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如何防範訴訟保全保險業務中的風險

訴訟保全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沒有予以賠償的,由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償的保險。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訴訟保全保險的類型主要分兩種,一是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另一種是訴訟保全保證保險。


保險公司如何防範訴訟保全保險業務中的風險


訴訟保全保險自2012年由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首先推出該產品,並由雲南保監局將之作為創新試點項目給予保護期兩年 。目前,平安保險、太平保險等多家保險公司陸續推出該險種。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日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正式認可了通過訴訟保全保險的方式由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擔保書。

實踐中,全國各地各級法院已有超過1,600個接受由保險公司提供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為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案例。然而,保險公司在開展訴訟保全保險業務時應注意如下要點,宜聘請外部專業律師就相關具體業務的可承保性出具專業意見,以防範相關風險。


一、訴訟保全保險的軟肋——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訴訟保全保險存在令人不安的痛點,即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而增加的展業風險。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針對訴訟保全保險,觸發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主要在於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發生錯誤導致被申請人損失,而非來自於第三者的損害行為,即在發生保險公司賠付訴訟保全保險之後,保險公司難以找到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第三者。

對於訴訟保全保險的責任險類型而言,有保險公司在相關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由於“有關責任方”難以確定,上述代位求償權將難以落實。

對於訴訟保全保險的保證保險類型而言,實踐中某些保險公司在訴訟財產保全保證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人賠付後,在賠償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約定。這種做法恐將也難以獲得市場的認可,保險公司如向投保人追償,則失去了保險產品所應提供的風險轉移的價值,是否能否獲得投保人的認可有待市場檢驗。

訴訟保全保險關於代位求償權的這一軟肋問題,使得保險公司在承保訴訟保全保險案件時,必須針對個案進行縝密的分析,過濾惡意投保人和風險較大的案件。鑑於訴訟保全保險所涉及案件的基礎法律關係類型多且複雜,這一工作最好由外部專業律師協助完成。

二、訴訟保全保險的承保要點和風險防範

1.訴訟保全保險涉及法律關係較多且複雜

訴訟保全保險涉及法律關係較多,包括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投保人(原告/訴訟保全申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保險公司與法院之間的訴訟保全保險相關的保證關係,訴訟保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訴訟保全而可能發生的侵權法律關係等。上述法律關係較為複雜,需要專業律師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梳理和分析。

2.訴訟保全保險涉及案件項下的基礎法律關係之可訴性分析

關於訴訟保全保險涉及案件項下的基礎法律關係之可訴性分析,是保險公司確定相關訴訟保全保險承保的要素之一。德恆律師事務所的陳特律師和邢龍律師曾通過大數據的方式對所涉及案件的基礎法律關係在2015年7月21日做過統計,涉及各種案件的類型和比例如下:

編號

案件類型

數量

佔比

1

民間借貸糾紛

10

43%

2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7

30%

3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

9%

4

買賣合同糾紛

2

9%

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1

4%

6

繼承糾紛

1

4%

合計

23

100%

在關注案件基礎法律關係可訴性問題方面,保險公司應既關注實體性方面的問題,也關注程序性方面的問題。實體性方面的關注應注意防範惡意訴訟的問題,即指當事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利用訴訟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在發生惡意訴訟的情況下,將最終導致申請人敗訴而需承擔錯誤保全的賠償責任,因而引發保險公司因惡意訴訟而導致承擔保險責任的風險。實踐中,曾有某財產保險公司接到一例訴訟保全保險承保案,為借貸訴訟糾紛,涉案標的金額超10億元。經外聘律師團隊分析評估,認為其基礎借貸法律關係不清晰存疑,糾紛情況較為複雜。該份評估報告提交至險企,並經公司內控流程謹慎研判,認為風險過高,並有惡意訴訟嫌疑,保險公司最終決定拒保。


程序性方面,應關注訴訟時效等問題。若申請人擬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勝訴權將不受保護,那麼其所申請的財產保全最終也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錯誤保全而導致申請人需承擔賠償責任,進而導致保險公司承擔訴訟保全保險項下保險金的賠付責任。

3.訴訟保全保險涉及被申請人之財產權屬的盡職調查

保險公司應對訴訟保全保險涉及被申請人之財產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相關財產的權利屬性和價值屬性等因素。根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商事審判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責任保險擔保的,人民法院應審查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數額是否適當。即申請保全的財產是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爭議的財產;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數額不得超過訴訟請求的數額。

另外,若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被保全標的(例如上市公司股份、理財產品等流動性較高的金融產品)價值隨時間變化可能有較大波動的,不排除保險公司最終因錯誤保全承擔保險責任時需賠償的金額較高。


三、訴訟保全保險的條款設計

訴訟保全保證保險落腳點在條款設計,重點關注基礎法律關係、保險責任、免責條款、投被保人權利義務及追償的約定。條款設計合理與否,是檢驗兼顧產品的試銷特點並被法院所接受的關鍵。保險公司宜聘請外部專業律師參與訴訟保全保險條款的設計,已達到滿足市場需求和保護自身利益的雙重需要。

在保險責任方面,很多訴訟保全保險產品約定為:投保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因申請錯誤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賠償投保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失。對此,我們建議不宜簡單約定“向被保險人賠償投保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失”,而應具體列出賠付條件,以防止保險責任定義不清,引發訴訟風險,例如:①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確有實際損失存在;②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損失出現與投保人的訴訟保全申請錯誤有因果關係;③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損失經法院最終判決或調解及和解確認具體損失金額。

總之,保險公司對於訴訟保全保險的承保因採取謹慎的態度,做到案案評估,以減低承保風險。訴訟保全保險的基礎風險是訴訟風險,承保的關鍵是訴訟法律關係的審核,該類審核應由專業律師完成。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對於案件標的較高的承保案件已做到逢案必審,由專業律師團隊完成每一筆案件的訴訟風險評估,險企再根據律師的專業法律意見作出承保或者拒保的決定。保險公司在推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產品時,也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調整並增加相應的免責事由,但同時考慮產品的適銷性問題,降低因增加免責事由等因素而影響產品銷售及法院接受程度的風險。來源:網絡


更多法律知識可諮詢公眾號:江門法律服務律師馬光明

馬光明律師,1978年出生於中國僑鄉江門新會,1997年光榮入黨,江門五邑大學本科畢業,主修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副修法學。馬光明律師於2001年畢業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並進入江門市某法院工作,2010年正式成為執行律師,現為廣東泓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馬光明律師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背景,使得馬律師在公司經營、合同債務處理、房地產業務、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經濟領域有獨到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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