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征收办限定期内选择补偿方案,征收办能否自行确定其中一种?

征收办限定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未选择,征收办能否自行确定一种征收补偿方案?

未在征收办限定期内选择补偿方案,征收办能否自行确定其中一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未在征收办限定期内选择补偿方案,征收办能否自行确定其中一种?

如果征收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征收办可以确定其中一种征收补偿方案。

未在征收办限定期内选择补偿方案,征收办能否自行确定其中一种?

【以上为(2019)最高法行申11451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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