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應互聯5億迷案續:3.5萬臺礦機丟了,交貨環節“關鍵人”發聲

眾應互聯5億迷案續:3.5萬臺礦機丟了,交貨環節“關鍵人”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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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5亿迷案续:3.5万台矿机丢了,交货环节“关键人”发声

作者 徐傑 柴剛

眾應互聯(002464.SZ)與浙江億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億邦”)及雲南億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雲南億邦”)的10萬臺礦機買賣糾紛陷入了“羅生門”。雙方糾紛的根源在於,雲南億邦發出的3.5萬臺礦機去向成謎。

億邦方面稱對方已經確認收貨,但眾應互聯方面堅稱億邦把貨發給了無關的第三方,自己未收到。《科創板日報》記者根據億邦方面提供的送貨清單,撥通接貨方負責人趙俊傑的電話,他稱自己已經離職1年多了。另一位負責礦機交付收貨的胡亮,則在得知記者的媒體身份之後迅速掛斷了電話,眾應互聯的電話則一直無人接聽。

20日晚間,深交所下發關注函,對眾應互聯連發“六問”,內容涉合同簽訂細節、信披是否違規、是否存在未披露事項、訴訟進展情況等。

在此之前,浙江億邦方面曾向證監會、江蘇證監局、深交所提交《檢舉信》,質疑眾應互聯信披嚴重失實,存在涉嫌財務造假、信披違法違規等情形。昨晚,浙江億邦向《科創板日報》記者提供了《檢舉信》原文,記者注意到,深交所關注函中部分內容在《檢舉信》中已經提及,而糾紛雙方在以下幾個方面各執一詞。

爭議一:預付貨款1億還是3.9億?

早在1年多以前,上述合同糾紛就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2018年8月,深交所在對眾應互聯的問詢函中,要求其就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彩量科技”)與浙江億邦簽訂採購合同一事,補充披露相關信息。

眾應互聯當時回覆稱,截至2018年8月8日,彩量科技代採購業務預付浙江億邦1億元,此項代採購業務總量為10萬臺,已完成6.5萬臺,尚有3.5萬臺沒有完成。

但浙江億邦在《檢舉信》中表示,事實情況是:彩量科技於2018年5月18日向其全資子公司雲南億邦支付貨款0.1億元,拖欠尾款0.404億元;於2018年3月23日至4月24日期間,分17筆向浙江億邦支付貨款3.8億元,拖欠尾款0.736億元。上述合計預付貨款實際上是3.9億元,並非公告中披露的1億元。同時,2018年6月底以前,上述10萬臺服務器已經全部交付完畢,並非公告中所稱的“尚有3.5萬臺套沒有完成”。

爭議二:合同簽署日期存疑

今年6月,深交所在對眾應互聯的年報問詢函中,要求上市公司繼續披露上述礦機銷售合同相關信息。

眾應互聯回覆稱,彩量科技於2018年3月至4月,與浙江億邦、雲南億邦分批簽署了10萬臺雲計算服務器《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總額5.04億元。

不過億邦方面對此提出異議,稱2018年3月21日,彩量科技與浙江億邦簽署了1份《產品銷售合同》,向公司一次性購買服務器9萬臺;與雲南億邦簽署了1份《產品銷售合同》,向後者一次性購買1萬臺。2份銷售合同在同一天簽署,並非眾應互聯所稱的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間分批簽署。

而深交所20日下發的關注函中,也要求眾應互聯補充說明上述合同簽訂的具體情況、具體形式,是否存在總合同、子合同等。

爭議三:實際交付6.5萬臺還是10萬臺?

眾應互聯在回覆年報問詢函中稱,2018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間,彩量科技實際收到浙江億邦交付的服務器6.5萬臺(對應貨款3.276億元),未收到雲南億邦的產品。

而浙江億邦的說法是:10萬臺服務器均已送達且已經過彩量科技確認,並提供了經彩量科技簽章確認的《送貨清單》。

對此,眾應互聯在後來的公告中解釋稱,浙江億邦方面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貨義務,在沒有得到任何形式交貨指示的情況下,把貨發給了無關的第三方,不具備向彩量科技追償的前提。

如此一來,最大的疑點便在於雲南億邦交付的3.5萬臺礦機的接貨方。

根據浙江億邦提供給《科創板日報》記者的送貨清單,雲南億邦交付礦機的接貨方為趙俊傑,所在單位為彩量科技,發貨方式為客戶自提。但問題是,浙江億邦部分礦機的接貨方同樣是趙俊傑,並未出現問題,為何雲南億邦交給他的貨就不翼而飛了呢?而且無論浙江億邦、雲南億邦的送貨清單格式完全一致,且都有彩量科技的蓋章。

众应互联5亿迷案续:3.5万台矿机丢了,交货环节“关键人”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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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科創板日報》記者撥打趙俊傑的電話諮詢,對方稱,自己已經離職一年多了,不清楚,“我就是一個小職員,上面還有總監,總監下面還有經理”。

浙江億邦相關負責人稱,當時彩量科技指定的另一位收貨負責人為胡亮。記者撥通了其電話,但他在得知記者的媒體身份之後迅速掛斷了電話。

爭議四:交易是否達到披露標準?

眾應互聯稱,上述合同合計金額為5.04億元,其中單筆金額最高為2520萬元。根據內部制度的規定,上述單筆所涉及的金額均在公司管理層的權限內,且單筆所涉金額未達到公司2017年經審計總收入的50%,未達披露標準。

浙江億邦則認為,浙江億邦、雲南億邦分別與彩量科技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金額分別為4.536億元和0.504億元(合計5.04億元),並不存在所謂“單筆金額最高為2520萬元”一說。

該公司同時指出,上述交易並非眾應互聯的日常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相關規定,履行公告披露義務,但眾應互聯謊稱上述交易系其主營業務,無需公告。

深交所也關注到了這一問題,其在20日下發的關注函中,要求眾應互聯對照深交所相關規則條款,說明上述交易是否需要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披義務,是否存在信披違規情形。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

爭議五:其他應收款還是應付款項?

眾應互聯公告稱,鑑於彩量科技支付了4億元的貨款,實際卻只收到價值3.276億元的貨物,彩量科技就多支付的7240萬元貨款計入其他應收款。根據會計政策和交易的實際情況,出於審慎原則對該筆應收款項計提了壞賬準備,公司認為具有充分合理性。

浙江億邦認為,彩量科技與公司簽署合同項下的10萬臺服務器已經全部確認收到,在僅支付4億元的情況下,對於未按合同約定應支付的1.04億元應確認為負債,列入應付款項。彩量科技出具的對賬單,明確表明對雲南億邦逾期欠款0.304億元、對浙江億邦逾期欠款0.736億元。

並且,億邦方面已向彩量科技開具了全額髮票,而彩量科技抵扣的金額遠遠超過其所稱的僅收到6.5萬臺服務器對應的3.276億元應抵扣額。因此,眾應互聯上述說法“罔顧事實”,並質疑眾應互聯的年審機構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未盡到審慎、如實披露的義務。

“眾應互聯年報審計機構向我們核實時,我們已經將相關材料快遞過去了,但上市公司年報中並沒有採信。”浙江億邦一核心高管告訴《科創板日報》記者。

深交所在20日下發的關注函中,要求眾應互聯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說明公司就上述交易事項涉及的全部會計處理情況,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請會計師發表專業意見。

爭議六:關於VAST公司說法不一

眾應互聯在回覆年報問詢函中提到,代理採購業務的商業實質和商業邏輯為:代採購業務是彩量科技的最終客戶VAST公司有意進入數字超級計算領域,VAST在2017年末及2018年初,與浙江億邦進行接觸並達成採購意向,同時希望浙江億邦能推薦一家公司,提供該雲計算服務器的出口、託管運營以及機房建設等一攬子服務。

浙江億邦卻堅稱,與VAST公司從未謀面,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不可能發生所謂的“推薦一家公司提供該雲計算服務器的出口、託管運營以及機房建設等一攬子服務”。

深交所在20日下發的關注函中,要求眾應互聯說明上述交易的商業實質、是否符合商業邏輯,是否存在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其他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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