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首要分子4年6個月罰2萬,融安又一夥惡勢力犯罪團伙服法受刑

[掃黑除惡] 首要分子4年6個月罰2萬,融安又一夥惡勢力犯罪團伙服法受刑

[掃黑除惡] 首要分子4年6個月罰2萬,融安又一夥惡勢力犯罪團伙服法受刑

2019年10月17日,融安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浮石鎮橋頭村橋頭屯一惡勢力團伙犯罪分子作出一審判決。該惡勢力團伙以被告人莫革良為首,以被告人莫大堅、莫加寧、莫加和、莫愛新為積極參與者,多次零散糾集其餘11名被告人對外地老闆運輸木材車輛進行敲詐勒索。此案是我縣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行動以來融安法院審理的第二起涉惡案件。

[扫黑除恶] 首要分子4年6个月罚2万,融安又一伙恶势力犯罪团伙服法受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案16名被告人均系融安縣浮石鎮橋頭村橋頭屯的村民,年齡在30歲至60歲之間。

1、2016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莫革良、莫孔飛(在逃)組織被告人莫加寧、莫愛新、莫幼新、莫加鋒阻攔被害人陳先生的木材運輸車隊在橋頭屯通行,後由莫孔飛、莫革良出面向陳先生索要人民幣5000元的“過路費”。莫孔飛的得款與莫革良、莫加寧、莫愛新、莫幼新、莫加鋒將該款瓜分。

2、 2017年底,被告人莫革良發現覃先生等人的拉木材車隊經過橋頭屯道路後,與被告人莫大堅商議,對覃先生等人的車隊進行阻攔,收取“過路費”。被告人莫大堅隨後組織莫革良、莫加護、莫加寧開會商議,決定由莫革良組織莫加寧、莫愛新、莫盛光以攔路的方式阻止車隊通行,逼迫覃先生等人交付“過路費”,並決定將所得“過路費”的一半交給橋頭屯作集體資金,另一半由參與攔路的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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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莫革良組織被告人莫加寧、莫愛新、莫盛光、莫少華在道路上阻攔覃勇等人運輸木材的車隊,迫使車隊無法通行。後由莫革良出面向覃先生等人索要2000元“過路費”。得款後莫革良、莫加寧、莫盛光、莫少華、莫愛新將該款用於吃飯花銷。

2018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莫革良組織被告人莫加寧、莫愛新、莫加和等人繼續攔路,再次向覃先生等人索要“過路費”。期間,為分得更多“過路費”,莫革良向覃先生提出協議裡只寫5萬元,由覃先生另行支付2萬元給莫革良等人。4月11日,在浮石鎮橋頭村委辦公室裡,由時任橋頭屯出納的被告人莫加護起草協議書並出具5萬元的收條,後由被告人莫大堅、屯會計莫名奇、屯出納莫加護以及莫革良、莫愛新、莫加和等十七人簽字按手印認可。協議書籤字後,覃先生將協議約定的5萬元、協議外提出的2萬元以及莫革良提出的1500元“電話費”總共71500元人民幣支付給莫革良。得款後按照之前橋頭屯開會的決定,莫革良將其中的25000元交給屯出納莫加護,由莫加護將該25000元存入以其名字開戶的橋頭屯集體銀行賬戶,餘下的46500元由莫革良按照參與程度及所起作用大小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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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早在2013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莫革良組織莫加寧、莫愛新、莫愛增、莫加和、莫加鋒通過同樣的方式敲詐了在橋頭村附近一山場砍伐林木的被害人劉先生,迫使對方支付5.1萬元“過路費”。收到錢款後,莫革良將25000元交給橋頭屯集體,餘下部分由莫革良按參與攔路作用大小,與莫加寧、莫愛新、莫愛增、莫加和、莫加鋒進行分配。

4、在2016年2月11日,被害人熊先生駕駛一輛轎車經過橋頭屯路段時,不慎將車子駛入村民莫某位於路邊的農田中。隨後,莫革良等人以清理農田為由向熊先生索要5000元“清理費”,否則就阻攔熊先生將車子吊走。最終,熊先生被迫支付了5000元。莫革良將其中的2000元分給莫某,作為其應得的經濟損失,餘下的3000元由莫革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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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以莫革良為首,以莫大堅、莫加寧、莫加和、莫愛新為積極參與者的惡勢力團伙,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多次零散糾集其餘11名被告人,符合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的組織特徵;被告人莫革良、莫大堅、莫加寧、莫加和、莫愛新在融安縣浮石鎮橋頭村一帶,以攔路、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綜上,以莫革良為首,以莫大堅、莫加寧、莫加和、莫愛新為積極參與者的惡勢力團伙的行為同時具備《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危害特徵,構成惡勢力團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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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革良、莫大堅、莫加寧、莫加和、莫愛新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多次零散糾集其餘被告人對過路貨車實施敲詐勒索。其中,被告人莫革良、莫大堅、莫加寧、莫加和、莫愛新等人數額巨大;被告人莫幼新、莫加鋒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革良、莫大堅是組織、策劃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餘14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均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後,被告人莫大堅、莫加孟、莫盛光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餘13名被告人能如實供述並當庭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16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莫革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被告人莫大堅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被告人莫愛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被告人莫加寧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五、被告人莫加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六、被告人莫少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其餘10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5000元—2000元不等罰金(均已繳納)。

打財斷血 追繳贓款家屬主動繳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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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法院在審理黑惡勢力案件過程中,始終把“打財斷血”作為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重要手段、加強財產刑運用,摧毀涉黑涉惡組織團伙的經濟基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共追繳贓款123000元,10名被告人及其家屬主動代為繳納罰金共計30000元。在案件判決生效後,融安法院將及時將追繳贓款退還給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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