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勞動者享有10大職業健康權利嗎?

你知道勞動者享有10大職業健康權利嗎?

結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健康方面的權利包括如下:

一、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知情權

即勞動者對所從事的工作環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種以及存在何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享有知情權,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如實載明勞動者工作中將要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進行了詳細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知情權不僅僅體現在用人單位首次錄用勞動者之時,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但凡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改變工作。

二、自由選擇是否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擇業權

與上述知情權直接相關的,是在充分了解其將要從事的工作環境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時,勞動者應享有完全自主的擇業權。此種選擇權不僅表現在勞資雙方首次建立勞動關係之時,也體現在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調整、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者工作環境時。

三、獲得職業衛生培訓的權利

即如果工作環境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用人單位應當安排相關工作崗位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提供相關危害因素的說明、識別、防護以及應急救治等知識培訓。《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獲得勞動防護的權利

即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勞動者依法提供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設備,確保勞動者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傷害。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所提供的相關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標準要求,比如防毒、防塵面具,一次性口罩顯然不符合防護要求,也實現不了防護目標。

五、獲得因從事相關危害工作的特殊勞動報酬權

此項權利可視為《勞動法》獲得勞動報酬權的自然延伸,當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會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時,勞動者除有權獲得一般意義上的勞動報酬之外,尚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基於其特定危害因素而應當支付的特殊報酬,比如職業病危害崗位津貼,《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六、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

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職)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而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監督權與異議權

即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義務的行為有權提出異議,並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並視其違法情形要求相關主管部門給予監管、處罰。

法律特別規定,勞動者行使監督權與異議權,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

對於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而遭受身體傷害的勞動者,法律規定其有權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如果依法確診為職業病,可進一步申請認定工傷,並據此享受相應的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九、獲得社會救助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十、民事賠償請求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至於具體的民事賠償訴求,則可結合《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提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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