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結賬前,最後這4筆轉賬的賬務處理別忘記,已經有人吃虧

月初又是年初,距離過年越來越近了,大部分會計正在緊鑼密鼓地忙著結賬,提醒一下各位會計朋友,年底結賬前,最後這4筆結轉的賬務處理可別忘記了!

年底結賬前,最後這4筆轉賬的賬務處理別忘記,已經有人吃虧

年底結賬前的4筆賬

轉賬一結轉本年利潤

全年利潤的結轉分為兩種情況:

1)若是全年淨利潤為正數100萬元

借:本年利潤 10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萬元

2)若是全年淨利潤為負數100萬元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萬元

貸:本年利潤 100萬元

注意:

1)本年利潤反映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企業應設置“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

2)平時每月結轉一次,每月一般有餘額,但是年底結轉後“本年利潤”賬戶應無餘額,因為都轉入了“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

轉賬二計提盈餘公積

若是公司當年盈利,年底根據全年淨利潤計提10%的法定盈餘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10萬元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10萬元

注意:

1)以淨利潤為基礎計提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而不是按照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彙算調整後的稱為應納稅所得額,不能叫淨利潤。

2)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提取與否由他們的名稱就可判斷,“法定”必須提取;“任意”即自己決定提取。

3)法定盈餘公積金是國家統一規定必須提取的公積金,它的提取順序在彌補虧損之後,按當年稅後利潤的10%提取。

4)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到註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增資本,但企業用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後,法定盈餘公積金的餘額不得低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5)任意盈餘公積金是根據公司章程及股東會的決議,從公司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的提取與否及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和盈餘情況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轉賬三:提取應付股利

若是公司當年盈利,根據股東會決議需要向股東分紅20萬元:

借:利潤分配——提取應付股利 20萬元

貸:應付股利——股東王某 20萬元

注意:

1)年度終了利潤分配的時候計提了應付股利,不要忘記代扣個人股東的個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以下簡稱國稅函〔1997〕656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按這一判定,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轉賬四結轉利潤分配

年底應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關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萬元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10萬元

利潤分配——提取應付股利 20萬元

注意:

1)結轉後,“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就是累積未分配的利潤數額;如為借方餘額,則表示累積未彌補的虧損數額。

2)結轉後,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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