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智竅


針對疫情方面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高檢高院曾經下發過一份專門的指導意見,對類似不配合檢測、不及時上報疫情、未按要求隔離、惡意阻撓等行為都有過明確的條款依據,主要參考刑法的第114和115條之規則。

兩條規則的主要內容為: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麼我們來看郭某的行為,他屬不屬於危險方式?他有沒有使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這是兩條頗為關鍵的量刑依據。

新冠病毒是超級傳染病,有極強的毒性和傳染性,是可以致人死亡的疫病,而郭某明知自己去過疫情最嚴重的意大利,有感染的風險,期間卻不遵守隔離要求,擅自到處活動,這是主觀上的惡意。而且他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刻意隱瞞情節,在警方質詢時,編造謊話,擾亂視聽,對正常的疫情判斷和防控形成了干擾。

在損失方面,因為一個人而影響了一座城,因為郭某的任性,有40名與其有過密切接觸的人需要進行為期14天的隔離,這意味著14個人無法工作,影響收入,還有那麼多的企業和私營業主,他們復工復產因此受影響,與私而言給個人造成了損失。與公來講,為了郭某,浪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牽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公私損失不可謂不嚴重。由此來看,郭某的行為是極其惡劣,重判是不為過的。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任性,更不能僥倖,你的一次任性,很可能會帶來人生毀滅般的打擊,所以一定要管住自己,按照要求老老實實待著,等疫情完全解除之後再得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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