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控貪500獲刑檢方42年後撤訴:不能冤枉到死

45年前,26歲的江西省蓮花縣革委辦公室會計劉志發,被指控“偽造現場,假報失竊,私吞公款500餘元”,最終一審以貪汙罪獲刑3年。

出獄一年後,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因材料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的40年間,該案毫無進展。

直到2020年3月,蓮花縣人民法院立案重審;重審過程中,檢方提出撤訴,認為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

案發45年後,已經71歲高齡的劉志發,終於重獲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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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發年輕時與現在的照片

“貪汙公款539元1角6分”

1974年12月,蓮花縣革委辦公室會計劉志發來到單位,發現辦公桌抽屜的鎖被撬開了,放在抽屜內的500餘元公款不翼而飛。

劉志發回憶,此前數日,他從銀行領來單位幹部的工資款,發放大部分後,還剩下10餘名幹部未領取工資,他便將剩餘的500餘元用信封裝好,放入現金箱中。

隨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幾個月後,1975年4月,警方將劉志發拘留,並於同年11月正式逮捕;警方認定,劉志發偽造現場,假報失竊款500.16元。

1978年1月,劉志發因貪汙罪,被蓮花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男子被指控貪500獲刑檢方42年後撤訴:不能冤枉到死


▲1978年元月,法院一審判處劉志發有期徒刑3年

“經審理查明……1973年以來,先後四次採取多記支出賬,貪汙公款63元3角。特別嚴重的是:1974年12月17日發案前,為了達到賬目相符,竟不擇手段,以爛賣爛,採取偽造現場,假報失竊,貪汙公款539元1角6分,企圖嫁禍於人。”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

一審判決後,劉志發提起上訴。上訴期內,劉志發刑滿釋放。

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因現有材料證據不足,撤銷蓮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男子被指控貪500獲刑檢方42年後撤訴:不能冤枉到死


▲1979年,二審法院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

發回重審40年後檢方撤訴

劉志發說,收到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裁定後,他多次和原審法院溝通,但一直沒有進展。

“找過很多部門,都沒有結果,一直沒有開庭重審。”劉志發說,直到1993年,他迫於生計,南下廣東打工。2016年,劉志發回到蓮花縣,繼續申訴。

當年的案件改變了他的命運。劉志發說,案發之前,他是縣裡的會計,是幹部;案發之後,他丟掉了公職,靠打工掙錢。

“一直沒有重審,也就一直沒有還我清白。周圍很多人都認為我犯了罪,不願意和我接觸。”劉志發說,有時他把“發回重審”的二審裁定拿給別人看,告訴別人自己在等待清白,但少有人能理解他。

男子被指控貪500獲刑檢方42年後撤訴:不能冤枉到死


▲如今的劉志發,已是一名古稀老人

40年後,劉志發已是一名年過古稀的老人。年紀越大,他的心願變得越來越清晰:不能冤枉到死,不能到死還揹著一個壞名聲。

2020年3月4日,蓮花縣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書》:吉安中院1979年10月3日將劉志發案發回重審,蓮花縣法院於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審,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通知蓮花縣人民檢察院參加訴訟履行公訴職責;在審理過程中,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

蓮花縣人民法院准許了蓮花縣人民檢察院的撤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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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法院作出裁定,准許檢方撤訴

收到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後,劉志發認認真真看完,顫抖著簽下名字。他說,對這個結果感到很滿意,“我等了40年,終於等到了無罪的這一天。”

劉志發說,下一步,他將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原標題:“貪汙500元獲刑3年”,42年後檢方撤訴 當事人:不能冤枉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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