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电动车消费纠纷的微博“微语”(2019)

有关汽车电动车消费纠纷的微博“微语”(2019)

黄璞琳

2019/3/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就该法所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义作出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凡上道路行驶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除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外,都属机动车。至于该车是否工信部机动车准车车型,是判定其是否合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认定。按照特种设备生产的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只要上道路行驶,都应按机动车认定并管理。

2019/4/15 该如何判定一个产品在交付就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是交付时就不符合执行标准或不具备默认的应有性能(如显视器应正常使用时长),属于不合格产品;还是交付时确属符合标准及应具备性能,但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正常损耗或现有生产技艺下合理的后续瑕疵,按三包处理事项?买皮鞋回去穿两天就脱梆开胶,我们是直接判不合格品,还是认定属三包事项?

2019/4/15 从举证责任来讲,根据消法的规定,对于汽车等耐用消费品出现的瑕疵,由经营者承担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责任。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不合格产品判定与责任承担,与三包责任判定与承担之间,如何协调如何区分适用范围?以及,在相关标准相关不合格产品判定规则上,对已使用一定时间才出现问题的产品,如何识别出确属产品交付时就不具备应有性能应归类于不合格产品的问题?多思考检讨现有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更有价值。

2019/4/15 曾有4s店卖十万元不到的车,收了车主近八千元的所谓金融服务费pdi检测费之类的不合理费用。可怕的是,该车主还不知道自己被欺负了,以为就是要交这些费用。个体消费者其信息掌握,交易时点的判断能力等,是差异很大的。一个正常社会,应该要有健康的消息环境,不要把消费者都逼成各行业专家,更不要让消费者在消费时变成刺猬将商家都视作恶狼,那样的话,社会交易成本太高。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在司法上,执法上,都有责任防止或制止此类现象。

2019/4/16 由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禁止搭售条款,一些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搭售的处罚条款也相继删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强制接受不合理条件行为也未明确设定行政处罚。故,对汽车4s店收取pdi检测费等不合理收费如何查处,在基层市场监管局那产生困惑。个人觉得,取证4s店销售过程中通过哄骗隐瞒手段(隐瞒pdi检测费不应该收取、隐瞒消费者可以自己买保险自己办车贷,隐瞒店家并无贷款中介资质并无保险代理资质等),让消费者交纳不合理费用行为,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引人误解宣传,可能是不错的路径。但若店家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或店家有保险中介资质而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市场监管局反而难以查处。商务部的汽车销售管理规章倒是有禁止收不合理费用的处罚规定,但处罚太轻且地方商务局基本上不执法。

2019/4/19 其他产品三包,一般都是七天内发现质量问题,就由消费者选择退货换货,因为如此短的时间内正常使用出现的问题,基本可推定是产品本身的适用性耐用性等品质不合格或有问题。家用汽车有哪些充分理由排除此推定?

2019/4/19 据专业人员介绍,汽车发动机有沙眼(目前奔驰已经不存在)或气孔漏油的概率,奔驰和宝马已经降到大约百万级。不过,对于个体消费者来说,遇此类问题,就是百分之一百了。在制度设计上,就应该衡量,此类七天内发现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是由生产经营者在概率极小的情况下承担退换导致的成为二手车价值减损风险,还是由个体消费者承担,孰更合理适当,更有利于社会交易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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