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野外用火和散煤復燃的通告

盧龍縣人民政府

關於嚴禁野外用火和散煤復燃的通告

(2020)7號

為有效防控野外用火、散煤復燃,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保護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法規文件規定,現就嚴禁野外用火和散煤復燃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格落實“十個嚴禁”要求。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垃圾和燒荒、燎地邊。

(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封山防火區。

(三)嚴禁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林區內郊遊、登山、踏青等。

(四)嚴禁攜帶火種、火源進入山林。

(五)嚴禁野外吸菸、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嚴禁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

(七)嚴禁森林防火戒嚴區內爆破作業。

(八)嚴禁銷售冥紙、冥幣等封建迷信喪葬祭祀用品。

(九)嚴禁在林區內祭祀用火及上墳燒紙,提倡採取鮮花祭掃、植樹祭掃等文明祭掃方式,樹立文明祭祀新風尚。

(十)嚴禁散煤復燃和違規銷售、採購劣質散煤。

二、對違反以上“十個嚴禁”要求的人員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一律進行頂格處罰。情節嚴重的和不聽勸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員違反以上要求的,追究監護人責任。

三、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野外用火和散煤復燃工作,投訴、舉報違法行為,對有價值的舉報線索將依據《秦皇島市環境汙染舉報獎勵辦法》予以獎勵。環保舉報電話:12369;森林火警報警電話:12119。

特此通告。


盧龍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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