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微商、扫码购物很便利,事后维权成难题——2019年度消费维权热点、难点点评系列之一

【聚焦3.15】微商、扫码购物很便利,事后维权成难题——2019年度消费维权热点、难点点评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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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形成维权合力 共同破解维权难题

【聚焦3.15】微商、扫码购物很便利,事后维权成难题——2019年度消费维权热点、难点点评系列之一

据赤峰市消协2019年消费维权难点、热点征集和受理投诉咨询显示:微商、扫码购物虽然很便利,但事后维权成难题,从2019年赤峰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方面的投诉即能反应这类问题。如一名消费者到赤峰市消协投诉,称她在微信同学群看到有人发布的一条带有二维码的广告,内容是“万达、维多利品牌鞋柜撤柜,原价599元的真皮皮鞋,一折销售,现价59元”,于是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购买了一双,等收货后,发现这双打折鞋码数不但不标准,还有很刺鼻的气味,而且与宣传不符,不是真皮皮鞋。消费者再看发货地址发现是河南新乡某村,消费者想要拨打发货单上的电话,联系商家退货时被告知该号码并不存在,此时消费者才得知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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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消费者通过“微商”购买商品买到假货或被骗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目前这种消费方式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由此引发的问题也很多,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不能提供对方详实的信息以及跨区域等因素的存在,使事后维权成为此类消费维权的难点。

对此,赤峰市消费者协会邀请到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张建新科长对该方式消费维权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点评。

据张建新解释,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依靠分享经济、做熟人生意的社交电商蓬勃兴起。依托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交易的“微商”也随之出现,这种新型电子交易活动依托于“熟人交易”方式,逐步发展为日常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经营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分销、代理商的人群鱼龙混杂,售价虚高,假货、次品货不断,售后服务差等问题频出,甚至还有人利用电商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欺诈消费者。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地点的虚拟化程度高,对监管的技术要求高以及部门之间的协作程度高,加之经营者数量庞大、跨区域性强等特点,与“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形成的显明的对比,因此存在一定的维权难度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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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对微商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问题,张建新做了解释。

他说:2019年1月,《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意味着微商也将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微商经营者主体身份难以化虚为实的难题。《电子商务法》中所指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了个人代购和微商等群体,所以这些群体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代购交易额大小,依托微信朋友圈、电子商务平台等渠道进行代购活动的群体,都应该被纳入监管范围。微商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同时,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实中多数微商还没有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即使有些微商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其实际经营范围也与登记范围不符,经营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这些因素也导致其产品质量和服务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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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赤峰市消协提出的在微商模式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张建新点评如下:

一是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最大的权力就是对商品的知情权,从价格、质量、使用等多方面进行了解,作为经营者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在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的当今,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只能通过商品图文广告、视频推广、大众评价中感知商品,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在电子交易模式中,消费者无法真实获取卖方身份信息以及商品信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严重损害。

二是进行欺诈营销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支付货币的数额应与所获取的商品或服务对等。但目前的微商行业存在大量的假冒商品,交易中存在欺瞒消费者,故意抬高售价虚假宣传等现象屡屡发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挑战。

三是交易中消费者的交易缺乏安全性。此处的安全性既包括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支付价款的安全,也包括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反悔权,首先消费者在对商家发布的产品信息广告等对商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方式支付价款,买到商品,在支付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以及邮寄地址都有可能会被不法商家泄露,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

真实情况一无所知,全凭借买卖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所维系,一旦出了问题可能会物财两空,侵犯消费者交易安全保障权。其次若消费者在买收到商品时,不满意商品质量或想在7天之内无理由退货,被不良微商拉到黑名单,联系不上商家的现象,侵犯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微信网络销售绝不是法外之地,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网络销售也不是法外乐土,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和渠道从事销售商品,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个人在通过微信微商购物消费权益受损时,其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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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今后消费者通过微商购物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降低消费风险,张建新给出的建议如下:

他说,对于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一直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探索有效的途径,不断加强监管手段。比如大数据监测、电子数据鉴定技术、局际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等。但是经营者不诚信,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平台管理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等等多个方面因素还是会不断引发出新的问题。所以,提醒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作为微商交易活动中的买方需要提高警惕性,查验卖家的经营资质证明,核实交易过程中的产品信息,以防虚假产品交易。其次,还要注意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警惕因

授权信息或验证信息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信息安全就体现在这些不经意间的操作中。最后,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网络交易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法官定案的依据,包括微信购物消费过程中的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支付凭证、交易物流信息单据等,如发现消费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投诉举报。

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网络销售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方面,张建新也给出了指导。他说,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网络销售时首先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次如果有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再次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天道酬勤、商道酬信。希望各位从事网络销售的商家,熟识并遵守《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这既对消费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遵法依规才能让“买买买”更加放心和规范!

通过上述张建新的解答和点评,市消协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科学消费;同时呼吁从事微商服务的经营者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许可,并积极主动公示,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规范经营行为,让消费更加安全、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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