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汇缴哪些支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企税汇缴哪些支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NO.1:我公司拟向疫情严重地区捐赠一批物资,该如何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哪些资料?

解答: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需要的资料:①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②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税汇缴哪些支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NO.2: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解答:分如下情况:

①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税汇缴哪些支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NO.3:我公司是一家2019年成立的从事餐饮服务企业,由于初始投入较大,2019年亏损5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预计全年也会亏损(假设为X万元)。请问,能享受延长亏损弥补年限至8年的亏损额是X万元还是(X+50)万元?

解答: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该项政策适用对象是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而非截止2020年的累计可弥补亏损额。因此,你公司可以享受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的亏损额是X万元。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企税汇缴哪些支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NO.4: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资所得也是按工资薪金的税率一样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分如下情况: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支出),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补充解释: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企税汇缴哪些支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NO.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支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解答:

具体情况如下:

(1)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醒:企业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的情况:扶贫、冬残奥会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参考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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