領導、控制室值班人員
等10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另有7 名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15名責任人員被建議給予政務處分和誡勉談話
事故責任處理
(一)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
1、李鵬,久凌天津公司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2、陳旭光,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3、王歡,久凌天津公司安全監管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4、李雷雷,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總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5、程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6、姜鳳浩,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行政主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7、劉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小項目組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8、姚綱,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9、於廣亮,以其弟於廣有的名字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精英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10、杜海軍,天津市濱海新區精英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保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另有久凌天津公司、中朗公司、君安公司 7 名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二)建議給予政務處分和誡勉談話的責任人員。
1、徐勝,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安全管理中心副經理兼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安監部經理,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安全管理工作檢查不深不細、流於形式,對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邵長豐,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監部,對下屬履行工作職責不力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張文燦,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兼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對副職和下屬人員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王舒軍,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下屬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況失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下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汪劍,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管理部。對分管部門工作開展不力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陳獻民,中外運物流(籌)有限公司總經理,履行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下級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7、陸兆林,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防火參謀,2018 年 4月起負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所在片區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任職期間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消防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8、劉泉,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防火參謀,2018 年 4 月起負責配合陸兆林工作,未及時查處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9、彭大德,2018 年 4 月任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大隊長,對下屬參謀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 史立剛,大港經濟開發區安監辦工作人員,負責開發區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督促轄區企業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不深入、不徹底。對事故的發生在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李國增,大港經濟開發區安監辦主任,作為開發區負責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電氣火災專項治理等消防工作在開發區開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在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2、耿慶輝,中塘鎮鎮長兼任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負責大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全面工作。對開發區消防工作重部署、輕督促檢查,導致電氣火災綜合治理等工作在開發區開展不力。對屬地消防安全監管方面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3、耿光暉,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員,負責原大港區域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履行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督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4、張善江,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員,負責原大港區域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履行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督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大港倉庫建設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違法行為。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5、王壽江,原大港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負責質量監督站全面工作。對下屬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行為失察。在建設質量監管方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給予處理的其他建議。
1.久凌天津公司存在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9 條第 3 項的規定,建議由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
對久凌天津公司處以 420 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負責人李鵬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2.中朗公司未對久凌天津公司租賃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建議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0 條第 2 款的有關規定,責令中朗公司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人民幣罰款。
3、君安公司存在發現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將消防設施始終設置在手動狀態,未將情況如實記錄等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修、保養建築消防設施的情形,建議濱海新區消防支隊大港大隊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 129 號令)第 50 條第 1 項的有關規定,責令君安公司限期改正,處 3 萬元人民幣罰款。
4、精英保安公司存在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到位等違法情形,建議市公安局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4 號)第 43 條第 5 項的有關規定,對精英保安公司處 1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5、責成中塘鎮政府向濱海新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6、責成濱海新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產生的大火?
又為何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損失呢?
我們通過事故調查報告
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事故直接原因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 5 號倉庫 501 倉間西牆北數第3根與第4根立柱之間上方的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發生故障 ,產生的高溫電弧引燃線路絕緣材料,燃燒的絕緣材料掉落並引燃下方存放的潤滑油紙箱和塑料薄膜包裝物,隨後蔓延成災。
火災蔓延擴大原因
① 火災發現及報警延誤,前期處置不力。
從17時29分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17 時 50 分向 119 指揮中心報警的 21 分鐘內,於廣有、杜海軍等人未在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措施撲救初期火災,致使火災擴大。
② 自動消防設施未啟動,初期火災未得到控制。
經查,火災發生時自動消防設施設置在手動模式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將手動模式轉換為自動模式,導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防火捲簾未啟動,致使火勢從 501 倉間蔓延至 5 號倉庫的其它防火分區。
③ 潤滑油燃燒後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火災發生後,在持續高溫作用下,潤滑油桶破裂,引發潤滑油燃燒,形成液體流淌火向四周蔓延。第一齣動力量消防西環路中隊到場時火勢已突破 5 號倉庫外殼,燃燒流淌的潤滑油沿 5 號倉庫北門外溢,蔓延至 4 號倉庫及 3 號倉庫。
④ 風力大,燃燒猛烈。
火災發生時,現場平均風力為 3 級,瞬時最大風力達 6 級,火勢突破 5 號庫外殼後,燃燒流淌的潤滑油在風力作用下向 4、3 號庫蔓延,形成猛烈的立體式燃燒。
存在的主要問題
① 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
久凌天津公司與天津錦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簽訂施工合同,投資建設大港倉庫視頻監控及網絡和報警系統,2012 年年中工程完工,系統投入使用,並口頭約定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後至事故發生,久凌天津公司未對視頻監控系統電氣線路進行定期檢查、檢測,違反《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 8.10 條的有關規定。
② 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
久凌天津公司作為大港倉庫建築消防設施使用單位,違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條第 3 款的有關規定,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③ 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
久凌天津公司使用精英保安公司提供的門衛室保安員作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事故發生時,2 名值班人員均無證上崗,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 號)第 15 條第 3 款和《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條第 1 款的有關規定。
④ 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倉庫未及時消除倉儲場所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違規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控制狀態、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等火災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 16 條第 1 款第 5 項的有關規定。
綜合自:中國安全生產網(www_aqsc_cn)、
中國應急管理(www_cnem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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