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期限是多久?期限过了,还需不需要替借款人还债?还需注意什么?

李雯雯


关于担保期限要看合同约定,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予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保证期间已过,还要看债权人是否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如果已经主张,担保人也需要向借款人还债。(京悦所袁月)


京悦说法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

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担保人的期限分为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合同中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正常来说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债务诉讼为3年。

如果担保期限过了,也就是上述任何一个期限经过,担保人就可以不用还债了。保证期间经过了,担保人肯定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但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却过期了,该怎么办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都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效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果保证期间过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人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

什么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其实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定义差不多,就是指在法律上规定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权利持续的法律规定的时间。时间过了以后,就会产生权利消灭或者减损的法律后果。

举个简单的“栗子”:小孙向小张借100万,小婷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名,如果小张一直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以后,小孙就获得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保证债务诉讼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期间是不一样的:

1、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且拿到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开始;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在保证期间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还需注意什么?

只需要牢牢记住保证合同是成合同,借款合同才是主合同。借款人所有的抗辩权,保证人都有!

也就意味着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那么保证人也可以取得抗辩,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如果作为保证人,也要好好把握住保证合同的抗辩权利!

以上内容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可以点击关注。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每日讲法


1、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超过了担保期限,如果合同中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是要替借款人还款的。如果合同中约定是一般保证,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通常情况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当时不煽情


这个主要以担保类型决定。连带保证责任是还款期限届满六个月。普通担保有先诉抗辩权。


毋龙飞律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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