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六個月不能執結的,用這一招管用

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六個月不能執結的,用這一招管用

【問題】

打了官司,也贏了官司,被告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這一步步都的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但是,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送達法院,卻如石沉大海。怎麼回事呢?難道真像人們說的,法院只會打法律白條嗎?

【案例】

2013年,四川籍農民工一行十八人,來到運城市鹽湖區打工,在山西鑫正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西留苑工地幹活。工程結束,公司沒有支付包工頭工程款,而是讓工人們去向公司要,工人們就找到公司老闆馬xx,馬xx答覆,這部分工人的工資由他們支付。當場支付了一小部分,就給工人們寫了一張欠條,隨後就不再給工人們支付了。

2018年4月,工人們派出代表討要工資,公司只給了5000元,還欠23萬元就是不給,工人們在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立即支付工人工資23萬元及違約金。共計296000元。工人們拿到判決書非常高興,感謝法院對農民工的關心。但被告公司仗著有錢有勢又有人的有勢,就是不給工人們的工資。工人們面對法院給打的判決書,望“書”興嘆。無奈之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誰知,法院的判決書就等於一張廢紙。六個月過去了,工人們一分錢也沒見著。公司老闆卻變成了一個年輕娃,沒有人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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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為什麼呢?是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嗎?非也!工人們向法院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線索:

1、公司有房產正在出售;

2、公司倉庫裡有十幾噸的白酒;

3、公司有已經售出房屋但沒有收回的很多債權;

4、公司資金體外循環

5、公司老闆和主要負責人乘坐高級轎車等。但執行法官僅坐在辦公室裡,從電腦上查看公司賬面沒有存款就認為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面對這樣的執行法官,您有什麼辦法呢?


【支招】

2019年4月,工人們找到xx市xx區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為工人們支了一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提級執行。這一招真的很管用,一個多月時間,工人們就拿到判決書判決的全部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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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術依據】

什麼叫提級執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提級執行呢?怎樣申請提級執行呢?提級執行申請書怎麼寫?

一、什麼叫提級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簡言之,就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卻因為執行者的原因遲遲不做處理,申請執行人申請把案件交給更高一層法院的來執行。就叫提級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六個月不能執結的,用這一招管用

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提級執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32. 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總歸一句話,只要是在六個月未執行的案件可以申請人的申請,提級執行。

三、怎樣申請提級執行呢?

1、申請提級執行的案件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情形之一的;

2、必須是申請執行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上級法院審查後作出決定,確定由本院執行。當然也可以限期原法院執行或另行指定執行法院。

更多法律知識可諮詢公眾號:雲南玉溪經濟律師沈鴻翔

1990-1994西南政法學院經濟法系學習,接受正規的法律教育,打下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 1994-2004某中級法院工作。先後從事民商事審判,執行債務催收,2002年任刑庭副庭長,承辦多起大案、要案,年年榮獲“先進工作者”稱號。 2004年辭職從事律師工作, 2016年合夥創辦雲南理享律師事務所並任所主任。 2011年被玉溪市律師協會評為2007-2010年“優秀”律師。 工作優勢 1、長期辦理大量的訴訟案件,諳熟傳統律師業務,勝任民事、商事、執行、刑事等各類案件。 2、以客戶為中心,真心實意為客戶著想,常規案件實行多方位風險代理模式,即官司不贏不收費,官司不回款不收費。共同構建律師與客戶的雙贏模式。 3、潛心主攻民商事、執行疑難案件、敗訴案件、再審申訴案件,精心研究法律,千方百計尋求突破,多起案件已經起死回生,獲得再審改判或者調解,深得客戶好評。大量客戶紛至踏來,包括當地公職人員、省外客戶及海外華人。 4、注重業務培訓,實行團隊作戰。充分體現準確、高效、周到的辦案風格,為承接大量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擅長溝通,注重合作。一方面與執法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渠道,另一方面與客戶採取務實、嚴謹、靈活的合作方式,提供多種解決方案。 基本素質 忠誠:嚴守職業道德,保守客戶秘密。 勤奮:招之即來,來之能戰。 嚴謹: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專業:20年身經百戰,20年累累碩果。 人生格言:別人以工作為謀生手段,我以工作為快樂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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