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似锦三爬28楼,让业主解除与别人的委托合同,如何评价该案?

编者语:作为房子的卖家,与别人已经签订了卖房委托合同,现在又有一个非常好的中介找上门,她说可以帮我们卖上高价,人非常热情,关键是人长的也漂亮,我们真的被她感动了。说实话,我们不是为钱,这纯粹是非常信任她,这个时候有什么好办法吗?在法律上,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房似锦三爬28楼,让业主解除与别人的委托合同,如何评价该案?

【案例回顾】房似锦为了安慰985,给大家讲了自己是怎么努力的。她自己为了拿到一个房源,一天爬了三次28楼。当时房主已经将房子独家委托给了其他中介。更不幸的是,房似锦去的当天,停电了,电梯不能用。于是房店长,第一次爬上28楼去递名片;第二次去送西瓜;第三次去送晚饭和第二天的早饭,业主被房似锦打动,觉得小姑娘做事靠谱,于是解除了和原中介的居间委托合同,把房子给房似锦的中介卖。

业主、买方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其本质上属于特殊的委托合同,中介向卖方报告购房信息,向买方报告出售信息,并获得报酬。本案是电视剧中的桥段,我也被孙俪扮演的房店长的努力所感动,但是感动之余,什么是不是应该有所思考呢?我简要对此案进行分析,敬请批评指正。

我们和中介签订的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么?

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

卖房的一方和中介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有的人说规定这个单方解除权就会导致委托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加大,因此不利于经济贸易往来。

为什么法律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一个任意解除权呢?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房似锦三爬28楼,让业主解除与别人的委托合同,如何评价该案?

是否可以人为排除这个任意解除权呢?

有的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而且双方不能排除该规则的适用。

但是《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并未有规定禁止合同当事人排除适用,双方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认可该约定有效。

而且民法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原则。

编者认为双方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排除这种单方的任意解除权,但要以不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也就时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因此我们在解除此类委托合同时候的也就有了重点:查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约定。

房似锦三爬28楼,让业主解除与别人的委托合同,如何评价该案?

结语:因为委托合同的特殊性,所以大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候,一定要看清楚里面是否有排除双方或者一方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这个排除虽然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是很多法院都认可这个排除是有效的。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的利益,是否解除,应该慎重做出选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