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法院調查證據是怎樣的

一般來說,證據都是當事人自己採集的,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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