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警方】月黑風高騎車撞人逃之夭夭 南澗交警海底撈針及時破案


【南澗警方】月黑風高騎車撞人逃之夭夭  南澗交警海底撈針及時破案


【南澗警方】月黑風高騎車撞人逃之夭夭  南澗交警海底撈針及時破案

55歲,人生中最成熟、最穩重的年紀。在這個年齡段遇到事情,按理說處理起來應該是最明智、最穩妥的,更不會自己給自己找麻煩。然而一男子,自己夜間駕駛摩托車撞傷人後,不是及時報警和救助傷員,而是選擇了駕車快速逃逸,後因肇事逃逸而給自己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煩,最終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嚴懲和更重的經濟負擔和心理負擔。

“這起交通事故,我因騎摩托車撞到人後逃跑,要著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的賠付也會因我的逃逸行為而受到影響,我的行為還給事故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造成了比事故本身更重的心理傷害,這給事故後期處理增加了難度。”2020年2月26日交通事故肇事後被南澗縣公安機關於3日後抓獲的肇事司機羅某某沮喪的和民警講:“肇事後逃跑,我不但沒有逃脫責任,反而需要承擔更重的經濟負擔,法律也會對我的違法行為進行從重處罰,一想到這些,我後悔死了!”

2020年2月29日早上09時許,南澗縣公安局 “2020.02.26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司機羅某某在公安機關的強大攻勢下,迫於壓力到南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碧溪中隊如實供述了其2020年2月26日21時許在岔小線南澗縣碧溪鄉杏子山埡口附近路段騎摩托車將人撞傷後逃逸的違法事實。至此,南澗縣公安局“2020.02.26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案件全體偵辦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快速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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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2020年2月26日21時許,叮鈴鈴,叮鈴鈴,一串急促的報警電話鈴聲從南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碧溪交警中隊值班室傳出,鈴聲打破了中隊夜晚的寂靜,忙碌了一天後正在值班室小憩的值班警員快速接起了電話,電話那頭傳來了縣公安局110接警中心的出警指令:“剛剛,在岔小公路碧溪鄉碧溪往小灣方向3公里處杏子山丫口路段,一輛車撞到兩個行人,有一個行人受傷嚴重,肇事司機騎著車跑了,你們趕快去處理一下”。

警情就是命令,接到指令後,值班警員顧不上一天的勞累快速帶上出警裝備往事故地點趕,同時及時將情況向大隊領導作了報告。當出警人員趕至離事故地點大約一公里左右的岔小線白馬箐路段時,剛好遇到了正準備送到醫院進行救治的傷員和同行人員,其中一名傷勢相對較輕的傷員見到民警後憤怒的說:“那個挨千刀的,他騎摩托車撞傷我們後,不但不關心我們的傷勢,還不顧我們的死活就跑了,如果再遇到他,我一定要狠狠的收拾他一臺,你們一定要幫我們給他抓回來。”見狀,出警人員該聯繫醫院的聯繫醫院,該安撫傷員的安撫傷員。快速簡單瞭解傷員傷勢和安撫傷員情緒後,又快速趕往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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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點位於岔小線k8+150M處,因該處路段地區偏僻路段,旁邊人家戶較少,加之事故發生時入夜已久,出警人員達到現場後,現場一片漆黑,民警除了看到事故發生後圍觀的少量群眾和同兩名傷員同行但未被撞到的一名事故見證者外,現場未發現肇事車輛及肇事駕駛員,民警確定肇事司機已經逃離現場。後經現場勘查,民警在現場路面上除發現兩條比較明顯的車輛刮擦痕跡及部分車輛零件散落物外未發現其他有價值的證據。就在此時,接到中隊案情報告後前來支援的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沈治斌和事故處理中隊人員也趕到了現場支援。後經全體警員近半夜的努力,確定了肇事車輛為一輛男式二輪摩托車,其餘無任何收穫。加之事故現場地處碧溪鄉杏子山、回龍山村委會、公郎鎮鳳凰村委會交界路段,進村岔口較多,周圍又沒有路燈和監控設備,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一頭是肇事者的逍遙法外,另一頭是受傷群眾的迫切希望。只要有一絲希望就不輕言放棄,儘快找出肇事真兇,還受害方一個公道,是當務之急。次日一早,為儘快破案,辦案人員顧不得一夜的勞累,天剛亮,就又投入到了案件線索排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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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過現場遺留的任何蛛絲馬跡,事故現場遺留的任何細節,現場或現場附近一定會有和案件有關的相關信息,只要認真查找一定會有收穫。想到這些,辦案人員加大了對事故發生前後過往車輛的排查力度,後經大量工作於27日中午12時許確定了肇事車輛的型號及車身顏色,案件偵破見到了一絲曙光。獲取線索後,第一時間辦案人員及時和碧溪派出所取得聯繫請求支援。當天晚上,全體參戰人員兵分4路對現場附近的村莊、街面進行網格式挨家挨戶走訪排查。至28日下午19時許,當一組辦案人員走訪至南澗縣公郎鎮鳳凰村委會自可咱大村一農戶家時,發現該農戶家停放的一輛車頭破損的紅色二輪摩托車有重大肇事嫌疑,隨即將車輛暫扣回碧溪交警中隊進行進一步核查,同時對該摩托車主羅某某進行了口頭詢問,但羅某某一直謊稱其摩托車車頭損壞是因為2020年2月25日晚自己到碧溪松林瓦木子回來的路上摔倒後造成的,對26日晚事故卻隻字未提。但是,辦案人員並未氣餒,通過現場遺留物及嫌疑摩托車的比對,走訪調查,最終確定了該摩托車就是肇事車輛,且當晚由羅某某駕駛到過碧溪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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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上午,經過一夜的思想鬥爭的羅某某,迫於警方的壓力,主動到碧溪交警中隊交代了自己26日晚肇事逃逸的事實。

據羅某某交待,事發當晚,其騎車準備到碧溪街幫人下貨,當自己駕駛摩托車沿岔小線由小灣方向朝碧溪方向行駛至事發路段時,遇到了幾輛對向行駛的車輛,自己的眼睛一時被對向車輛的燈光刺到,加之自己當時駕駛速度也有點快,當看清前方有行人時已經來不及作出反應就撞了上去,撞到行人後我自己也連人帶車滑倒了,但我沒怎麼受傷,我倒地後,行人中的一人來到我身邊和我講,你撞到人了,你要負責任的不能走。我隨口答道我不會跑的,我一定會負責任的,但此時我害怕承擔責任,心裡想著反正是晚上,現場也沒有其他證人,再加上他們三人也不認識我,我還是一逃了之的好,於是乘他們檢查傷員之際,我報著僥倖心理就快速駕車逃離了現場。從事發到現在,我心理也十分矛盾和惶恐,一方面害怕你們找到我後要承擔責任,另一方又不敢把自己在外面闖禍的事實告知家人,內心極度煎熬,吃不好也睡不香,特別是你們辦案人員找到我家時,我的內心更是極度的恐慌,可謂是度日如年,現在事情交代清楚後,我雖然要承擔相關責任,但也放下了心理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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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事故中兩名傷者根據傷情,已從南澗縣人民醫院轉至大理州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等待羅某某的將會是法律的嚴懲,羅某某肇事後逃之夭夭,一逃了之的美夢落空。

警示:交通事故中有逃逸行為的,行為人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尚未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以罰款1000元至2000元、記12分,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

二是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46號令)第八十二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肇事後逃逸,屬法定的加重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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