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未入住,也要交物業費麼?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 王倩玉

買新房、搬新家是個大喜事,但過程並不總是一帆風順,工作繁忙沒有時間辦理入住手續、陽臺漏水與開發商協調遲遲未能和解、資金緊張裝修進度無限期拖延,林林總總的原因最終導致房子買到手,久久未能入住。

此時,物業向業主催繳物業費,還沒有享受過物業服務的業主當然不肯心甘情願的繳納物業費。那麼,業主是否可以以未入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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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還未入住

就要交物業費?

原告大連某小區物業服務公司稱其與被告林某和孔某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物業收費標準為2.8元/月/平方米,首次交費後每半年首月的10日內交納,逾期交納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須承擔違約責任,並從逾期之日起按0.3%按日交納滯納金。由於被告拒絕繳納物業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物業費4141元及違約金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被告林某和孔某稱,物業服務不達標,並且其至今未入住該小區,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因此拒絕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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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入住,

但已享受公共管理服務

物業公司作為提供物業服務的主體,提供的是對房屋公用部分的維護和管理,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對園區綠化、衛生、水電煤氣公共管道維護、園區安全維護、園區內交通秩序等公共部分的服務,被告已經辦理了入住手續,獲得了物業為其提供的公共管理服務,物業公司已經提供公共管理服務,業主雖然未實際裝修使用房屋,但並不影響其享有物業服務的權利義務。

因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令被告支付物業費4141元,為化解矛盾的宗旨,也為進一步督促原告完善其物業服務,對原告的違約金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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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新房未入住,也要交物業費麼?


1.物業以先交物業費才能辦理水電煤氣等手續拖延辦理入住的時間的,業主可以要求減免因開發商無理要求導致拖延時間段的物業費用;

2.因精裝修房屋裝修瑕疵問題導致的入住時間拖延,業主要保留相關證據,在開發商維修房屋期間的物業費用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

3.如果房子還沒有裝修,因為新購買的毛坯房子水電不通等各種原因,還不能入住,這時候房主就可以去物業管理處提交申請書,與物業協商減免部分物業費,大概可以減免10%到30%之間的費用,具體是減免費用最後還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適用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6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業管理條例》

第41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歸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64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2019)遼0293民初1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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