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佈5大典型案例


青海公佈5大典型案例


去年以來,青海省海西州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樹立執法權威,提升執法效能,共查辦各類違法案件408起,案值105.21萬元,有效規範了市場秩序,淨化了消費環境。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間,海西州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防疫用品和價格秩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切實保護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了促進依法經營,推進放心消費,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以3·15為契機向社會集中公佈2019年及今年疫情期間保護消費者權益五大典型案例。

青海公佈5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格爾木某菸酒超市銷售假酒案

【案情簡介】2019年9月23日,格爾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格爾木市建設中路某菸酒超市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醇柔老白汾酒21瓶、青花20汾酒16瓶、老白汾酒5瓶、玻璃汾酒11瓶、劍南春4瓶,共57瓶白酒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上述57瓶白酒依法予以查扣。同日,向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分別進行送檢,經廠家鑑定送檢樣品均屬假冒產品。

據查,該菸酒超市經營者於2019年8月5日,從一個開著箱型貨車的自稱是酒廠推銷商手裡進的貨,沒開發票。以78元/瓶價格購進醇柔老白汾酒21瓶,以240元/瓶價格購進青花汾酒16瓶,以85元/瓶價格購進老白汾酒5瓶,以25元/瓶價格購進玻璃汾酒11瓶,以210元/瓶價格購進劍南春4瓶。提高價格後對外銷售,至檢查人員查獲時,當事人涉案物品的案值為 12570元。

【處理結果】對涉案菸酒超市銷售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共57瓶白酒,依法予以沒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案例評析】註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假冒。本案中的菸酒超市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二:德令哈某社區衛生服務站銷售過期藥品案

【案情簡介】2019年11月6日海西州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德令哈市某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西藥房內藥品貨櫃上的“三磷酸腺苷二鈉注射液”(批號:1708282 有效期2019年7月)6盒,已超過了標示的有效期限,執法人員依法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實施扣押。

據查,超過有效期的“三磷酸腺苷二鈉注射液”(批號:1708282 有效期2019年7月)是當事人於2019年3月2日通過正規合法渠道購進,一共採購20盒,購進價格是4元/盒,購入總價80元。經當事人現場查驗沒有發現藥品存在問題,即將藥品拆箱上架。在藥品超過有效期後,當事人共銷售16支,單價為1元/支,銷售總價為16元。查清該案貨值金額為76元,銷售違法所得為16元。

【處理結果】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三磷酸腺苷二鈉注射液”(批號:1708282有效期2019年7月)6盒和違法所得16元;並處違法銷售劣藥“三磷酸腺苷二鈉注射液”(批號:1708282有效期2019年7月)貨值兩倍的罰款152元。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超過有效期的按劣藥論處。該法同時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三:都蘭縣某農機管理推廣站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案

【案情簡介】2019年6月30日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陝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有限公司對都蘭縣某農機管理推廣站銷售的車用92號汽油進行質量抽檢,共抽檢1個批次,檢驗結果為不合格;2019年8月5日按照海西州成品油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安排,會同青海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該農機管理推廣站銷售的車用92號汽油進行質量抽檢,共抽檢1個批次,檢驗結果判定該油品為不合格油品。

2019年9月17日,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都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將3號罐3號機3號槍中的92號車用汽油2.4噸現場予以查封。經調查查明都蘭縣該農機管理推廣站於2018年3月14日購進9噸車用汽油,購買價每噸為6948.7元,共計62538.46元。該站從2019年1月1日起,仍在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汽油,截至2019年8月份共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92號車用汽油7.14噸,每噸以8141元銷售,共計:58130元。

【處理結果】沒收2.4噸92號車用汽油,沒收違法所得8514.74元,並處罰款20485.26元。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四:烏蘭縣某超市高價銷售“三無”口罩案

【案情介紹】2020年2月6日烏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該縣希裡溝鎮某超市銷售“一次性”(藍色)口罩可能是假貨。執法人員立即趕到該店進行檢查,經查,該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間以5元/盒的價格購進“一次性”(藍色)“三無”口罩93盒,每盒20只,共1860只。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6日,以2元/個的價格共銷售“一次性”(藍色)“三無”口罩23盒,共計460個,違法所得共計920元,該超市銷售的“三無”口罩進銷差價過高,且銷售的口罩屬於“三無”產品。該局依法對該批口罩進行扣押。

【處理結果】對當事人處罰款5716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920元人民幣。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活失效日期。(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供稿)

案例五:德令哈某化妝品店銷售過期口罩案

【案情簡介】2020年2月1日,德令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公安部門對德令哈某化妝品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貨架上擺放銷售的口罩是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合格證上顯示保質期為兩年,生產日期為2016年7月2日(共1包)和2017年3月2日(共11包),共計240個口罩,均已過期。經執法人員調查瞭解該店經營的口罩屬於二類醫療器械未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執法人員對過期口罩依法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扣押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2包。

據查,涉案化妝品店以2.5元/個的價格進購500個口罩,截止2020年2月1日以3元/個的價格已向外銷售口罩100個,以2.5元/個的價格售出100個,其餘60個送給老顧客及自己使用。當事人稱進貨沒有仔細查看口罩外包裝,不知道口罩有保質期,加之法律意識淡薄,銷售二類醫療器械未取得相關資質,也未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處理結果】沒收一次性使用口罩12包;沒收違法所得80元;處以罰款30000元人民幣。

【案例評析】《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供稿)


來源 視訊青海 中國質量網 轉自海東時報


青海公佈5大典型案例

青海公佈5大典型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