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說法:一人撒謊,幾千人隔離…最高死刑瞭解一下

環球網 (來源:瀟湘晨報)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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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月4日24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全國累計確診24324例,新增3887例。

在這個萬眾抗擊疫情的時刻,一些不合拍的案例也暴露出來。

今天,就有3個案例上了4次微博熱搜。

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武漢回來謊稱來自菲律賓、隱瞞從疫情發生地出發探親還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後果是,大量無辜的人因此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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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通報中透露,按照疫情防控規定,有關部門嚴密排查,已對與其接觸和相關的某某附屬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某某花園小區、某某帝景小區、某某4S店等49名人員,全部實行隔離觀察。

公安機關認為,張某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涉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目前,張某芳已被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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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通知一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期間該男子參加進主宴請(閩南習俗),共計3000餘人參加。此外,該男子還參加東石鎮婚宴,近千人也被要求居家醫學觀察。除該男子外,有7人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據當地英林鎮嘉排村發佈的《致嘉排村廣大村民的一封信》中介紹。該村出現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確診病例患者一家人明知自己來自武漢,卻對群眾謊稱來自菲律賓,未按規定進行居家隔離,還幾次參加宴席,頻繁外出活動。

確診病例在發病前曾參加過1月21日民俗遊祿活動和22日的民俗宴請活動。

在22日宴請時密切接觸的十桌就餐人員,自23日起居家醫學觀察14天。其他參與活動的一般接觸者實行14天的居家醫學隨訪。

21日參加民俗遊祿活動的,若發現自己與確診病例距離2米以內的,自覺向村委會報告並自覺實行14天的居家醫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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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福建泉州公安發佈消息,稱晉江張某某從湖北武漢回晉江後,當地鎮政府和衛生院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居家隔離、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張某某多次外出和走親訪友、參與聚餐,造成不良後果。晉江市公安機關對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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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是一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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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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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發熱病情的範某芳,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

今年1月21日,範某芳(女,64歲,湖北孝感人)與其丈夫鄒某陸(男,67歲,湖北孝感人)從湖北武昌乘坐火車到深圳其女兒鄒某(女,41歲,深圳人)處探親。到深後,範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於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別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區人民醫院就診。在就診過程中,範某芳始終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

1月26日,範某芳在福田區人民醫院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轉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接受救治後,範某芳仍繼續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

此外,範某芳來深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停留過程中,均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範某芳的行為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安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 對其親屬幫助其隱瞞相關事實的情況,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還有多少沒上熱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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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判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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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等相關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當前,

所有人都在努力。

一線在揮灑血和汗,

普通人在忍受憋屈的自我隔離。

這時候添亂的,

無論你的隱情是什麼,

請乖乖服法,

做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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