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不均衡考验立法技术:从“买熊猫判10年、买妇女判3年”说起


罪行不均衡考验立法技术:从“买熊猫判10年、买妇女判3年”说起

国宝 大熊猫


罪行不均衡考验立法技术

——从“买熊猫判10年、买妇女判3年”说起

文 | 温辉


罗翔老师有一个观点,说“买熊猫至少判10年、买妇女最重判3年”,并据此认为刑法规定之不公。

我们知道,《刑法》分则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收购大熊猫属此情形;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高的法定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

就两者量刑而言,买只大熊猫,确实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要严重的多。就这点来看,笔者认同罗翔老师的结论:规定不甚公平。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情形。

比如盗窃1500元以上的财产,就构成盗窃罪;而贪污国家的财产——根据2016年最新的司法解释——数额3万元以上,才构成贪污罪。

此外,同样是盗窃罪,在江西盗窃1500元以上的财产构成犯罪,而在广州盗窃2000元以上的财产才构成犯罪。

再如,故意杀人案,在案情类似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支付巨额赔偿款并获得谅解的情况下,很大可能性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而对于没有赔偿能力、未获得谅解的被告人而言,更大的可能性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样的,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类似情形,民事侵权领域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问题,因为被害人存在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差别,导致最终所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别极大。

进行简单的对比之后,我们发现,原来定罪量刑或相关权益的享受,和所处地域有关、和所处岗位有关、和自己的贫富有关,甚至和自己的出身(户籍)也有关。

然而,以上情况,是否都可用“公平”二字去衡量?

罪行不均衡考验立法技术:从“买熊猫判10年、买妇女判3年”说起

罗尔斯 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


笔者以为,并不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须知,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公平,更没有划一的标准!公平,只有相对公平,而绝对公平,则是我们永恒的追求目标。

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就在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公正,具备了作为法律的约束性。比如江西的盗窃罪1500元的标准,适用于江西全省范围,在这一界限范围内可言公平、公正;贪污罪数额3万元的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在这一界限范围内也体现出公平、公正。

根据罗尔斯的论述,虽然上述法律规范,也许会被认为属于不正义、不公平,但这些法律规范没有超出某种界限,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其实,罗翔老师以及上述几则法律规范的比对,更多的意义在于,让我们直观感知到,中国现行法律规范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间,而这也正是我们立法技术的绝佳用武之地。

最后,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修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全局范围的公平,更加注重刑法分则各个罪名量刑的均衡性,对于存在明显不公的法律制度,也能够进行及时地修订。

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已经陆续有省份开展试点,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赔偿。相信全国范围的统一,只是时间问题,笔者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法治道路虽漫长,我们已然

扬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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